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2-2-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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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2-2-3 (第3/6页)

社会主义的物权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往往是通过积少成多、积习难改和日积月累完成的。甚至于有的人口口声声拥护现行的物权制度,遵守并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而实际上却是言而无信的,“堡垒从内部攻破”的威力更是最强大的。由此可见,“反破坏性”首先应当从内部抓紧抓好,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中要害,其他从属性的问题就容易迎刃而解。

    (二)连贯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连贯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二大特性。这是一种因果关系的特性,出现任何一种零物权关系的诱因,必然发生某种零物权关系法的结果。从物到物权,从物权到物权关系,以及从有物权到零物权,从零物权到零物权关系,往往是连贯性的事物。零物权关系法针对这一特点及其事物的发展规律,采取多种措施完整地整治零物权关系,圆满地完成任务,不留任何尾巴。

    因为零物权关系是寄存于有物权关系与无物权关系之中的,需要把应用物权法与基础物权法连贯起来分类处理、统筹解决问题,故单打一式的办法不能处理系统性、综合性的矛盾纠纷。即使是处理最简单的矛盾纠纷,同样地首先需要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有物权关系与无物权关系的界限,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地正确处理矛盾纠纷。

    1、前后一致的连贯性

    零物权关系存在对立性、劣根性、无效性、破坏性的反作用,零物权关系法连贯起来就是反对立性、反劣根性、反无效性、反破坏性的正作用。因为前面4种劣质性能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所以后面4种优质性能也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与有物权关系均产生了对立面,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危害和谐,危害发展,危害物权制度和物权关系,可谓之“五毒俱全”。消灭“对立性”的词汇是不可能的,消灭“零物权关系的对立性”完全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

    俗话说得好,困难像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对于消除零物权关系的对立性与危害性,应当铁肩担大义,妙笔写文章,不能为任何困难所吓倒,更不能见到困难绕道走。尤其是对于信托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所有权人要求掌管和保护财产,不能把正面人物演变为反面人物,不能与所有权人对着干。很多义务人因为缺乏斗争性与反对立性,结果落得个“失职”、“渎职”的可悲下场,这种历史教训是非常悲惨的。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有一种劣根性,从头到尾都坏透了。以劣质产品假冒优良产品,以劣质货币驱逐良好货币,这只是表面现象。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是指人品与事物不可逆转的局面,与文明社会、文明礼貌和良好风尚格格不入,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物权关系人出发点是邪恶的,定然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人产生负面影响,其结果是以害人开始,以害已告终。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是无效的物权关系,对于主、从、连带无物权人都是一样的无用功与无效力。在他们浪费物权关系的同时也浪费法律资源,一场官司下来几个月来都下不了台,连法官也不得不为这种侵权案件而徒生烦恼,更何况令被侵害人气恼不止。事情往往是,零物权关系人是一帮子人,被侵权人是一个人,没有诸葛亮舌战群儒的本事,恐怕也会被气得吐血。

    物权法和法官们、理论家们已经认识到应当向弱势者倾斜,以解决马太效应、蝴蝶效应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公益诉讼机制,这种办法都是很好的。全国各地拖欠工资、拖欠债务等问题很多,尤其是强迫拆迁、强迫征地和拖欠征收补偿费问题的矛盾激化,成为全社会很不稳定的不利因素,有的妥善处理了,有的拖延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处理。由此可见,反零物权关系的劣根性确实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有破坏性的一面,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是其中的罪证之一。至于破坏物、破坏物权、破坏物权关系等,大家脑子里都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概念:“反破坏”是一个永恒的命题。大家心里上是同仇敌忾,至于行动上是否做到真正同仇敌忾就不得而知。现在很多人讲实际,而帮助别人维权需要耽误工夫,甚至于遇到什么风险、危险什么的“不测之祸”,打退堂鼓的人总是会出现的。

    2、左右一致的连贯性

    同样地,零物权关系存在侵占、哄抢、截留、私分、破坏的违法行为,零物权关系法连贯起来就是反侵占、反哄抢、反截留、反私分、反破坏的制裁措施。因为左面5种劣质性能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所以右面5种优质性能也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

    国家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部分职工的行为。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拨付、流转的规定,擅自将经手的有关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集体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集体财产分配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集体成员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私人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国家财产保护与集体财产保护的合并同类项有4项(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破坏),国家财产保护与集体、私人财产保护的合并同类项有3项(反侵占、反哄抢、反破坏),于所有制关系法中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于所有权关系中的性质几乎是一致的。紧密型连贯性与松散型连贯性,在此处可见一斑。

    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和财产权保护是一方面,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关系保护是另一方面。当零物权关系成立时,零物权关系法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发力。再者,法律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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