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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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第2/6页)

讼时效限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长达二十年(无权占有的除外)。登记生效的是物权性保护,合同生效的是债权性保护,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后者的法律效力。

    再者,财产权法中那些财产权及其保护,仅仅是针对有权占有人享有的财产保护请求权。物权法中那些物权及其保护,除了权利人自身行使请求权之外,还可以通过无权占有人行使相关的请求权。

    譬如,有权占有人可以通过善意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了便于有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经过有权占有人同意,善意占有人甚至恶意占有人可以代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或行使修理的请求权,或行使重作的请求权,或行使更换的请求权,或行使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也是无权占有人,也可以向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失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者,物权的保护是分组、分级、分类的,是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格式化、立体化、网络化的,高等级物权、要式物物权的保护方式与低等级物权、略式物物权的保护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永久保护、长期保护与短期保护、暂时保护的办法也是不一样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同样是那几个请求权,财产保护请求权体系上确实存在陈旧老套、范围狭小、效率较低、不遂人愿等方面的缺点。

    比如,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保护、担保物权的保护这两大板块,财产权法甚至于根本上没有这种概念,财产关系难以如物权关系那样条分缕析,行使财产保护请求权并不能完全如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那样得心应手。

    占有上,规定了:有权占有,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占有保护。从事物的现象到事物的本质,从普遍性到特殊性,从个性到共性,从自由性到强制性,揭示了占有关系的一般规律。

    一切利益关系和侵权行为是从占有开始的,一切物权关系也离不开占有形式。从占有制度、占有事实到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过程、占有变化、占有实力、占有效力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或者展现出蝴蝶效应,或者演变为多米诺骨牌效应,或者存在破窗效应、投射效应、禁果效应、首位效应、替代效应、马太效应、配套效应、挤出效应,或者牵一发而动全钧。

    2、关于占有的保护的问题

    关于占有的保护的问题,这是极其重要又极其敏感性的问题。物权法,作为一种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占有制度法,大量存在基础物权法以及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根本无法回避这种重大而敏感的问题。

    对于有权占有保护的内容,大家百分之百举双手赞成,这无论从法理上、伦理上到人情世故上都能通过。面对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财产保护上的严峻形势,面对各种复杂的物权关系与占有关系,针对各种无厘头的占有争议,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物权法明确规定占有保护的相关事宜,以便于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占有关系之争议,依法惩办各种病态的、违法的、罪恶的侵占人,及时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无权占有保护的内容,相信开始有很多人确实想不通,通过反复学习与认真钻研,领会了实质终于茅塞顿开,从而认识到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理解者变成了赞成者。尽管这是一个怪题、偏题,很多爱好者会津津有味地口味其中的奥秘,对大家能够讲出一套又一套的大道理出来。

    我们需要达成的共识是:

    (1)充分认识到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

    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基于特定的背景条件考量的必要性。

    对占有物进行现场保护,对于占有关系暂时维持现状,防止扩大无权占有的范畴,无权占有人可以对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准许无权占有人依法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是,基于回复有权占有人之权利考量的必要性。

    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提起物权保护请求权,在一定的过渡期内本能地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防止扩大无权占有关系的范畴,以便于制止无权占有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与恶化情势。

    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能够让有权占有人顺利地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而开辟一条通道,也好让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顺利地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让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较体面地承担法律责任。

    (2)充分认识到统一思想教育的必要性。

    统一思想教育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对于两种占有保护的不同性质要统一认识。

    毫无疑问,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是占有权利上的保护,性质上是合理又合法的正保护,客观存在物上的保护和物权的保护两种状态的重要性,对于无权占有行为享有排他权和追击权。对于无权占有的保护是占有事实上的保护,性质上是合法却不合理的偏保护,客观存在物上保护一种状态的必要性,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对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享有排他权和溯及权,先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对于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亦享有排他权和溯及权。

    传统观念上,人们拥护有权占有的保护,不拥护无权占有的保护,这也在情理之中。对于无权占有的保护,统一认识肯定有个过程。

    现行的物权法只是隐晦曲折地包含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内容,况且法学界探讨这种敏感性问题还有许多空白之处。事实上,关于这种严肃而科学的问题,可以撰写几十万字甚至于上百万字的论著出来。法律不敢大量地表明态度,学术界不敢大胆地进行研究,这两种滞后、落后的事情会恶性循环,直接影响到大家统一认识。

    二是无权占有保护应当有回旋的余地。

    好比打仗,有防御就有进攻,有进攻就有退却。一国之军不能取胜的,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之军队一起并肩战斗。这叫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在特定情势下,有权占有人可以联合或者间接利用无权占有人对付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更能够事半功倍。现在一些贪官污吏揭发其他的贪官污吏,相当于恶意占有人揭发恶意占有人。当国家机关向贪官污吏追索脏款脏物时,这个贪官污吏也向下家的分脏人、窝赃人追回原物原款,贪官污吏也可以依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以回复国家机关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是绝对不能混淆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

    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就是无权占有保护与有权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是绝对不能混淆的。凡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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