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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第2/5页)
是自然本身所提出的见诸一切民族法律之中的法律。”自然法观念对于罗马法的进步和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可以说,没有自然法,就没有后世成熟的罗马法。“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注:引自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在近现代,自然法一般是实在法的对称。它反映人类的理性;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它凌驾于实在法之上,是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无论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还是近现代的自然法,都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思想而已。 自然法思想完全成熟并形成一种思想体系只是在近代,即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启蒙思想运动时期。但其源流溯及古希腊的诡辩大师普罗塔格拉、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以及早期斯多葛学派。其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在罗马,首先系统地继承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并加以阐发的罗马法学家是西赛罗。他是罗马当时著名的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曾长期出任执政官和元老院议员。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他认为,人定法是自然法的精密化。自然法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国家与个人的最高行动准则均在自然法当中。 根据以上定义,自然法大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然法是赋予原物以生命活力的法律,或者是按照自然规律自然而然形成的法律。如人长大以后,就应当懂得爱祖国,爱科学,爱劳动和爱护公物等,房子盖好以后归谁所有、归谁居住和该怎么利用等,即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样具有“自然”的法律效应。 整个地球村的生物共用一个地球,生态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担负的责任,各国政府须承担主要责任。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颁布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海洋保护法,这是最大板块的自然保护法。自然法由国家法升格到国际法,要求全世界的公民共同遵守并共同行动,说明了自然法是极其重要的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区,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终究会得到报应,一定会大祸临头,为自己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付出极大的代价。如有的地区无序化的放牧、垦荒、开山、伐木,导致长期的水土流失,沙漠化、风沙化、土地贫瘠化随之而来,造成生产生存环境难以为继,最后只有依靠政府的救济过日子。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措施只是事后补救的措施,经济代价非常之大,不知道要等到多少年才能恢复原来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是,自然法是“法中之法”。既可以游离于成文法之外,又可以形成于成文法之中。人生活在宇宙之中应当崇尚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对于社会财富与自然资源的索取应当有一定的法度。 每种民族都有一定的风俗习惯和道德标准,自然法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自然法不适用于主观标准,只能适用于客观标准,只有客观标准才是对于每个民族是统一适用、且公开公正和符合公平正义的。 三是,自然法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应用范围应当大于实在法。自然法就是人类征服大自然和在整个社会中平整物权关系的“大法”,阐述自然法当然不能搞本本主义,不能生搬硬套。而实在法最多只能规定到自然法其中的一部分,剩下的大部分仍然需要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来完成。 西方学者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也把政治物权法与自然物权法扯在一起了,说明了这种办法具有普遍性的意义。那里有组织,那里就有自然法与自然物权法。每个国家都有中央政权,每个中央政权背后都有一个执政党,每个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自然法和自然物权法。由此可见,自然法与自然物权法并不都是“超意识形态”和“超阶级”的产品。 四是,自然法的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自然法以其凝重、浑厚的理性认识解析自然法理,用自然辩证法来说服人、教育人、挽救人和管制人,管法先管人,管人先管思想,至于管物则是在其次。 所谓自然关系法,就是基于自然法理的人类关系法和物类关系法,任何权利不受他人的制约与法律的束缚是不可能的。每个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因为帝王将相的权利不受自然法约束,政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会造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整个社会就不能安定团结,政治崩溃之时就是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彻底崩溃之时。 因为垄断资本阶级的权利不受自然法约束,经济生态环境的恶化会造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整个社会就不能安定团结,经济崩溃之时就是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彻底崩溃之时。 (二)基本类型 自然物权法,从动态平衡方面来看,有些是一成不变的非实在法,另有一些是由非实在法变更为实在法。一般而论,无论法理含量如何,实在法的效力优于非实在法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非实在法之“唯一性”效力才能体现出来。 对于自然物权法的划分,当然可以区分出多种类型出来,如政治生态的、经济生态的和自然界生态的、人类社会生态的,以及人权状态的、物权状态的,各种各样的都有。这里不妨作一个最简单的划分,今后有机会时再作专门的研究。 1、常态的自然物权法 常态的自然物权法,一般是主体的和定然性自然物权法,是经常发生的、不容易消灭的自然物权法。在整个物权社会中是最典型的自然物权法之一。 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整个物权社会充满了制度信托物权和普通信托物权。本来应当归纳入成文物权法之列的,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规定,遂成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 因为客观上有许多物权不是物权人亲力所为,而是通过中间人进行行使,于是乎在正物权、主物权之下附加了副物权、从物权或者亚物权。所有这些副物权、从物权或者亚物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 制度信托物权法,已经成为最大板块和最重要的非成文自然物权法。公共、公司物权制度中常规性地设立这种物权法,默认信托物权人代替物权人行使物权或者管领标的物。 所谓制度信托物权,指基于所有制制度而构成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信托用益权(占用权)、信托单项使用权、信托享用权,以及各种制度信托担保物权、信托债权等等。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权属关系,对外往往称之为所有权,对内往往称之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反正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或者全体集体成员。而且分为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和二级制度信托物权。这种信托式物权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某些法律中有这样的意思表示。无论如何,任何人都得承认这种制度式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亚物权人也不得越权与失职,否则也是违法的。 所谓普通信托物权,指基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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