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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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 (第3/6页)

租人所有。

    其三,“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在物权法中刷新了内容,彰显了物权保护的特殊意义。

    物权法上“物权保护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上的“财产保护请求权”,名称上是基本相同的,但指导意义、实际应用上仍然有一定的区别。

    物权法第34条~第37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请求权、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134条,集中规定了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请求权、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集中规定了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同样项目的请求权,物权法侧重于物权保护请求权,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侧重于财产保护请求权,表面上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这里面大有学问、大有玄机。

    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表示这种权利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表示应当是20年长期诉讼时效的保护对象;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上可以区分物上赔偿与金钱赔偿的不同属性。同是财产权保护,法定物权的保护与意定物权的保护、登记财产的保护与未登记财产的保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在实际应用方面,有很多不同观点。比如,共有权的保护优于继承权的保护,前者是物权受法律长期保护,后者是债权受法律短期保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开发商违约,或者一房二卖导致经济损失,按照物权法的办法,购房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既可以选择债权上的赔偿(赔钱),也可以选择物权上的赔偿(赔房)。在房价居高不下甚至价格猛涨、炙手可热时,购房人被迫接受赔钱的方案往往是吃大亏。因为货币在一直贬值,房屋一直在升值,卖房人赔钱给购房人,客观上会导致购房人产生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

    所谓“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止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恢复原有的物权关系也应当在其中。譬如,村民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从而构成收益租赁关系。当承包地遭到第三人的污染时,承租人可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与此同时,出租人也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这两个受害人都可以一同行使物权关系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差异更大了些。合同法内容没有更新,保留了“一切向钱看”的中心思想,只知道赔钱,很少知道赔物;论赔物时,更不知道赔偿物权和物权关系。

    “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加上追溯权、追击权的规则,对于追究民事责任意义重大,对于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意义更加重大。

    现在,一些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缺乏物权法理学支撑,内容上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加之一些刑事法官缺乏物权法理学素养,结果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重罪轻判。

    譬如,很多贪官污吏利用贪污受贿的脏钱购买房屋等不动产,若干年后所得不动产涨价了好几倍。贪官污吏按照贪污受贿的金额全部退脏后,结果还是大赚了一笔!该犯罪分子呆上几年出狱后,仍然可以享受其中大部分的脏款脏物!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一直推行株连法,一人犯法,其三代人甚至全族人都受到株连,彻底没收全家人的财产,而不是仅仅没收贪官污吏一个人的财产。在这种威权化高压态势之下,贪官污吏的犯罪成本上升,根本不可能在贪污受贿过程中“大赚了一笔”,只能是“大亏了一笔”。

    第三,保护物权关系时,充分体现物权制度的核心作用,应当将宏观的与微观的物权关系均平整为圆满保护的状态。

    由保护物权到保护物权关系,不只是保护一类物权人的利益,而是全面保护几类物权人的利益。物权保护是物权关系保护的前奏,物权关系保护是物权保护的必然结果。对内的与对外的物权共同体,普遍存在纵向、横向、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及其保护的问题,着实需要认真对待。

    对于物权关系的保护,当然存在重点保护、特别保护和一般保护、中止保护之分。对合格的物权关系进行保护,对物权关系进行合格的保护,这是一项指标的两个基本点。无论是宏观的保护与微观的保护,圆满的保护才是好的保护。

    诚然,物权关系的保护与物权关系的限制是相辅相成的。物权法第7条概括性地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每个当事人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和承担什么责任,都需要从物权关系法中体现出来。如果说所有权一编中重点是“物权保护”的话,那么,用益物权一编中重点是“物权关系保护”。所有的用益物权人一定会与所有权人发生物权关系,两种物权人利用同一物或者同一类物,这种有权占有关系当然受法律保护,他人对此不得进行干扰与破坏。

    所谓物权制度,系指不动产的物权制度、动产的物权制度以及其他的物权制度。其中,土地使用权公有制和不动产的物权制度涉及宏观物权法层面很多,动产的物权制度主要是涉及微观层面。无论如何,保护物权关系时,充分体现物权制度的核心作用,将宏观的与微观的物权关系均趋于圆满保护的状态,是既定的物权化方针,也是立法目的意义之所在。

    土地的物权制度,简称土地制度,是最重要、最敏感、最活跃、最庞杂的一类物权制度,与政治经济制度、与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到各种物权主体及其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与共有权、专有权等数十种物权关系,涉及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等各种占有关系,涉及到168种土地的类型与用途,由数百、上千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进行全面规范。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都是以不动产的物权制度为中心内容的,而不动产物权制度都是以土地的物权制度为核心内容的。论及土地所有制,自然而然地上溯到所有制关系法。相关的所有权关系和用益物权关系,主要是由公法决定的,私法、民法、商法的规定只能是以公法为准。即使是私有化国家,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土地保留了社会性、公共性的一面,土地的权源法、登记法和管理法肯定是公法的内容。由此可见,某些专家学者于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反对公法的内容,其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毫无疑问,中国物权法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公法、私法、民法、商法“4合一”,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完全正确、非常得体的。

    普通物权法体系之应用物权法内容,主要集中于不动产的物权制度,这是不言而喻的。所谓保护不动产的物权关系,不仅仅需要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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