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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第4/6页)
理上得到普遍认同。其中绝大多数是可移动之物,物理性能特别活泼,某些耐用物可以反复交换与利用。反正所有这些都是基础物权法的对象。 2、关于物权 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法定是一项大原则。问题在于,一部单行式物权法还不能完全覆盖全部的物权。研习、解读物权法时应当对此作出必要的说明,对于过时的、无用的或者起反作用的物权当然应当摈弃,对于适用的物权当然应当保留并加以利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有些物权并没有明文规定,却在物权人中私下实行起来。 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应收账款质权、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别留置权等,物权法结合群众实践进行了接纳。担保物权的发展途径与普通物权的发展途径也有重大分歧,罗马法之几种担保物权法,很多是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的。普通物权体制中也有这种现象,但所占比例相对很小。各种迹象表明,事关“物权法定原则”应当是指导性、建议性的相对性原则,不是绝对化的原则。 实际上,物权除了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以外,还有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或者管理权等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和直接的物权,还有很多不同类型的他项物权和间接物权。 普通物权中还有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项物权,以及制度信托、普通信托式物权等等。类似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和和帮助他人购销之类的物权,都是中介式、信托式物权,不一定能够行使直接支配权,有可能行使保管权、管理权等权利。 担保物权法还有第三人代理担保权、连环担保权,主流学说中称之为反担保权。物保、人保、权利保、反担保等类型的担保物权,主要的权利范围在于对物的管领权、控制权,不一定要对物产生直接支配权。所谓权利人对物产生直接支配权,主要是适用于普通物权关系范畴。担保物权人不是以直接支配物为目的,而是以控制标的物为手段,达到实现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的目的。 担保物权是与担保债权“二合一”的权利,担保物权对于担保债权起杠杆作用,实现担保债权要通过担保物权这座桥梁才能成就。当担保物权实现并消灭时,与担保物权粘连的担保债权同时实现与消灭;反之亦然,当担保债权实现并消灭时,与担保债权粘连的担保物权同时实现与消灭。因此,两种权利是相辅相成的。 从物权分类学方面来统揽全局,从性质上、内容上、形式上和动态上、变态上分析,各类大大小小的物权可以多达数百上千种之多。 仅以所有权为例,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智慧物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以及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以及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集合与混合的所有权、私人的所有权和其他人的所有权等等,这一种物中就分析十几种所有权出来了。 注意,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中介式所有权,可以分布在以上第1至第9种所有权中的,这又分析出30多种信托式所有权来了。 此外,还有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非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普通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担保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制度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政策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技术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等等。这些所有权,有以加法计算的,有以乘法计算的,反正统计起来是百数算出的。 此外,各种所有权中,还有加权式所有权、减权式所有权、除权式所有权、清除式所有权、前进式所有权、后退式所有权、存续式所有权、变态式所有权、消灭式所有权、复原式所有权,以及法定式所有权、意定式所有权、自由式所有权、限制式所有权、现实式所有权、未来式所有权、有益式所有权、有害式所有权、有瘕疵式所有权、无瘕疵式所有权、义务式所有权、责任式所有权、独立式所有权、共合式所有权等等。 所有权的来源非常广泛、极其复杂,法定取得、意定取得、意外取得、额外取得、劳动取得、人事取得、分配取得、福利取得、救济取得、投资取得、租赁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征收取得、征用取得、没收取得、剥夺取得,以及优先取得、排他取得、溯及取得、派生取得、代位取得、赔偿取得、析产取得等等。 不止于所有权人才能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的物权人、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都客观存在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对于物权的动态变化和动态平衡关系重大。 不止于有产者、有物权者才能取得所有权,某些特定的无产者、无物权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整个社会总会存在失业者、贫困者、罹难者阶层,可以依法取得救济粮、救济金、救济物,而且这种权利具有优先权。 物权法条文中,对于所有权的规定是作简约化处理的,物权法学家们依据法律条文仅仅解释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种定义是没有错。不过,这种定义不是很圆满的,这是属于古典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的定义,不属于当代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的定义。 譬如,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电力所有权、天然气所有权,属于无形物所有权,或者称之为不可称量物所有权。智慧物所有权,也是无形物所有权,也可以派生出有形物所有权。 上述的各种所有权分板块,还不是所有权的全部,只不过是其中的大部分而已。倘若将上述的所有权都来下定义,大概需要几十万字才能够容纳得下。本文仅仅作简要介绍,不便赘述。 由此可见,所有权板块,原本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所有权体系,远远不止于几种所有权。除了有形物所有权,还有无形物、智慧物、派生物所有权;除了一般所有权,还有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除了普通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还有其他中介式所有权;除了专项所有权,还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所有权;除了意定的所有权,还有法定的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草案)》第十九章即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居住权”,《物权法》制定后已经全部删除。至于为什么要删除这种特别重要的条文,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说明原因。估计大概原因是,全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居住权的概念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后终于忍痛割爱了。 目前以及今后很长时间段内,单位公寓房、政府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依然盛行,能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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