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4 (第3/4页)
是一个立法技术与立法素质问题。旧中国令全世界的物权法爱好者们耻笑,那么新中国就更令人耻笑不止了。 二是篇幅问题。 为什么这么重要的当代民法只有区区“共1209条”? 200年前法国人规划制订《法国民法典》,就有2283条。1804年正式颁布之后又增加了数百条。200年前法国的民事关系,没有现在那么复杂吧?200年后中国的民事关系,难道说比200年前法国的民事关系简单一半也不止吗? 100年前德国人规划制订《德国民法典》,就有2385条。1900年正式颁布之后又增加了数百条。100年前德国的民事关系,没有现在那么复杂吧?100年后中国的民事关系,难道说比200年前德国的民事关系简单一半也不止吗? 更有甚者,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共1125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才多出74条。但是,该民法只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而现在规划中的草案却有九编,平均每编的条款数目还少于该民法。 三是物权法被指定融入“民法”等问题。 物权法被指定融入“民法典”,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很普遍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物权法将来融入“民法(典)”中似乎是天衣无缝的。但是,规划者没有想过,物权法和合同法都是财产权法中一部分,没有专门的财产权法参加就逊色不少。而且,合同法融入“民法(典)”是自然的,对本身和其他法不产生副作用。物权法则不然,当物权法融入“民法(典)”中后,一般的财产权法就不好安排了。再者,物权法自身升格为“物权法典”,与“民法典”并驾齐驱,同时也好让一般财产权法融入“民法典”,这叫一石三鸟。否则,一样也搞不好。 再说,1896年的德国物权法条目数目达到了552条,为什么2007年的中国物权法只有247条? 论物权主体,德国的只有一个主体,中国的有4至5个主体应有尽有。 论客体,德国的仅仅涉及有形物,不包括无形物;只有意定的物权,没有法定的物权;除了土地之类大宗物权之外,大多数大宗物权不存在等等。中国的需要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包括最大宗最小宗形形色色的物权客体在内,包括古典的与当代的物权对象在内。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只有共1209条,所以物权法只有共247条,两者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我们说物权法存在许多焦点难点问题,现在看来其中不乏其人为的因素。 2、到底立物权法还是立财产权法?两派观点各不相让。事实上这两种民法各有千秋,谁也不能完全代替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资源浪费掉任何一部是非常可惜的。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经拿出来并且立项了,势必对于“到底立物权法还是立财产权法”的问题产生争议。目前看来物权法派确实是胜利了,但不要以为这场争议就此完结了。看过《法国民法典》都知道,财产权法有自己的特点、要点、规律性,不是物权法和合同法所能够替代的。 况且物权法是那么的单薄,连个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的规定都没有,普通债务关系法完全是空白。如今的股权、债权市场是那样的活跃,是那样的复杂多变,对于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是那样的举足轻重,其中各种欺诈、失信事件层出不穷,而作为民法典不能对财产权法熟视无睹。 对于合同法融入民法典,这是必需的,况且合同法也是相当圆满、成熟的法律,大家都没有什么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是经济领域“意定型”财产权法,还有一些非经济领域、非意定型和“法定型”财产权没有包括其中。这么说来,合同法是不能代替财产权法的。 两派争论的焦点是“二选一”:有你没我,有我没你。不是鱼死,就是网破。形而上学、机械主义的思维方式直接影响到立法规划与立法进程,结果是将好端端的财产权法资源白白地浪费掉了。 正确的办法是“二选二”,物权法和财产权法一个都不能少。遗憾的是,支持这种意见的人不多见,问题不在于聚焦“二选二”,仅仅聚焦于“二选一”。 根子就在“法典化”思维方式。干嘛非要把物权法融入民法典啊?把物权法升格为物权法典,并与民法典并列,同时将财产权法融入民法典,这不是“一举两得”了吗?可惜这种“金点子”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至今仍然待字闺中。
制订民法典是关系到依法治国、安定团结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顶天立地的大事,怎么20多年来老在学术圈子中兜来兜去的啊?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嘛,应当相信群众嘛,应当向全社会公布项目和广泛征求意见嘛!应当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嘛!应当采纳最优方案、摈弃错误与瘕疵方案嘛? 事件回放:当《物权法草案》已经形成、正在进行修改的时候,学术界提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举出《法国民法典》对财产关系的法律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关系的法律也叫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有关财产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并对中国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对此,民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回应。认为这一意见关系国家民事立法走向,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等,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 物权法学派指出,学术界认为,中国的民法传统自清末以来就承续了德国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就叫做物权法。但是,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财产关系并不仅仅指物权关系,还包括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因此,不能在民法典中规定一个庞大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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