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5 (第3/3页)
、遗失物法(共60条)、工场抵押法(共62条)、企业担保法(共62条)、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共20条)、利息限制法(共4条)、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97条)、制造物责任法(共6条)、国家赔偿法(共6条)、信托法(共74条)、法例(共34条)。整部民法典合计2202条。
《中华民国民法》内容欠缺现按下不讲。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比西方国家的民法典晚规划100~200多年,而且多出4~6篇,而且当代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物权关系、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为什么仅仅相当于他们早期民法典一半的内容呢?? 二是没有制订物权法典,大量的物权对象没有列举出来。 当初的立法规划意向,是把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待的。因为民法草案条款内容短少的限制,既不存在物权法典的制订,同时也大大限制了物权法内容的适当展开。《物权法草案》原定有268条的,现行的《物权法》只有247条,不增反减。 倘若改进一下立法规划,既不要将物权法制订为单行法,也不要将物权法并入未来的民法(典),而是制订为“物权法典”,由原先的200多条增加到1000条左右,大大充实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内容,充实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占有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大力增加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含居住权)、派生性物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人格权)、零物权、综合利用物物权,以及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内容,更能彰显“物权范畴大于财产权范畴”。 立法规划中刻意压缩民法典和物权法内容,定然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得应有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中国自从步入市场经济社会以来,各种深层次的物权矛盾逐渐暴露无遗,产权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这对于制订民法和物权法都是十分严峻的考验。越是在这种严峻的情势下,越要头脑清醒,越要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法律资源。 法学界推定民事责任的一大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赋予民事主体相对的物权自由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倘若民法、物权法内容苍白或者短少,该保护的未规定保护,该限制的未规定限制,该禁止的未规定禁止,等于是在这两张法网上人为地留下了漏洞,怂恿了侵权人为所欲为,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争论“财产权范畴大于物权”或者“物权范畴大于财产权”,于理论上似乎意义不大。然而,这种先入为主的理论架构,可以左右立法规划,直接影响到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圆满成功的程度。 确切地说,关于物权法和财产权法,可以说是各有千秋。舍弃其中之一都会浪费宝贵的法律资源。欲望做到两者兼顾,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 一是将现行的物权法独立出来,修改升格为“物权法典”。 现行的物权法,有大量公法——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内容,并入民法典中是很协调的,很多专家学者早已认识到这种明显的问题。 所谓“物权法典”,就是与“民法典”并列的两个法典,前者不是纯粹的民法,后者才是纯粹的民法。这种做法可以一举两得:既可以大力充实现行物权法的内容,又可以腾出位置布置财产权法。 二是将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突出财产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从规划中的民法典中退出以来,就可以放心无忧地安置“财产权法”一整编(甚至于两整编),并与物权法典珠联璧合,竞放异彩。 看过《法国民法典》的人都知道,那里面大部分内容是“财产权法”。在三大卷中,第1卷是《人》,第二卷是《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3卷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规划条款共2283条中,从第516条~第2283条,全部是财产权法的内容。即使是不计算嗣后增加的几百条,也把人法的全部财产权法内容忽略不计,财产权法的内容是非财产法内容的3。5倍! 具体步骤应当是这样的:第一步,将现行的《物权法》改装成《物权法典》;第二步,撇开《物权法典》,将财产权法注入《民法典》。至于未来的“民法典”,晚个几年制定颁布也不迟。关键在于,一定要做到科学立法,注重实效,长远打算,力戒浮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是立法机关负责人向最高权力机关首长报告立法方面的有关问题的。限于篇幅,不能跟一般的学术研究那样信马由缰,很多方面的问题只能点到为止。 各个利益阶层的物权人都有自己的祈望、愿景与诉求,各个学术流派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论基础,实在是众口难调。笔者看来,每个国家的物权法内容并不是尽善尽美的,相比之下,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法理学家能够做到的事情,需要在尊重原著的前提下阐发自己的思想观点,实事求是地进行恰当的点评。 对于物权法的内容,既不要溢美,又不要无端的指责,这应当是一条原则。大家都对于物权法寄予厚望,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这样的迫切要求。努力修正是积极进取的态度,固步自封是消极怠工的态度,俗话说“文章不厌百回改”嘛。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 〖本文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作《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讲到,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页)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归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是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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