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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自然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1、自然物权法 自然物权法,此处主要指原始的“自然而然”的物权法。是指尊重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非成文物权法,部分内容为成文法所吸收利用,也是成文自然物权法的补充物权法。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适用于客观的法律标准并排斥主观主义的法律标准,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个方面均表现出色,要求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尊崇自然之美,不超越自然的法度,对于不正确的物权关系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彰显法制社会的法治理念。 自然物权法,压根儿是“很自然”的形态物权法,其中已有一些被被成文物权法所吸收,但其主要成分是非成文物权法的主要类型之一,也是成文物权法的重要外援部分。其中,制度信托物权和普通信托物权,虽然物权法、担保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却是不可或缺、不可否认的最大板块的自然物权法。类似于“不成文物权法”的例子很多。至于“办法”之类的自然物权法,官方的多数存在于成文法,民间的多数存在于不成文法,法的意义与实际效力大不相同。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一样,对于成文物权法均起着“拾遗补阙”的帮助作用。某种意义上说,在自然辩证法法理上更有独到之处。因为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内在的联系、客观的规律和特定的因果关系,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用客观标准来规范各种物权行为更有技术含量,可以回避主观主义法律思想导致的错误倾向,故自然物权法以正确性、精密性、永恒性、前瞻性见长,成为很有特色的物权法品种之一。 (1)正确性。是指自然物权法基于客观真理上的正确性。 自然物权法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真理、秉承正义、崇尚自然、修正错误,确立了正确的法律思想体系和法理上的客观标准,排除了主观标准,挤出了主观臆断,对于错误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甚至于于实践中对于成文物权法中不当的、过时的地方进行修正。所有这些都得力于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对于推动法制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2)精密性。是指自然物权法行为科学上的精确性。 自然物权法有一套定性分析系统和一套定量分析系统,这两个系统结合在一起容易将模糊物权法变成为精确物权法。 关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都需要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上的精确性。 如将所有权精确为4项基本权能,将用益物权精确为3项基本权能,将留置权精确为独占权能,将质权精确为占有控制权能,将抵押权精确为精神控制权能等,实际上是利用了自然物权法的法理进行了精确的设计制造。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精确设计,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对于合同生效主义的精确设计。另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是对于直接交付的精确设计。无权占有是对于有权占有的精确设计,善意占有是对于恶意占有的精确设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168种土地的类型及其用途,是对于城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的精确设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3)永恒性。是指自然物权法的客观规律于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中,普遍存在物权等级制度,高阶级的物权优于中低阶级的物权,高品位的物权法优于中低品位的物权法,都是永恒不变的客观规律。 “有恒产者有恒心”也是一种普遍规律。财产、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的一体化保护与否,印证了自然物权法的发展演变过程。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只要是交易公平的,同样适用于“有恒产者有恒心”这种普遍规律。其中,物权和物权关系的自然消灭,也是很常见的自然物权法现象。如吃货们安心地购物、安心地消费,也是另类形式的“有恒产者有恒心”。 其实,自然物权法是很自然、很本能的物权法,很多方面几乎可以忽略人的高低贵贱,有产者享有的权利无产者也应当享有。如婴幼儿呱呱落地就要吃奶,要喝水,要保暖,要有个地方睡觉等,这是最自然、最本能的物权法。无论成文物权法是否有这种规定,这种自然物权法始终是永远存在的。父母亲或者监护人未尽哺养的义务,导致婴幼儿伤亡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类似于此类自然物权法对象还有许多,不胜枚举。 (4)前瞻性。是指自然物权法于《物权法》制订之前就产生了法律思想体系,并以超前意识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物权社会中有许多处女地需要自然物权法来开垦,在目标责任制煽情下自然催生了自然物权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为了为物权立法提供有力保障,以瞻前顾后的态度完善自然物权法运行机制,以此保证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可以平稳地继续几十年。 无论是富人或者是穷人,也无论国家是否已经制订出现存的物权法,每天都要过物权生活,于是乎人们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习惯性的自然物权法。理论家、思想家们则通过系统的研究,将一些朴素的习惯物权法、自然物权法的原理加以归纳,遂成为法律思想体系,用以指导日常生活和立法实践。于物权立法之前,立法者就要明确目的意义,需要以法律思想作为根基,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都需要超前意识。 当物权法由不成文法上升到成文法时,其间有一个过渡阶段。由于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并且物权法是非常深奥的一类法律,一旦制定下来也不能随意修改,将准备工作做充分就要有前瞻性意识作指导。为了完成立法的任务,随便弄些条款凑合一下,必然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欲速则不达。 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自然物权法,有些行得通,有些可能行不通。法律思想体系对此应当有个预判,否则,自然物权法就变成了自由化的物权法了。凡是不成文的自然物权法,与其他的不成文物权法一样,法律效力会低下一等,理论上对此也应当有个预告。 2、自然法 所谓自然,主要是指在自然规律之下自然而然而形成的物权类型与物权模式。此外,中国物权法的精细化程度不高,自由民事主体中或多或少会残留一些原始自然物权法成分。 关于自然法,总体上应当包括物权和人格权两种自然法。根据罗马法的分类方法,民商事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公法与私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等类型。 江平、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第72页至第73页对“自然法”的解释是: 自然法在罗马法专家看来“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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