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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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4 (第4/4页)

而只能按照德国法的传统,规定物权。因此,中国大陆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权法,而不能叫做财产法。

    (事件回放的三段文字,见于《物权法名家讲座》第53页至第54页)

    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各的理由,只不过是物权法学派暂时占上风而已。说到底,就是采法国式或者德国式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简单地说,物权法是一种高雅的、两极分化的法律,财产法是一种通俗的、扁平化的法律,前者是阳春白雪,后者是下里巴人,唱的不是一种曲调。

    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仅仅增加了9个条款,并且是顺应前西德与前东德合并而作出的物权关系的调整。法国财产法里面的补丁非常的多,多次修改补充的高达数百条之多。当然,这个问题还是次要问题,可以忽略不计。

    诚然,物权法的主要优势在于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以物权价值和物权规律性展开法律关系,表示物权优于债权,名义上是财产法的一种,实际上超过了财产法的范围。财产法的主要优势在于基本财产关系法,以经济价值和经济规律展开法律关系,普通债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一般财产权和优先财产权也有特色,部分涉及到物权法的范围。总体上,物权法确实优于财产法,但物权法于细化财产关系方面却不及财产法。

    笔者认为,在两法争端中是“两败俱伤”,没有赢家。王利明派不必过于骄傲,郑成思派也不必过于沮丧。

    尽管物权法历经13年成功地与公众见面并且初见成效了,内容上却非常单薄。由于没有制定物权法典,这种非常宝贵的法律资源仅仅是利用了一半。如果将物权法强行摊派到民法典中,那事情就更加糟糕了。

    财产(权)法能够说不重要吗?物权法能够完全替代这样的民(商)法吗?20多年过去了,财产权法始终不见天日,没有踪影。这种大好的法律资源现在一直是在浪费着。

    结论是:学术界窝里斗,统统是“两败俱伤”,没有赢家。

    自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盛行以来,一方面人们感受到这样集成的法律用起来很方便,也利于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那种编列统死的法律结构,从第1条到最后1条,中间是不容易改动的,一改动就显得乱七八糟的。

    于是乎,学术界就猛烈抨击“法典化”,认为这是扼杀法律的生命与活力,不能与新时代新阶段的法律关系合拍;刚刚开始时就觉得内容丰富、结构完整,过一段时间后就显示出内容缺少、结构不完整,旧的过时的东西不容易删除,新的适用的东西不容易增加,等于是作茧自缚。

    新中国60多年来没有制定民法典,这样就令一些人惴惴不安,内心上躁动不已。尤其是法学界,很多人想争这个头功,实际上他们没有这个本事。几十年前国民党政府的叫“民法”,几十年后人民政府的也叫“民法”,连个“民法典”的名称也不会起;旧中国的民法只有1125条,新中国的民法规划只有1209条,为什么新社会新时代的东西却要向旧社会旧时代的看齐?怎么这样荒唐法子啊!?东施效颦,邯郸学步,急于求成,闭门造车,往往把事情弄巧成拙。

    既然民法典不能包揽全部的民事法律,那么在民法典之外可能存在其他的民法。如法国的居住权法、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等等。日本民法典原本1146条,施行几十年后又把游离于民法典之外的不动产登记法、工场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户籍法等14部其他民法(含公法式民法)共933条加入进去,构成了杂乱无章的新民法典。倘若当初,先是制定一部民法典,接着再制定一部物权法典,不会出现目前这种杂乱的现象,两部法典都可以相得益彰。

    全社会一致的看法是,依法治国必须是先期建设完整的法律体系,无论是民法体系或者是公法体系。那么,由于民法典立法规划的缺陷,导致两派法学家们互殴互讥互斗争,有意无意地陷入“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怪圈中不能自拔。这其中发生很多的误会与机会损失,20年一晃(一举手、一投足)就这样白白浪费掉了!

    既然没有实现双赢的局面,民法典、物权法、财产权法的焦点难点问题一直是客观存在的。倘若固步自封或者畏葸不前,害莫大焉。

    〖本文要点〗

    物权法从立项、起草、讨论、通过、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焦点难点问题的事件集中地爆发出来,体现了各派政治力量之统治格调与利益集团之民主意向、权利与义务认识以及现实与愿景等方面的取向、对比、交锋。作为新中国首部《物权法》,涉及范围是如此的广泛,物权关系是那样的错综复杂,法学理论是那样的深邃迥然,产生争议并不奇怪,不产生争议才是奇怪。

    关于“民法典”立法规划问题,选择“立财产法还是立物权法”问题,所有这些是开始时的焦点难点问题,也是专家学者们之间善意的批评建议问题。现在看来,双方之间的争议各有理由,争议的结果是不分仲伯。争论来争论去,结果是物权法的内容不全面,财产法的法律资源一直在浪费着。

    立法者应当换位思考问题,本来物权法开始时就应当立为物权法典,与将来的民法典撇开并“分庭抗礼”,然后将财产权法融入民法典。这样就可以一举两得,或者一石三鸟。14亿人的智慧是无穷无尽的,为什么老在专家圈子里兜来兜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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