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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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4 (第2/4页)

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高度肯定,以及对于编制民法典重要性的肯定,不仅对于民法学家、而且对于整个法学界深受鼓舞。许多中国学者自发地组成许多课题组,自筹经费开始了编撰民法典的工作。1998年至2002年,中国出现了数个学者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此时受到立法积极分子们的鼓动,决定将民法典的规划从2010年提前到2005年3月,并且于2002年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到当年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单位征求意见。

    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当抓紧制定物权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了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早在1993年,立法机关启动民法典的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采取制定单行法的办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完成《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之后,《物权法》的起草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在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问题与争议〗

    第一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是中国社科院梁慧星先生受法工委之托而主持起草的。对于物权法中一些重要内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持有异议,其中包括是否要在物权法上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作为三种所有权基本类型加以规定的问题。立法机关觉得王教授的方案很有道理,于是决定由他主持起草第二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谓《物权法草案》,就是在第二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梁先生的主张,是在物权法上不区分这三种所有权的类型。理由是,物权法对这三种财产采取的是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最反对的是特权,所以,应当反对身份立法,坚持行为立法。也就是说,物权立法对事不对人,就权利人而言,无论男女老少,贫富贵贱,无论是官还是民,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统统不管,从民法的眼睛看出去,只能看得见一个抽象的人格—民事主体。既然如此,权利主体的身份就没有必要规定。一讲身份,就肯定意味着不平等。因此,不管是谁的所有权,在民事领域看得见的是财产权利,看不见主体身份。所以在民法上不应该出现这种分类。因此,“梁稿”上财产的分类只有动产和不动产,只有根据财产本身的属性的分类,而不存在根据权利人身份的分类。

    王教授的主张,认为中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不这样区分,立法本身就不能反映中国国情。他认为,不区分国家、集体和私人三种所有权,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绝大多数人认为王教授的观点和草案是对的,梁先生的观点和草案是值得商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特别指示“三项原则”: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表示要将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资本主义的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与其他国家和其他时期的物权法严格区分开来。

    王教授对于传统的和当代的物权法理论造诣很深,形成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之“中西合璧”式的理论体系,并不是因为提倡国家、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融合而否认私有财产的保护。他发表的70多万字的《物权法》巨著,是已知公开出版该类著作中最长篇幅的。

    显然,梁先生的观点,涉及到以下重大现实问题和物权技术问题。

    首先是没有区分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资本主义的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与其他国家和其他时期的物权法,与几百年前西方的物权法类型没有什么区别。

    其次是将物权法混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法。国家、集体不光是所有制特别,而且是财产权类型也有区别,一般流通领域的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应有尽有,当然不能如私有财产那样自由流通与交换。

    三是否认物权法的等级制差别。物权法不是财产权法,而财产权法中只有一般财产权法中不体现等级制差别。实质上,每个国家的物权法中,到处充满了等级制即“身份权制”,所有权人的身份与用益物权人的身份肯定是不一样的,地主与佃农、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是一样的吗?留置权人的身份与质权人、抵押权人的身份是一样的吗?质权人的身份与抵押权人的身份是一样的吗?回答是否定的。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规划问题,同样值得商榷。

    一是名称问题。

    为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如果仅仅是“民法”,那么只能表示一部民法即单行法,不是多部民法组成的综合民法;如果仅仅是“民法典”,那么不能表示一部民法即单行法,而是多部民法组成的综合民法。现实条件下,只能是“多部民法组成的综合民法”。由此可见,立法规划中连个法律的名称和题目都是“文不对题”的,这些专家怎么粗心大意到这种地步呢?

    更有甚者,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称之为“民法”,不叫“民法典”;70多年后,新中国新制度建立起来后,稍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也不叫“民法典”。涉嫌抄袭,照猫画虎,画虎不成反类犬。

    纵观整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都统一称之为“民法典”,唯有旧中国和新中国却称之为“民法”。这不只是“一字之差”的问题,是最基本的物权法知识与概念问题,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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