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 (第4/6页)
护用益物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相对公平合理的办法平整不动产的物权关系,包括连带的各项物权关系。其实,这里面存在许多大小不一的模块,物权的保护与物权关系的保护都是一个模块、一个模块地逐个解析的。最大的模块,当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块和承包地使用权模块,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定量分析,成了不成文的规则。 权利义务失衡问题即物权关系失衡问题,是整个物权社会的普遍现象,而物权制度只是在其中起调节性的作用。相比之下,不动产的比动产的物权关系更加容易失衡。动产的物权关系失衡,主要是表现在产品的分配关系上,其中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面临着cao作性不强的困境。不动产的分配关系,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的配置关系上,所有权解决了,接着面临着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地役权与共有权、专有权等数十种物权关系的矛盾问题。 计划经济时期,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土地使用权公有制是同步的,全部的城乡土地都是免费取得与享用的,城市居民和职工们还有机会参与福利性住房分配,从土地所有权到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地役权与共有权、专有权等数十种物权关系都是社会化、扁平化的。这样下来,财政开支渐渐吃不消,某些土地的经济价值不能反映出来,经济失衡问题凹凸不平了。 市场经济时期,继续保持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开始实行土地使用权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局面。有偿使用的与无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四荒地与无偿分配的承包地使用权,以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等等二元化问题的出现,经济上的旧失衡问题解决后,新的失衡也大量产生了。在此基础上,物权关系的失衡问题更加频繁、更加复杂了。 中国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时期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相邻关系等方面的新规定,给予人们带来了清新的空气和解决问题的新办法,主要目的在于将失衡的物权关系尽量平整为平衡的物权关系。至于某些方面需要进行微调,则需要在政策法规方面作出新规定。物权法是法律,是不能轻易修改的,只有政策法规容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文件规定。 第四,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准确地下定义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基础物权法与应用物权法的技术标准与客观效果,中国物权法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地道与周到。 大陆法系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言必称德法,言必称所有权、用益物权。非常糟糕、非常不幸的是,这些老牌民法、物权法和财产权法,所有权概念的准确性实在是太差,什么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模糊权能说和支配权说、管领权说的应有尽有,唯独没有四项权能说的。所有权是普通物权法系的龙头物权,既然所有权的概念不准确、不标准,用益物权等他项物权的概念能够准确、能够达到标准吗? 物权法第39条准确无误地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文字上简明扼要,画龙点睛,非常中肯,掷地有声,指示所有权的4项权能,也是所有权的技术参数。以此参数为判别标准,也可以推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是实权还是虚权,继而区分制度信托所有权或者普通信托所有权。至于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等等,都是所有权的延伸义,同是4项权能,强弱程度不尽一致,带政治色彩的所有权、带经济色彩的所有权与无色彩的所有权性质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物权法第117条独具匠心地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规定与所有权的定义遥相呼应,以3项权能的内核定义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具有首创性意义和应用上的指导意义。有些国家称用益物权为“用益权”,没有准确定义其权能,也没有单独编撰成一编,其母项与子项不甚了了,还将物权性用益权与债权性用益权混合在一起了,法律上因此而造成了悬念与不清晰的程度。事实上,他们的所有权定义不完整,用益物权的定义也无法完整。中国物权法在制订时密切注意到以上问题,适时地进行了修正。 与此同时,立法者也意识到,所谓用益物权,最适合的还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因为不动产是不能随意移动的,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之不动产占有权能够进行长期的、适时的控制,这样下来,用益物权的可靠性程度就相当的高。然而,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不具备不动产那样的优点和安全系数,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之动产占有权难以进行长期的、适时的控制,容易发生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故。因此,动产的所有权人批准设立用益物权,需要小心谨慎,不能麻痹大意。 第五,用较少的条款容纳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巨型的、特大型的、大型的、中小型的与微型的物权关系应有尽有,有些条款需要专家学者们的解析才能明辨道理。 第二编所有权有5章,共76条;第三编用益物权也有5章,共53条。普通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主要集中在这两个基本点上,合计一共129条。的确,里面的内容压缩了许多,简直如压缩饼干一样的完全挤掉了水份。有些条款尽管合共只有区区几十个字,解释起来可以膨胀到几千、几万字,甚至于十万字以上,甚至于可以根据这种题材写出一本书。例如,程萍撰写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长达47万字。 譬如,物权法第117条才33个字(含标点符号),第117条也只有33个字(含标点符号),考虑到这两个概念极其重要,这些泊不品也非常之深奥,所牵涉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很多个方面,倘若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写个十万字也不算多。诚然,短文、长文各有其优点与缺点,毕竟长文更适合学术研究。 巨大型物权关系: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都是巨大型物权主体,土地、矿藏、山岭、河流、海域、滩涂、森林、荒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均可以构成巨大型物权关系。尤其是土地、海域,都是最巨大型物权关系的载体。 特大型物权关系:国有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特大型水利水电设施,特大型物业小区,跨地域的用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等地役权,以及无线电频谱资源,这些地方、这些标的物和这些权利都可以构成特大型物权关系。 大型物权关系: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大型城镇集体的物权,大型社会团体的物权,大型集合所有制的物权,大型水利水电设施,大型物业小区,这些地方、这些标的物和这些权利都可以构成大型物权关系。 中小型的物权关系:中小型的车位、车库、停车场,中小型的绿地与绿化带,中小型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中小型管线铺设权,以及其他的中小型物权圈子,这些地方、这些标的物和这些权利都可以构成中小型物权关系。 微型的物权关系:家庭或者个人的采光权、日照权、眺望权和用水权、排水权,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排放权,生活周围的清洁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