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2-2-3 (第2/6页)
大量制造废品导致巨大的浪费。企业制造的正品甚至优质产品被无效的物权关系所破坏,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是无用功的,其结果往往是雪崩式的垮台,同样地会造成巨大的浪费。 建立物权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当事人和平共处,互利互惠,精诚合作,实现双赢的新局面。倘若有权占有关系中掺杂了无权占有关系,到头来争斗得个鱼死网破,或者“鹬蚌相争,渔人得利”,或者“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不只是无用功,而且是得不偿失,而且是双方失利。 零物权关系法最讨厌的是华而不实的东西,一再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老老实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便于消除零物权关系的负面影响。很多义务是必须认真履行的,当事人不能以未能得到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普通物权法系之地役权关系就是这样的,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于地役权人提供便利,该权利人不能以未能得到利益为由拒绝提供便利。 物尽其用,地尽其力,还原土地之社会性、公共性、群众性的本来面目,这在土地公有制国家已经基本成为共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也已经部分形成共识。土地所有制的有物权关系法和零物权关系法双方都是十分突出的,归根结底要由零物权关系法来定分止争。论及地役权关系法,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一直是经久不衰,而且愈演愈烈,这是古今物权法的一大贡献与一大奇迹。 担保物权法系中更是如此,所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有一定的权利范围和义务项目,任何人仅仅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担保物权关系涣散而失败。 民商事物权法中,规范化、模式化、格式化程度最高的,当数担保物权法。将零物权关系法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让当事人双方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约束力日益巩固,直到债务人完全臣服为止,同时也限制债权人的越轨行为;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于细微之处见平衡,人人敬畏法律而不敢越雷池一步,人人敬业而丝毫也不敢怠慢,都很规矩地清偿债权债务,自觉性程度可见一斑。这就是担保物权法的特色,这就是担保物权法之零物权关系法的特色。 总之,普通物权法体制中零碎而散乱,无效的物权和无效的物权关系随处可见,法律效率上和有效性程度不如担保物权体制。不仅仅在民事关系上是这样的,而且是在法律规定上也有类似的问题。譬如,人们担心“集体”是不是实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不是实权,以及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如何坐实的问题等等,有物权关系法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由零物权关系法来进行调整。该加权的就加权,该减权的就减权,该除权的就除权,该确权就确权。 4、反破坏性 零物权关系法,压根儿就是财产权保护法的反破坏法。反破坏性,最具强制性与威慑力,是零物权关系法及其斗争性的根本特性之一。 谁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就打倒他,谁破坏公共的或者公民的财产就依法追究他,谁需要修复物权与维持良好的物权关系就依法救济他。与反侵占、反哄抢、反截留、反私分相比,反破坏的力度会加大,由民事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可能性更大。 所谓破坏,系指破坏人对于他人之物和物权、物权关系等方面的破坏。至于反破坏,就是破坏破坏者,依法禁止各种破坏性的不法行为。物权法的认定方式与财产权法的认定方式有所不同。 财产权法的反破坏法,针对的是财产即标的物的破坏,对于财产权、财产关系的反破坏有所忽视;物权法的反破坏法,除了对于财产和财产权、财产关系的反破坏以外,还包括了非财产权、非财产关系的破坏。比如,对于占有关系的反破坏,不一定是财产方面的目标,也不一定是物权方面的目标,很有可能是限制、禁止或者非趋利性占有关系的目标。 高举反侵权、反腐败、反破坏的旗帜,立场坚定地与坏分子、坏行为作斗争,毫不留情地打击坏人坏事,充分释放零物权关系法斗争性的正能量,必要时以雷霆万钧之力摧毁零物权关系人的老巢。 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是破坏物权关系的罪魁祸首。他们的手段卑鄙无耻,他们的手法变幻莫测,他们所造成的后果遗患无穷,他们是埋藏在物权关系人身边的定时炸弹,随时随地会发生破坏事件甚至于恐怖事件。 零物权关系法,是宣传队、卫生队、消防队、工兵队、武工队,哪里有敌情、火情与疫情,哪里有破坏活动,他们就出现在哪里。他们是人民的子弟兵,他们任重而道远,他们战斗正未有穷期。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他们的身影。 零物权关系中和零物权关系法对象中,最雷人的词汇是关键词“破坏”,分别于物权法第56条、第63条和第66条之中,起着画龙点睛式的概括性作用。 “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集体、私人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或者故意败坏正常的物权、物权关系,损害物权关系人共同利用标的物的不法行为。性质上,“破坏”比“侵占”、“哄抢”、“截留”和“私分”更加厉害,或者是这4种侵权行为的总和,或者是这几种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 无论是破坏物、破坏物权,或者是破坏物权关系,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很多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因此上,“破坏”是零物权关系法的头号敌人,必须坚决完全彻底地剪除之。 零物权、零物权关系的破坏性到底有多大?说出来简直是令人发指了。无论是民事群体中或者是官员群体中,有了这两样的破坏性而没有及时制止,物权关系会从根子上彻底腐烂变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公然的侵犯,事后的维权成本很高,很多疑难杂症无法诊治。性质严重的、积重难返的和不可救药的,会继而败坏整个社会的风气并恶性循环,土匪资本主义和强盗资本主义肆虐横行,几乎是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零物权、零物权关系的破坏性还有很多变种,权利人的辨识难度很大,维权成本会相应的增加。以“合法”占有掩盖非法占有,以假有权占有掩盖无权占有,以假和平占有掩盖强暴占有,以假正经占有掩盖瘕疵占有,以假善良占有掩盖过失占有,肆意毁损、破坏他人的财物,建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企图逍遥法外。对于变种的零物权、零物权关系及其破坏性,权利人应当格外小心,又要应付威逼利诱、做到不同流合污,又要对于受蒙蔽者进行疏导帮助,一并解决敌我矛盾。 至于破坏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