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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二)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一、基本概念 物权法自始至终存在一些焦点难点问题,一些旧问题解决了,一些新问题又冒出来了。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的问题会越积越多,倘若不及时解决,就会“积重难返”,产生副作用。 本文是作者经过十几年来的观察了解,经过一般的分析研究,然后总结出自己的一点心得体会。由于时间精力和环境条件有限,未能做到全面的统计分析,故本文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本文将焦点问题与难点问题分别阐述是为了方便阅读的需要。问题在于,焦点问题与难点问题是有分有合的。某些焦点问题是难点问题,某些难点问题也是焦点问题,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就是说,这两个问题既有并立的,也有重合的,不能一概而论。 为了研究方便,首先应当理解这两个基本概念,然后才可以将问题的研究引向正确的轨道与深层次发展。许多人对于物权法是那样的情有独钟,从头到尾是那样的兴趣盎然,说明了这部法律确实有撩人之处,茶余饭后谈论那些感兴趣的话题,似乎如过电影一样的感到刺激,回首往事不觉心旌摇曳,更惊叹他于艰难曲折中一举成名,好一个风华正茂的情种。 (一)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是指物权法于立项、起草、讨论、通过和实施过程中,经常或者屡次曝光并且很吸人眼球的问题,往往是争议性或者曝光度很大的热点问题,或者是涉及到一些敏感性问题。易于解决、已经解决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热点问题;难于解决、没有解决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难点问题;解决得好并且受到社会各界称赞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亮点问题。 还有一些焦点问题,不是因为曝光率高而成名,而是因为政治敏感性强、物权关系棘手和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而隐身成名。这种焦点问题有的并没有曝光,一些深层次的物权矛盾并没有揭示出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群众知情权、表达权、话语权的失落,导致在台前未反映出焦点问题,却在幕后隐藏着焦点问题。如公民住房权问题是大家身同感受的重大现实问题,与住房制度改革的矛盾也很突出,住房制度双轨制比退休双轨制更加不公平合理,即使是曝光率低也不失为重大焦点问题之一。就是说,客观存在的焦点问题,不以曝光率高为唯一标准,而以实际存在的事物为标准,隐性的焦点问题也是其中之一。 相当一部分焦点问题亦即热点问题,处理得当便成为亮点问题,无法处理、没有处理便呆滞为难点问题。对于立法机关而言,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影响面大和曝光率高的焦点问题,打算在本法、现在不能解决的留待他法、以后解决,能够解决的尽量解决。对于公众的期待而言,每个焦点问题都是眼中钉rou中刺,祛除之后才能安心安稳。再说,物权法是一门很深的学问,牵涉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大家主动积极地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群策群力地办好每一件事情,就可以做到又快又好。 有些问题,既是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处理妥当后遂成为最大的亮点问题。 如退休双轨制问题,社会各界人士热烈讨论了几十年一直没有进展,终于于2014年下发了改良的政策规定,并于2015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统筹工作,遂成为最大的亮点问题。诚然,职工的退休保障权也是物权,尽管没有在本物权法中反映出来,却在他物权法中反映出来,反正都是可以的。 又如,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概念下定义,既是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由于处理得当,遂成为最大的亮点问题。 1、本身问题 “物权法”本身是个焦点问题。“物”、“物权”、“法”组成词组“物权法”,对于绝大多数人是非常陌生的,首次推出后立即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对于立法者和广大的公众来说,认识这种“怪物”不亚于人生中一次“大考”。由于晦涩难懂和披戴着奇装异服,由于名词众多而条文简略,真正完全弄懂弄通《物权法》的并不多见。这里有的是阳春白雪,少见到下里巴人,而且各个界别各个利益阶层的人都有各自的期望与诉求,人们的聚焦点、曝光点、着力点立即发生了连锁反应,各种各样的焦点问题如喷泉般的爆发出来。 “物权法”是个总焦点问题,然后派生出各个大小不一的分支焦点问题。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占有关系法,都有许多大小不一的分支焦点问题。 有些焦点问题是单一分支形态的,有些焦点问题是跨分支形态的,还有一些焦点问题是跨法律体系的,甚至还有涉及到国际法的。人们往往聚焦于物权法的某些领域,殊不知,物权法本身也聚焦于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人。聚焦与反聚焦、主动聚焦与被动聚焦、聚合聚焦与分散聚焦,反正样样都有,反正关注程度很不一般。 由于所有权关系法是龙头式、万金油式核心关系法,所有权竞技场又是最大的物权运动场,不同的所有权人又有不同的财产来源与势力范围,所以人们最关注的是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所有权人与他项物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无论当事人和旁观者是有意无意的,都不约而同地自然而然地聚焦到所有权方面来,并为某种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评头品足”。 当法定的物权与意定的物权分野时,人们最关注的是法定的物权。意定的物权是可有可无的,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很熟悉的,况且很多一般财产权法规定得很多了,严重关注的程度已经衰减了。法定的物权是必须的,很多是可以压倒一切的,既然法律规定某种人享有特定的物权,权利人一般不能随意弃权,也不能将固定的权利随意让与无关的他人。 如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否出让与利用土地,只能永久保留,不能转让给其他的权利人,任何放弃和变更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违反宪法规定的,这是需要绝对禁止的。 2、土地问题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之最大焦点在于土地所有权,无论土地公有制国家或者土地私有制国家,有些国家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竟然占据整部物权法的七到八成。诚然,纯粹的土地私有制是不存在的,因为每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国有土地所有权。所谓土地私有制,就是土地的私有财产可行制、自由交换体制,与完全的土地公有制相对。 标准的土地公有制就是完全的国有制,不包括集体所有制在内。确切地说,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是亦公亦私的特大型共有制,具有法定所有制的成分,只不过是组织和经济结构向公有制倾斜、比其他私人性质的共有制优越些而已。私人合伙共有制、业主共有制、家庭共有制、夫妻共有制亦称之为共有制,经济领域的占少数,消费领域的占多数,不享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财产结构向私有制倾斜,总体上比集体所有制逊色许多。 现行物权法最大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即国家与集体双重主体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集体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基本双重性的二元化、实力土地所有权与虚力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同为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大于、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全能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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