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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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 (第3/7页)

产权法中也有数百条,中国物权法何故只有247条?说到底就是当时的立法规划过于保守所致。

    本来“国家所有权”提出来之后就应当圆满地规定下去,里面却是浅尝辄止式的概要规定。按理说,这方面的重要内容列出七八十条也不算多,单独辟出一章规定更好。这是主体架构有了,从体架构很是欠缺。于会场之外,有的人对于这种“民法”中公然出现了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感到不解,甚至于很是恼火和非常反对,于是在成品物权法中出现了难于结构完整的问题。

    本来权利质权和留置权是非常重要的两类类担保物权,条款肯定是越周全越好,与能够依法解决具体问题呈正比,否则呈反比。结果,权利质权一节中只有7个条款,要负担14种以上的权利质权,每个条款中涉及多个权利质权,显得拥挤不堪。留置权是最高端的担保物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特别留置权以及最高额留置权等,也可以列出十多种类型,可是,留置权一章中只有11个条款。条文含糊的结果,会导致一般的当事人不懂得留置权的什么类型,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误读误差。

    本来占有关系法是一个新的领域,其中包含了某些无权占有关系于特定情势下的(临时、暂时、短期)保护措施,这里面一定要规定清楚的。占有一章才5个条款,专门规定了有权占有,没有专门规定无权占有,一些深层次的占有保护和占有关系问题没有出现。对于占有,仅仅依托合同关系的占有是不够的,如人事关系、信托关系、中介关系、偶然关系和继承关系的占有及其法律责任等没有涉及到。对于占有保护和善意取得、恶意处分等问题,通常会遭遇理论瓶颈与实践经验不足等难点问题,国内外对此进行深层次研究的并不多见。几种不利因素的凑合,在内容充实和结构安排方面就成了老大难问题。

    本来内容结构是这样的:一则,本法应当是舍弃单行法,取“物权法典”之类的综合法,架子大起来后结构就随着结实完整起来。二则,结构安排上大致上可以这种搞法:(1)物权基本法。包含一般基本物权制度与原则、物权法的类型、物权保护规则、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等,让大家在概念上有一个总体上的印象。(2)普通物权法。包含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用益权关系法。(3)担保物权法。包含抵押权关系法、动产质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4)占有关系法。包含有权占有关系法、无权占有关系法、侵权责任法。

    当然还有其他的内容也可以考虑增补进去。如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派生性物权、零物权、综合利用物权和信托物权等。

    总之,内容进行大调整,结构上也会进行大编排、大调整。确切地说,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最好的《物权法》,只有更好的《物权法》。人类社会在改造自然界过程中,总得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在改造社会中亦概莫能外。

    《物权法》是一门跨学科的特殊社会学科,在保护每种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独到之处。不能满足于一得之功和一已之见,也不能将这种非常宝贵的法律资源白白地浪费,必须朝“尽善尽美”方向上努力,以图“好上加好”,这样就可以做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了。

    五难:难于一般均衡。

    宏观物权法试图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整合物权法资源,平整物权关系,在物尽其用和合理利用方面彰显法律的威力。这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与动机,同时也存在很多和很大的难点问题。

    纵观各国的《物权法》,无一例外地体现了“等级物权制度”:高级物权法可以优于低级物权法,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质权优于抵押权,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优于其他的几个等级的普通物权。此外,高级所有制优于中低级所有制,法定物权优于意定物权,登记生效的物权优于其他生效与未生效的物权,有权占有优于无权占有等等。在权本位的氛围与情势下,试图达到“一般均衡”的目的是很不容易的。纯私法形态的一般均衡尚且不容易,公私法混合形态的一般均衡更加不容易,反正任何国家的《物权法》都会遭遇这样的难题。

    根据一分为二和对立统一哲学原理解构,某些事物是相辅相成的,某些事物是相反相成的。欲望每种权利人得到平等保护,不让老实人吃亏,也不让滑稽人沾便宜,只能在承认等级制、差别制的前提下进行适度性的一般均衡,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现实情况下,因为某种物权人天生的享有某种优先权、排他权,与之相对应的就存在某种被优先权、被排他权,《物权法》只能调和这种矛盾,不能消灭这种矛盾。

    物权关系的矛盾是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不均衡、难均衡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上,不均衡是相对的,难均衡是绝对的。对于这种难点问题,既不能袖手旁观,也不能因噎废食。只能知难而进,不能知难而退。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均衡多少算多少,不说风凉话,不拉积极者的后腿,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中国物权法,从立项、起草、讨论、通过到颁布、普法的各个阶段,质疑声、发难声最大之一的是“为什么把公法的内容加在私法上面?”本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把一些公有制写入物权法中很正常,内容上把各种物权主体一一公示也很正常,这连小学生都懂得的大道理,到某些专家学者那里反而不懂了。更有甚者,有的物权法专家甚至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仍然大发牢sao,反唇相讥“我看原子弹那个东西太重要了,为什么不写进物权法中去啊?”用这种断章取义、偷梁换柱的逻辑来证明“反公法”是对的,无端指责物权法中一些合法合理的内容。

    一种观点是“该退则退”,认为物权法中所有的公有制主体与客体全部要退掉;一种观点是“该进则进”,认为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公有制主体与客体太单薄了,至少应当增加100多条。在这两种根本对立观点激烈交锋的情势下,立法机关就会左右为难,尽管没有把公有制的内容全部删除,却也没有增加过任何条款。

    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人类社会的物权文明史已经进化了五六千年,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有数量庞大的公共财产,尽管普遍存在“政权+物权”式的强力保护国家财产,但贪污盗窃、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现象久治不愈。

    腐败现象如瘟疫,如癌症,如妖精,如魔鬼附身,严重破坏社会的物权关系秩序,严重影响到国体政体的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安定团结。这种社会毒瘤和最丑恶的东西,人人口诛笔伐,人人觉得十恶不赦,可以采取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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