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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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第3/6页)

越法律范围之外的就是违法的,是要坚决反对与禁止的。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是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角度考量的。事实上,是暂时保护这种无权占有人的债权,不是保护他的物权。即使是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一旦知道了财产来路不明、来源不正而不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可以适当地平衡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的关系,可以平衡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某些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为了推诿责任,将自己打扮为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这是万万不可的。

    善意取得人与善意占有人是同一性质的概念,具体地说,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同样地,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也是同一性质的概念,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所谓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主要是从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两个基本点来谈论的。其实,无权占有系包含了4个支系,两种善意、恶意结合的与单独的,占有保护的支点也是不一样的。

    确切地说,不是所有的无权占有是需要进行占有保护的,只能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程度、一定期限、一定方式和一定目的上的保护。

    关于无权占有,有的是从一而终无权占有的,有的是由有权占有蜕变为无权占有的。理论上,无权占有的时间越长,性质越恶劣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

    相关辞条,请参考《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恶意占有的推定规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保护》、《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占有的消灭》等数十个词汇。

    其他各编、各章节,应用物权法部分也客观存在应用基础物权法的内容。譬如,弄清了所有权,就可以弄清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继而容易弄清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和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关系。

    所有权的4项权能,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抵押权的非占有权能,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占有权能,既是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也是应用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中这些权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实为重要的物权价值技术指标,将其归纳入技术物权法范畴也不过分。诚然,物权的权能是与法律效力呈正比的,物权的反权能是与法律效力呈反比的,法律效力是衡量物权和物权关系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二)物、物权、物权关系

    1、关于物

    物权法所称之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以有形物为主,以无形物为辅,称之为物权或者物权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主体相对。物的归属与利用,是物权法的重心之一。

    固名思义,物肯定是各种物权、物权关系的基础,否则便成为镜花水月。理论上未来之物是不能作为物权和物权关系对象的,然而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对此进行调整。如房屋建设者通过假登记可以预售商品房,加工承揽可以改变传统的产品归属办法,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将现实的和未来的产品作为抵押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也可以抵押等等。

    物,是物权和物权关系的基础,故物为最原始的物权关系法的基础。倘若标的物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原先的物权和物权关系很有可能已经变更或者已经消灭。对于普通物权法是这样的、担保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其他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这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律。

    中国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民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担保物权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基础条件是物。物被毁损、灭失,容易破坏物权与物权关系,故物权的保护往往与物的保护相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随意移动、移动后容易破坏物的性能之有形物。主要是指土地以及地上房屋、树木等土地随着物。其中,土地这种自然物、天然物非常特殊,其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利用价值非常突出,许多土地与公众生活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故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必需的。

    某些不动产,如树木、树上的果实、附着在土地上的矿石等,通过与土地分离的方式改变性状,可以变成动产,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关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移动后一般不会破坏物的性能之有形物,即不动产以外的有形物。如汽车、电视机、冰箱等。动产的类型可达数百万种之多,绝大多数是人造物或者创造物,而且总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绝大多数动产是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消费有关,主要存在于一般流通领域之中自由交易,很少存在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故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少见的。

    某些动产,如水泥、石灰、砖块等,通过凝结固定的方式改变性状,可以变成不动产,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关系。

    中国物权法,除了大量规定有形物以外,还相应地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影响身体健康的不可称量物、知识产权和文物之类的智慧物等无形物。

    这些无形物,具有有形物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极其特殊的物权价值、经济价值或者利用价值。类似于知识产权和无线电频谱之类的无形物、智慧物和派生物,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与服务水平,大大改善了全体居民生活质量。中国物权法打破古典物权法之常规,增补了相关的无形物内容,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物,当然可以区分有益物与有害物。中国物权法也有这样的内容。譬如水,对于人类社会是两面性的,它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又是一切生物生命的源泉,对于工农业生产的影响很大。水灾、水患、水涝、水害、水污染等发生后,水就变成了有害物。物权法对于用水权、排水权等便利权以及水污染防治权等,作出了简要的规定。

    物权法还对于有形物之有害物、无形物之有害物的排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主要是无形物中的有害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全是无形物中的有害物。专家解释或者列举外国法例,所谓不可称量的之类的无形物中的有害物,多达数十种之多。

    物,当然可以划分为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市民物与万民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以及动物、植物和货币等等,有些在物权法作出了明文规定,有些在其他法律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些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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