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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第3/5页)
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而构成的普通信托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信托用益权(占用权)、信托单项使用权、信托享用权,以及各种普通信托担保物权、信托债权等等。目前已经颁布实施了信托法,但主要是指“对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对内”物权关系的法律层面已经被忽略。即便如此,此种信托物权应当属于自然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 普通民事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物权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亲人、熟人保管或者使用等,于是就产生了普通信托保管权、普通信托使用权等。普通法人从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普通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以及普通信托担保物权、普通信托债权等,往往是属于劳务性质的普通信托物权。 加工承揽、托运、托管、仓储、代理广告、代理理财、无因管理等方面的物权关系,都是常见的普通信托物权关系,物权人不是全能型物权人,需要按照所有权人的指示办事,否则就越权或者侵权了。此种信托物权也应当属于自然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 2、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 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一般是客体的或偶然的自然物权法,是指呈不规则性发生、偶然性出现并容易随机消灭的自然物权法。 普通公民、自然人于户外活动中,偶然取得一些果实,受恩惠取得一些用品,捡拾到废品卖几个小钱等,这跟物权、物权交换或者物品交换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有规定、也未禁止时,遂成为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对象。 诚然,成文法、实在法中也有一些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可惜并不多见。《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野生动植物、孳息物等方面的物权关系,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自然物权法,基本上是把非成文法变成了成文法所致。 农村原野地役权系列中,出现自然物权法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有些细节问题法律不便于作出硬性规定,只好让习惯法和自然法来解决。如蓄水权、引水权、用水权、排水权、饮水权和通行权、放牧权等,有些地方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 非成文自然物权法,与非成文习惯物权法有着同样的渊源,比各种成文物权法早成千上万年,亦比习惯物权法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是,随着地球人口的暴涨、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对自然物天然物无止境的索取、众多法律法规对自然物天然物归属的硬性规定,导致非成文自然物权法比非成文习惯物权法更加萎缩。 另外一面,尽管法律法规对于自然物、天然物归属的条文最多,仍然有许多规定不到位或者留有余地的空间。法律法规条文重点规定的是自然资源、天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对于相关的利用权、作用权的规定甚少,这也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开了一个豁口。 新中国没有明文规定先占取得制度,事实上的先占取得始终作为社会生活的自然法、习惯法而广泛存续。除了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以外,对于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上小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果、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国家不禁止的,也存在取得捡拾抛弃物、无主废物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3、变态的自然物权法 变态的自然物权法,是指该种物权法以杂交物权法形式出现,但基因仍然保留的一类自然物权法。 自然习惯物权法、自然道德物权法、自然逻辑物权法等,基于自然物权法的染色体均可以形成变态的、杂交的自然物权法。不成文的与成文的自然物权法混合在一起,同样可以形成变态的、杂交的自然物权法。 自然习惯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性格很接近,很容易自然形成杂交物权法。自然物权法的理论基础比较扎实,习惯物权法的理论体系不太完整,两者之间正好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自然道德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道德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基本上是平行作业的,但侧重点有所区别。道德物权法社会化功能比较强烈,应用理论体系更加完整,义务性物权法占主导地位;自然物权法的功能是随机性的,偏重于基础理论体系,权利性物权法占主导地位。整体上讲,法律效力方面,自然物权法次于道德物权法。 自然逻辑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逻辑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应当存在交集,但侧重点也有所区别。自然物权法基于自然辩证法哲学思想,运用辩证逻辑和实证主义揭示物权法的规律,很多结论是在经过实践经验之后作出的。逻辑物权法基于思维逻辑方式,运用形式逻辑判断物权法对象,很多结论是在演绎过程中得出的。这两种物权法结合起来之后,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两者的特长均得以充分发挥,可以借此得出更加精密的结论出来。 变态的自然物权法形式多样,也不止上述那几种形式。 问题在于,中国人研究自然物权法的并不多,存在很多薄弱环节,这种落后的现状亟待改变。每种物权法都有它的特色与功能作用,适用范围与物权化方针有所不同,多了解一种物权法就多一种法律工具,解决问题就容易迎刃而解。 二、适用范围 1、概述 自然物权法,处在社会主义的法治新时代以及每个历史发展阶段,往往会被赋予新的内含与外延,其适用范围相应的扩大与缩小都是可能发生的。可以肯定的是,每个单位、每个人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自然物权法的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几乎是常态化了。 自然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都有兼容性的一面,不能排除并且应当优先考虑成文法、实在法方面的适用范围。多数情势下,自然物权法是与民事责任挂钩的,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挂钩是为少见。因为多数自然物权法存在于不成文法里面,而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全部由成文法决定,所以往往是轻量级的法律责任。 国内的学者热衷于研究热门的物权法,对于冷门的物权法而弃之不理,这种挑肥拣瘦的研究风向对于普及自然物权法存在不利的一面。西方国家对于自然物权法的研究成果早已是汗牛充栋了,中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很多空白点,也跟如火如荼的物权化新社会很不相称。 俗话说得好,荷花虽好,还需要绿叶扶持。自然物权法作为一种旁系的物权法,可以为主系的物权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法律工具之一。整个社会大大小小的物权关系不计其数,现行的全部法律也无法“一网打尽”,自然而然地留下一大片“自留地”给了自然物权法以及其他的非成文法。 2、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种规定是超前性的预警信号,对于任何成文物权法和不成文物权法都是统一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自然物权法也概莫能外。 现行的自然物权法,基本上是不动产相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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