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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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第1/6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现行的物权法是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结构版图,前面的基本是基础物权法的内容,后面的基本是应用物权法的内容,两个部分都不排除应用物权法的杂交内容。我们不能奢望一部物权法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可以肯定的是一部好的物权法能够解决一些重大的问题。物权法能够向每个权利人提供物权保护和物权关系平整的双保险,无论是有产者或者是无产者、高等级物权人或者低等级物权人,都可以从中得到启迪。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总结中国物权法的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本文只不过是通过几个最显眼的概念,简单地讨论一下基础物权法的内容,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一、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狭义的基础物权法,是指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为理顺各种物权关系打下基础。从物、物权、物权法、物权关系入手,展开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的每种法式,继而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由始至终地铺垫物权关系的相关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递进,为后面的应用物权法或者基础应用物权法奠定基础。

    第一编总则和第五编占有等,是基本的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总体上说,普通物权法中凡是涉及到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物权关系,如何正确地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方面的规定,均为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普通物权法是担保物权法的基础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甚至依赖性。基础物权法有瘕疵、不牢靠,担保物权法的建设亦容易感染瘕疵与不牢靠。承受基本权源法的基本上集中于基础物权法,甚至于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也要对于基础物权法刮目相看。

    普通物权法的本色就是权源法,何谓物、物权、物权关系,物归谁所有,物该怎么利用,物权关系该如何规范与调整,这些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众所周知,数学知识的积累,是人初级数学到中级数学、高级数学一步步地紧跟进步的,基础数学知识和数学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地,物权法也是从初级到中级、高级一步步紧跟进步的,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法都有等级制的现象,真正弄懂物权法,必须从学习基础物权法时开始。

    总则上,分为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物权的保护。基本原则中,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机制、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遵守法律与尊重社会公德、其他适用的规定。这些基础物权法,很多内容是政治物权法,也有一些技术物权法,可以统领全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上,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双轨制,登记机构、登记办法、登记材料、登记费用、登记禁止、登记生效和登记终止、登记错误、登记责任,以及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尽管条款不多,而每个条款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其次是动产交付制度的规定。除了特定动产登记生效以外,全部是动产交付生效。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决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保护上,择要规定了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适用以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物权确认请求权,这是物权法的首次出现。其他的几个请求权,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同之处。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中那几个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

    物权,并不止于财产权,因为物权式财产权、纯财产权、债权式财产权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有些物权会涉及到身份权,或者特别优先权,并且诉讼时效的侧重点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况且,法定的物权保护与意定的物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属性差别很大。同样是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划拨的与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肯定是不一样的。同样是保护农用地使用权,保护法定承包地使用权与意定农用地承租权是不一样的。即使是意定的物权保护,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的效力是不一样的,采登记生效主义与采登记自由主义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于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没有物权制度保护方面那么细致周到。

    况且,某些特定的物权优于财产权中的债权,相关的请求权是特别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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