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第5/6页)
本保证居住权人的住房需要。但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这几种房屋的类型,并且在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说明“本章规定的居住权,不适用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透露出一种相对狭隘的居住权概念。
《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出现过“永佃权”、“典权”,这是在土地私有制背景条件下相对平衡有产者与无产者利益的特种物权。随着后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农业附加值低、谷贱伤农和弃农经商现象的普遍存在,种粮补贴的普遍实行,以及双方不愿意长期出租和长期承租农用土地,这两种物权在台湾也已经名存实亡了。 基于土地公有制的物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替了永佃权,不再制定典权。至于房屋典当权或者按揭权,实际上相当于不动产抵押权,因此不再加以规定。 3、关于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物权人之间发生的纵向或者横向联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静态的、动态的物权关系。包括法定的、意定的和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基础物权法、应用物权法和基础应用物权法均离不开物权关系。此处着重讲一下基础物权法方面的物权关系。 (1)纵向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亦称外向型物权关系。是物权人对外发生的对抗式、对立式、排斥式和个别扁平式物权关系。两种物权人分为两个物权圈子,或者两个利益阶层,因一种物或者一类物的占有而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合并为一个物权关系圈子。这个方面的基础物权法,主要是基础应用上的物权关系。 典型的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的物权关系,一般为依据收益租赁合同成立的普通物权关系,即不同阶层各自为政的等级制利益关系。法律赋予所有权以优先发展的地位,同时以“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等方式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地役权与田野地役权的关系,是比较另类的物权关系。通常情势下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此处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他物权人可以依法合理地侵入他人的土地行使自己的便利权,这是一种反物权化方针的物权关系。 非典型的是他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借用权关系,或者享用权关系,一般为非趋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权关系。此类物权关系的矛盾纠纷较少,一般也不怎么复杂,故物权法中关于这种物权关系的规定并不多见。在这种情势下,法律或允许物权关系当事人慎重适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的办法,法官对此也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纵向物权关系,赋予主要的物权人以特定的物权地位,其他的物权人也可以从此分享利益。否则,封闭式物权便难以构成物权关系。实际上,在此物权关系圈子内,非趋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权关系是比较多见的。主要成因在于,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条件下,公益的和共益的土地使用权、享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依据法律规定让公众共享,遂构成最大板块的“纵向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客观存在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一式的物权关系。物权组合架构越复杂,物权关系越是复杂。土地、房屋之类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本身是多项式物权关系,倘若存在一对多和多对一式的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呈扇形发生与分布,各种物权仿佛是物权关系的种子,种子播种在哪儿,物权关系就发生在哪儿。其是开放性的物权关系,物权的开放、亲和、联系、粘连程度,决定了物权关系的可靠、成熟、派生、孳息程度。当这种物权关系呈蛛网式分布、几何级暴增时,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权源鉴定法、物权保护法、占有关系法多管齐下,往往需要依据多种法律进行逐一解决棘手的问题。 (2)横向物权关系 横向物权关系,亦称内向型物权关系。是物权人对内发生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静态的、动态的物权关系。积极的与消极的、裂变的与恒定的物权关系组成一个大的物权关系圈子,并以各种共有方式、信托方式和分配方式规范与调整每种权利人的物权关系。 典型的是经济组织、企业、业主、家庭、夫妻内部的共有关系或者普通信托关系,以及表面上最平稳、最强大而实质上最难管、最脆弱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关系,有些还是非常特殊的横向物权关系。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与管理权,都是由内向外发挥作用的,首先表现出横向物权关系,此后表现出纵向物权关系。 国家的资产和金库好比一个巨大无比的粮食仓库,每天都有大量的粮食搬运进来,有大量的粮食搬运出去。这种“仓库”的保管人员每天保管着大量的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人对于信托物权人缺乏监督管理,很容易发生监守自盗事件充当大硕鼠,而且隐蔽性很强,破坏性非常之大。国家需要动员一切力量,研究并捕灭那些狡猾的贪心的大硕鼠。从这种意义上说,努力平整横向物权关系决不能掉以轻心,决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与纵向物权关系相比,横向物权关系,多数不对外张扬、不处处热烈竞争、不唯利是图、不搞经济主义、不牵扯太多的物权对象,特种物权关系、义务性物权关系、自成一家的物权关系、秘而不宣的物权关系以及静态的、消极的、恒温的物权关系占有较大的比重,相当一部分物权纠纷可以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自行处理。基础物权法对此进行了简略的规定,普通信托关系和制度信托关系的规定很少规定。 物权法主要表现出面上的和动态的物权关系,静态的物权关系相当难见,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自己领会与认真思考。一位哲学家说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对于政治上是如此,对于物权关系上也概莫能外。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都会发生内部的物权关系,物权法利用共有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办法试图规范与调整他们的物权关系,只不过是其中一种办法而已。官员、股东、其他职业经理人和其他实权人贪污受贿更加容易,对于公共财物和私有财产的破坏性很大,小到破坏企业,大到破坏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秩序,违法犯罪的危害性特别之大。 国家、集体、企业的资产庞大无比,所谓财产保护的防火墙,一要对外、二要对内充分发挥其效能效用,两手都要抓紧抓好,两手都要硬。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发生许多不安全因素,国家、集体这种强势利益集团的资产流失特别巨大,与此同时私人强势群体的财产保护仍然有许多软弱无力之处,败坏横向物权关系的比败坏纵向物权关系的更加严重。 (3)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 自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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