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5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物权法的思想内容,透过压缩饼干式的条款,需要从一些基本概念入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由近及远和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逐一解析基础物权法、应用物权法或者基础应用物权法。大多数人对于物权法的内容还是比较满意的,遗憾也是有的。最大的遗憾是,当初的立法规划相当保守,应当大幅度扩充内容的却没有扩充,应当制订为物权法典的没有制订。物权法、民法草案的条款少得非常可怜,均不如德国物权法、德国民法典的一半内容。 笔者并不认为财产权法包含物权法,而是认为物权法可以包含财产权法。这种问题并不是纯粹的、简单的理论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立法规划和修法计划的。民事活动“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规则摆在面前,这也是一道坎,非逾越不可。本来这部法律是那样特别的深奥,加之条款内容贫乏而简略,肯定会有负作用的。 ◎〖第二部分:思想内容〗 〖前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作《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讲到,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页) 中国物权法草案经过13年的反复修改,8稿定谳,结构上得以严整,内容上得以改观,排除了思想上、法理上的各种争议,首先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决心。其次是选择物权法而不是选择财产权法,完全是十分明智与英明正确的举措。说中国物权法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并且内容上大量翻新,一点也不夸张。不难看出,涉及到社会主义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的专项法律,涉及到方方面面物权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不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从基础物权法到应用物权法,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从民事物权法到商事物权法,其中融合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从主要是法定物权法到主要是意定物权法,从涉公法式物权法到不涉公法式物权法,从有形物式物权法到无形物式物权法,从积极物权法到消极物权法,从所有制关系的物权法到非所有制关系的物权法,从一般流通领域式物权法到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式物权法,从最宏大型物权法到最微小型物权法等等,各种各样物权法类型的内容应有尽有。 笔者花了10年时间,潜心钻研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和中国物权法成品的相关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这些品种的物权法:系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传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以及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等等。有些物权法品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有些物权法品种是与其他物权法品种共同发挥作用的。任何法律也没有中国物权法这么深奥,所牵涉的法律关系与法理关系无比复杂。 中国物权法,内容上可以归纳为物权关系法。物权法条文中蕴涵着各种物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关系等十大关系,都是围绕着物权关系法进行统筹兼顾的。物的归属、物权保护与物权关系的统筹安排,并不限于财产权、财产关系和财产保护方面,某些身份权、人格权及其保护方面和无形资产也赫然在列。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全社会的物权关系,才是中国物权法之立法、普法、学法、用法、执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在谈到“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规范债权的主要是合同法,规范继承权的主要是继承法。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归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是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载《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页~第2页,标题为王胜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代序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一讲) 王胜明先生用十分简洁的笔触简明扼要地讲了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对于不懂什么是物、物权、物权关系者是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究竟其实,字里行间透露出一种微观物权法的思维方式。其中有的概念不是依据物权法理学来客观定义的,是根据立法编制来人为定义的。 一则,究竟是物权大于财产权,还是财产权大于物权呢? 从宏观物权法理学方面来讲,确实是物权大于财产权,并不是财产权大于物权。 以物而言,物权对象应当涵盖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应当涵盖一般流通领域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中的各种物。财产权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而没有经济价值之物则不在此列,大多数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之物和略式物等也不在此列。 《物权法(草案)》不仅规定了大量的有形物、自然物、要式物,还规定了人造物,少量规定了无形物、略式物。如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电力、通讯、天然气等,都是无形物,这是属于财产权范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通风、采光、日照,噪声、光、磁波辐射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中的不可称量物等,都是无形物、略式物,并不属于财产权范畴,属于人身权范畴。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涉及到无形物(智慧物)和要式物,既属于财产权范畴,又属于人身权范畴。现行的《物权法》对于上述的草案的条款序列、个别文字进行了一些改动,如将通讯改为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将条款排序进行更改等,而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以物权而言,物权法对象涵盖有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权,涵盖无经济价值、无交换价值却有物权价值的物权,而且物权广泛来源于各种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并不局限于一般流通领域,并不局限于有形物、要式物和自然物;并不局限于财产权,其他物权和相当或相关的人身权、人格权也包括在此,其中法定的物权比重较大。然而,财产权,限于一般流通领域,限于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并不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在内,其中意定的物权比重较大。 《物权法(草案)》和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