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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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 (第5/7页)

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替全体公民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外部物权关系上是所有权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一起进行自由竞争,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与私有制企业有所区别。现行物权法,仅仅侧重于“对外部物权关系上”的规定,“对内部物权关系上”的规定则基本不搞。于立法模式上,与几百年前西方世界的相当的雷同。

    大陆法系都有一个共同的弊端,就是忽视信托物权制度,这一点比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差劲。在每个经济领域中,所有权人拥有多种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人并不完全“事必恭亲”直接行使所有权,而是通过其他人、一般是工作人员间接行使所有权,证明了信托所有权的适用范围比所有权的适用范围更大。每个国家都有公共土地所有权,凡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都是通过信托物权人来行使的,英美法系认识到这一点,专门制定了“信托地产权制度”,于平衡物权关系方面能够深入细致,即使是经过数百年之后,仍然容易追溯到财产权的来源与去向。

    中国物权法,是师承德国物权法而加以改进的产物。如果出现大的突破,就有可能建立“信托地产权制度”和其他的“信托物权制度”,内容上就会更加精彩纷呈,应用技术方面就有大的改进,法律效力也会跟着加强。遗憾的是,这种好的现象没有出现。

    几千年来,“保护公共财产”是世界性的难题。贪官污吏们公权私化,结党营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鱼rou百姓,无恶不作。小到破坏国家的物权秩序,大到亡党亡国,无所不用其极。每个国家在反贪事业上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也制定了很多法律予以预防与禁止。

    但是,总有一些贪官污吏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敢冒坐牢、杀头的极度风险而疯狂地贪污腐化。事实证明,那种“以官治官”的管理方式,总免不了“官官相护”行为的发生。倘若“以官治官”结合“以民治官”的管理方式,效果就显著多了。说到底,在物权法中大力提倡“以民治官”的管理方式,防患于未然,肯定是会起到一定作用的。

    申言之,于中国物权法中大力增加“保护公共财产”和“以民治官”的管理方式,并不是什么“大的突破”,只不过是本分而已。相信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的内容,“保护公共财产”的份量占绝大多数的,中国物权法这方面的内容占1/3都不到。之所以也列为“大的突破”对象,只是相对而言或者鼓励性赞成而已。

    七难:难于效力周济。

    现行的物权法,概括性、简略性内容很多,具体性、拓展性内容太少,法律效力不周济和乏力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

    物权法规定了几种物权保护请求权,这跟民法通则的财产保护请求权是基本一致的,所多出的是物权确认请求权。那么,这就形成了一些悬念:在何种状态下适用于哪一种或几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和物权确认请求权?哪种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或者属于长期、短期诉讼时效?侵害法定的物权与意定的物权、侵害优先权与非优先权是否需要区别对待?

    侵害法定的物权和侵害优先权是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现实情况下,很多时候被侵权人所得的赔偿更少,甚至于没有得到赔偿。

    譬如,农村中一些地方实现计划生育罚款时,由于当事人不交、少交、无法或无钱交罚款,单位把涉事当事人的承包地也没收了,全家人法定的承包权和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害,没有或者无法得到赔偿。现在还有很多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权、住房货币分配权、住房补贴费特别所有权、特别债权和住房公益金监督权、分配决策权等,长期以来遭到非法的侵害,每个权利人、被侵权人损失十分惨重,没有或者无法得到赔偿。

    事实一再证明,法律的漏洞越多,法律救济的对象越少、功能越差,越是不周济,后遗症就越来越大。当今社会民事活动多样化、复杂化和大众化,新型的侵财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某些性质恶劣的民事案件可以变成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某些诉讼标的与维权是多层次的,说明了民事与公事、民法与公法之间没有天然的鸿沟,物权法也需要更进这方面的内容,彰显这种特殊民法的执行效力。

    物权法的对世效力、溯及效力、追击效力、执行效力和强制效力等法律效力,很多是通过法理学家们总结、解读出来的。专门读法律条文,不见得全法都懂。这种法律本身是很深奥的一类法律,加上条文规定得相当不明晰的存在,有些内容亦连法学家们也不完全懂得。

    为什么物权优于债权?为什么共有权优于继承权?为什么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什么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达二十年之久?在什么情势下能够民事诉讼附带行政、刑事诉讼法?无权占有人的有责与无责、免责条件是什么?因非公共利益而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应当怎样区别对待?强制拆迁能否并入刑法?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两极分化社会中,有权有势者越来越强势,无权无势者越来越弱势。物权法作为基本民法,需要努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一味强调强势者的权益,需要用心保护弱势者的权益。

    法国民法典根据劳动法典,特意制定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对于资方和资本家说“不”。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能够做到这一点,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反而不能做到这一点呢?

    国有企业、富人、官员当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能为富不仁、不讲道义,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为代价,更不能杀贫济富。对于弱势者保有的权利,物权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该倾斜的就倾斜到底,免得日后生事让权利人难堪。

    八难:难于与“民法典”契合。

    当初的立法规划,指示物权法是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先行立单行法的,一俟民法典成熟后就正式成为其中之一员。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子,物权法总是民法典中的重头戏,叫做“无鸡不成宴”,德国、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可见一斑。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法国民法典只有财产权法,没有物权法。

    既然如此,为什么说中国物权法难于与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契合呢?这是一个悖论。

    一则,现在这种物权法势单力薄。

    只有247条,不如德国物权法那样拥有552条的容量,公物权、共物权、私物权很多方面没有细化。以此来代替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不仅挤兑了财产权法,而且物权法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势必导致民法典容量小、质量不过关,影响到整部民法典的执行效力。

    正确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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