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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 (第1/7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3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三)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难点问题

    难点问题,是指物权法于立项、起草、讨论、通过和实施过程中,无法认知其规律性、难以取舍、难以解决或者难以根除影响的问题,难于解决、没有解决的焦点问题和其他问题都可以归纳为难点问题。

    由于物权法是立体化、网络化、社会化和泛权化的物权关系法,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当代物权法与传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以及成文物权法与不成文物权法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各种当事人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与非财产关系,涉及到数以千计的名词术语,问题中的问题、难点中的难点交相互映甚至于层出不穷。因此,就总量上讲,难点问题远远比焦点问题、热点问题和亮点问题为多。

    申言之,于焦点问题上,物权法与宪法、诉讼法相差无几或者势均力敌、各有千秋。于难点问题上,物权法所面对的难题是最多的。制定一部单行法就出现了成千上万个难题,倘若制定一部物权法典,相关的难题就会呈几何级涌现。

    物权法制定前后出现过许多难点问题,下面这些难题相当于抽样检查出来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难:难于统一思想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全社会已经分割成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他们各有各的利益诉求。总的来说,一是谋求公权私化者,二是谋求私权公化者,三是谋求折中主义者。

    有的人希望“国退民进”,在物权法规定削弱公有制职能和权利,让能者平等瓜分自然资源、产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先权,拥护自由化、市场化、股份化、私有化,提出“该退则退”和“该进则进”的主张,反对将所有制并入所有权系列,认为这是各物权主体“平等保护”的必要措施。

    有的人希望“国进民退”,在物权法规定削弱私有制比例和权利,着力加强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保护,拥护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进民退”的主张,反对“国退民进”,要求对于一切损公肥私的非法财产来源进行彻底清算,进行旷日持久的“国有资产保卫战”。

    调和派、中间派对于上述两种思想倾向,既不全盘肯定,也不全盘否定,但不是和事佬。在物权法第4条出现了“平等保护”和“一体化保护”的基本原则,第3条表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56条、第63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私有财产的保护防火墙。

    关于“国退民进”和“国进民退”,这是经济学家发明的理论,在社会上讨论了许多年,两者之间针锋相对闹哄哄得不可开交,两派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思想认识问题无法统一,这样就从焦点问题转化为难点问题。这是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大难题,至于具体疑难问题就更多了。

    物权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各种权利义务人都有自己的期望与要求,无论是宏观层面上或者微观层面上众说纷纭,处于“众口难调”的风口浪尖之上。有些是善意建议与批评的,部分被采纳,部分未被采纳;有些恶意指责与非议的,部分澄清了,部分没有澄清。岂止是民间如此,法律界和法学界也有同样的问题存在。某些思想认识问题统一了,另有一些未能统一或者无法统一。20多年来,都是这样走过来的。

    物权立法,基本上算是开放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但程度上仍然不及五四宪法那种非常开放、民主的程度。殊不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有1点5亿人(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1/4)参加草案的讨论,征集意见118万多条,这是制定物权法时所远远不能企及的大开放、大民主氛围。

    那么,为什么制定物权法时会不如制定宪法那么热火朝天的呢?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对于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困难性认识不足。并没有发动全体公民来广泛讨论,认为这种民法很简单,很容易获得通过。

    二是前三稿都在专家圈子里闭门造车。大多数人对于“物权法”不懂是一方面,而专家学者们忽视了某些利益群体的真实感受,忽视了集中大众智慧的益处。

    三是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仇富、仇腐和不公平现象。认为富人、坏人和其他不良分子会通过物权立法来洗白自己的非法财产,一些受社会排挤的下层人士和小产权房、业主等人也有很多怨言。

    四是学术界的分歧。各派专家学者都有自己的一套主张,争论时互不相让,即使是同一派别中也有分歧,思想上更难以统一。

    五是急功近利。主持和参与立法者的心态,是希望物权法早日完本通过,以便于完成任务。在13年的漫长等待中,昔日的媳妇快要熬成婆了,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急功近利”的想法与做法。

    物权立法之事是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闭门立法和急功近利肯定是有副作用的。很多焦点难点问题,过去人们思想上不统一,现在仍然存在一些不统一的问题。不光是主观上存在问题,客观上也存在问题。

    二难:难于把握中心思想。

    当下,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加区别,认为这两者之间是完全一致性的。实质上,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物权,也不完全来自经济领域,非经济领域的亦有之;所谓物权制度,就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专门制度,经济学上不能平衡的可以由物权法理学进行平衡。经济学可以影响到法律的制定,但有一大部分被排除在法律之外,经济规律也不能代表物权规律,总体上的效力不及物权法效力。经济学上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平衡法常常是顾此失彼的,经济领域的失衡现象甚至两极分化现象比比皆是。

    别看经济学界一直是热火朝天的,别看经济学家一个个风光满面的,别看经济学理论夸夸其谈的。美国拥有数十个诺贝尔奖经济学家,08年经济危机一来,一个个都束手无策,全都傻了眼。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一种抽象的和需要细化的制度,遗憾的是至今也没有具体与细化的处理。“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一种具体和必须细化的制度,需要交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关系制度自己来处理。所有这些,宏观上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一定关联,但不能以此来完全代替“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再说,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也不能根除计划经济。现在全世界哪个市场经济国家没有计划经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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