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第4/5页)
系自然物权法、自然资源利用权物权法或者地役权物权法,有一些本来应当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却没有规定,或者已经规定了却难以实行,故自然而然地留下了非成文的自然物权法。 其中一些面广、价值大、影响全局和对绝大多数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物、天然物已经为成文自然物权法所规定,另有一些面窄、价值小、关系个别和对少数人有利的自然物、天然物游离于成文自然物权法之外,成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肯定存在一些交集。所谓习惯成自然,就是这个道理。 通常,人们将交易习惯列入习惯物权法范畴,也可以将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风俗习惯列入道德法范畴,将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及物习惯纳入自然物权法范畴。 譬如,某地村民逢初一、十五到集市上赶集,可以以物易物,也可以以货币购买用品等,这属于习惯物权法范畴。 又如,有些少数民族的人热情好客,外地人到那里去可以免费大吃大喝,客人无需付钱,这属于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风俗习惯,仁义道德之类的物权法。 又如,当地居民把饿得奄奄一息的流浪犬带回家喂养与治疗,好了以后再归还失主。这里也包含着自然物权法的某种成分。 说到自然物权法,容易误解为仅仅是农业社会才有的另类物权法。其实不然,在城市社会中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自然物权法。在法学界和其他的理论界,人们感兴趣的是成文的自然物权法,对于非成文的自然法则束之高阁。因此,人们对于自然物权法的研究是很不全面的,需要认真对待、认真研究。 当然,首先要从思想上打破常规,打破禁区,打破条条框框,应当敢想敢说敢干。不能唯官唯上,努力探求真理,一定不会错的。 自然物权法,不仅仅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型自然物权法,肯定会有一些大破天的大型自然物权法。譬如,农村中一些大片无主荒地归谁所有的问题,这不是小事,也不是小型自然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自然物权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中,确实存在一些偏门、冷门的学问。比如,对于违章建筑,正统的物权法理论是投资建设人不具备房屋所有权,法律上并不认可这种不动产所有权。然而,自然物权法却另有所指,虽然是违章建筑,投资建设人依然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因为有违章建筑存在,所以自然而然地存在该建筑物的所有权,投资建设人理所当然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自然物权法是客观物权法,只承认事实上的适用范围,反对以主观主义推定适用范围。在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等方面不墨守成规,尽管不是很完善,却是有一些过人之处。 三、法例之外 法例之外的自然物权法,是指外国有法律规定的、本国却没有法律规定的自然物权法。或者是本国有相当的规定、但无细致规定的物权法,最后也归纳为自然物权法。 一般是基于自然物或者天然物利用权而成就,非以自然物或天然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而成就。 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中,微观物权法有独到之处。除了大量规定自然资源、天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以外,还规定了一些利用权或者作用权。譬如,法律允许非所有权人到所有权人的地界里刈草、捡枯枝、采蘑菇、采野果甚至打猎、捕鱼等等。 1、习惯成自然之物权法 《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入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 这是一种习惯自然物权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农业社会的物权对象,精密度比中国物权法高出一筹。由于情况复杂和立法权限的限制,该民法中仅仅作出简要的规定,剩下的问题由行政法或地方法规作出明细的规定。中国的自然物权法对象也应当有类似的问题,但物权法上却没有此类明文规定。 2、应对自然之物权法 《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移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入其地巡查取回。” 上述的物,包括动产、动物,均为可移动之物。物因偶然因素而发生位移,脱离了所有权人的视线范围,并不发生物权变更行为,即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诚然,权利人巡查取回的范围仅限于国内,边境上出现“出国”的物,巡查取回就没那么容易了。 3、原物利用之自然物权法 德国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4条分别规定:[蜂群成为无主物]、[所有权人的追寻权]、[蜂群的结合]、[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等对于我国的自然物权法有借鉴与示范作用。 《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房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 农耕社会中有以养蜂为业的,而养蜂人对于蜜蜂的控制就没那么容易。依据自然物权法推断,蜜蜂进入他人的蜂窝则有权追回,否则就难办了。问题还不仅仅于此罢休。如追回权人破坏他人的蜂窝是否需要补偿,法律对此没有、也不好作出详细的规定。 中国近些年来从国外引进一些欧洲良种蜜蜂,这种蜜蜂非常野蛮,为了占领他人的蜂窝可以大量杀死本地的中华蜂,豢养中华蜂的养蜂人因此而损失惨重。用自然物权法的理论解析,只能由良种蜂的养蜂人赔偿损失,而且只论事实真相,不论当事人本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4、限制式自然物权法 各国物权法中之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地役权法等,大量规定了限制式自然物权法,但遗漏的部分就成了非成文的限制式自然物权法。 〖示例〗中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以上限制式自然物权法,应当结合技术物权法来一并规定的,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规定。再者,该细化的项目而没有细化。就是说,在技术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两个方面,没有下足功夫。这样就会倒逼非成文的限制式自然物权法的存在与应用。 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条文所列是相当细致的。 《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 “(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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