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 (第5/6页)
卫生权,这些地方、这些标的物和这些权利都可以构成微型物权关系。
以上那些物权关系,还有主动的与被动的、积极的与消极的、有益的与有害的、长期的与暂时的、趋利性的与纯义务性的物权关系。 拾得遗失物或者地上文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或者地下、水下文物,发现濒临灭绝、受国家特别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所有这些,都可以构成积极的、有益的、暂时的、纯义务性的物权关系。当事人不能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物权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这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进行规定的。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出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势下,大家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学习,或者按照专家学者的解读文章进行理解。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为什么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也没有具体说明,我们只能作一些法理上的推敲。 首先,上述的《条例》是国/务/院下发的试行性政策文件,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统一规范,为了慎重起见,物权法没有按照该“暂行”条例的办法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双方的重大利益关系,政策性很强,制订什么样的合理性标准也非常重要,因此不能贸然行事。暂行条例可以规定的,不等于物权法就能规定。当年讨论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很多人觉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过短,应当修正。如香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99年,也不论土地的用途。而且,中国政府出让建设用地时是一次性收款,香港的还可以分期付款等等。 其次,物权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泛指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以及个人宅基地上的全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条例上仅仅专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中对于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也难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事实上,全国城乡的房屋,过去的百年老屋随处可见,如今质量越来越好,很多完全可以使用几百年。倘若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得太死,会在全国急剧地引发物权矛盾,或造成建筑物的巨大浪费。物权法立法时,立法机关收到这方面的意见很多,在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文本中不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对于条例中的规定也不置可否,肯定是一种正确的态度。 物权法的许多条文内容非常简略,甚至于权威解读文本中也有说明不仔细的地方。除了自己需要多看、多思以外,多花点时间,多看几种解读文本、多看一些长篇文章,可以博采众长,从而达到一种新的思想境界,这一点也是不可忽视的。 第六,有放有收,有张有弛,舒展自然,运筹帷幄,统筹安排,有条不紊,用心在保护物权和理顺物权关系上大做文章。 担保物权部分,是由低级物权向中高级物权展开的。然而,普通物权部分,是由高级物权向中低级物权展开的。这样的结构与内容的安排是恰到好处的。 所有权一编是大鸣大放的。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纷纷登场,一起排排座吃果果,热烈讨论如何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如何构筑财产保护的防火墙。所有权的一般保护与特别保护、另类保护,也成为其中的一大课题。所有权,或共有,或专有,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由选择。 用益物权一编是收获成果的。用益物权一旦成立,标志着与所有权关联在一起了。两个物权关系人利用同一物,一个是得到了租金,一个是得到了收益。由于所有权人放权让利,所以用益物权人也能够在他人之物上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为所有权人把网撒出去了,最后肯定是要收网的。 普通物权法卷宗中,法定的所有权与法定的用益物权并驾齐驱,份量确实是很大。法定的所有权,基于权源法,而将基础物权法与应用物权法捆绑在一起,“大而全”是其主要的特色,作为宏观物权法的层面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的用益物权,是权源法的一个分支系统,叫做下权源法,全部是应用物权法范畴,“小而全”是其主要的特色,作为宏观物权法的层面是必不可少的。 西方物权法,法定的所有权与法定的用益物权内容是少见的,有意无意地表现出物权自由化、物权私有化的苗头,老百姓难以享受优质的、全面的物权新生活。土地私有化,是人类社会最不公平合理的物权制度,是社会矛盾的总根源之一。 中国物权法赋予农民集体的地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了法定的权利。防止公权私化和土地私有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还能享受种粮补贴,这些农民个个成了地主,甚至于比旧社会的地主潇洒得多。过去的地主还要向政府交纳皇粮国税,是吧? 中国物权法,用心在保护物权和理顺物权关系上大做文章,在这个方面成绩斐然,使得许多老百姓吃了定心丸,纷纷争相投资置业,过上了从温饱到小康的新生活。 指定物的归属,指定物权人的法律地位,指定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与意定的物权开展竞争或者合作,分门别类地保护各种物权,以宏观物权法的身高理顺物权关系,运筹帷幄,统筹安排,有条不紊。这是普通应用物权法的特长之一。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都是成龙配套的。理顺其中的物权关系,需要两者兼顾、前后兼顾。所有权再高级,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用益物权再低级,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对于所有权人适用,同时也对于用益物权人也适用。用益物权人也享有收益权,也能够从中取得一份财产的收入变成所有权,这种物权也需要保护,理顺这两种人的物权关系至关重要。 通常,地役权是平衡和理顺物权关系的重要物权之一。地役权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合法地利用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行使通行权、用水权、排水权和管线铺设权等便利权,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设立与行使地役权就变得容易多了。 相比之下,印度实行的土地私有制,政府想要搞点市政建设、修一条公路,那是很艰难的事情。同样是地役权,他们设立与行使这种地役权的难度与代价很大。 物权法不叫老实巴交的人吃亏。过去,法律过分强调“拾金不昧”的精神,并没有注意遗失物拾得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物权法并不反对拾金不昧之类道德法的修养与培养,而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规定保护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如拾得人得赏金的权利,遗失物善良管理的费用取得权,一定期限、一定程度上“恶意占有”嫌疑人的豁免权等等。 从所有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和道德法几个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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