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4 (第4/5页)
同。不仅如此,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来改变其用途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却做不到这一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有些是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流通的,这样就可以带动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性质。农民的自建房一直是严格限制流通的对象,自家分配、继承或者赠与他人可以,但不能自由买卖,宅基地更不能自由买卖。因此,欲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性质是不容易的。 宅基地的来源复杂,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过变更,物权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宅基地有一部分是从旧社会旧体制中传承下来的,旧社会物权法中私人可以拥有宅基地所有权。旧社会物权法被废除后,逐渐废除了私人的宅基地所有权,代之以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法律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宅基地。既然“宅基地所有权人”集体都不能自由买卖宅基地,那么,集体应当是相当于宅基地的信托所有权人。这是一种重大的物权变化形式,从物权理论到物权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宅基地很大一部分是由原人民公社或者现乡镇一级政府分配的或者调剂的,有些是免费供给的,有些是象征性收费而分配的,还有调换的,当然也有一些继承、传承下来的,情况比较复杂。宅基地的监管存在很多空白地带。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说明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监管,惩罚各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不良行为。 三、豹尾 豹尾,指中国物权法的后面内容遒劲有力,张驰有度,伸展自如,意境深邃,形散而神不散。尤其是第十八章留置权的规定,掀起了物权法的最高潮,全书结构上达到了非常完美的高度,从而促成了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的高度统一。 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部分的“豹尾”气场气势,不仅仅在于本部法律的气场气势,而且对于以往的中国担保法亦具有一定程度的气场气势。物权法资源是非常奇特的法律资源,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的脱颖而出创造了非常良好的空间。又由于中国担保法颁布实施多年,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的“青出于蓝”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分。 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中国物权法里面规范化、规则化、规矩化和模式化表现最出色的方面,而且对于以往实行多年的担保法进行了很多补充与改进,同时证明了物权法理学的非常精深、无比高妙之处。
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中国物权法“猪肚”的形式,更大程度上是中国物权法的“豹尾”形式。 担保法是将各种担保权当作纯粹的财产权来对待,根本没有意识到担保物权的特殊需要与特殊作用,也看不出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有许多短板。诚然,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专门法,具体内容方面比物权法的规定饱满了许多,这是物权法的不足之处。 物权法专门选择物权性担保类型,舍弃发诸如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类型,主题与重点突出,结构紧凑,文字简洁,要言不烦,高度浓缩,富有创意,很有风味。 担保物权法部分,很多内容是合并规定以及“准用规定”的,因而大大压缩了条款数量,文字处理最为精炼而又可以一举多得。 1、第十五章合并担保物权的通用性规则统领全局 第十五章共9个条款,重点介绍了担保物权的概念,以及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担保合同、担保范围等,首开合并规定以及“准用规定”的记录。其中一些通用性、准用性规则为各种担保物权对象所适用,在法律结构上于不完整中达到隐性的、原则性的完整。 担保物权的概念,相当于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人保、物保、反担保等方面的总概念。 同样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人保、物保、反担保等方面的概念,中国物权法在中国担保法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并有所取舍。 中国物权法称之为“担保物权”,主要是基于物权而重新谋篇布局。包含了物权和财产权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突出了物权对财产权的控制、支配、管领与统治的约束力,法理基础更加浑厚,解决问题更加挥洒自如。选材方面,专门选取物权性担保方面,定金、保证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不再专门规定。 定金、保证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基本上是普通债权法范畴。也可以在担保合同、担保范围方面附加非物权性担保方式,但这一部分是担保债权法范畴,不能与普通债权法部分的定金、保证金等重复计算。中国物权法对于定金、保证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不再专门规定,主要是避免重复计算,并且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必要性。 中国担保法称之为“担保权”,完全是是基于财产权而谋篇布局。这里有“就财产权而专门论财产权”的意思,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混合在一起,条款数目远远多于中国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数目。 从担保法整个理论体系来看,他们从来是不谈“担保物权”这种词汇的,担保物权对于担保债权的杠杆作用与推动作用等,这种重要而微妙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在他们的理论著作中几乎是找不到踪迹。 中国物权法对于中国担保法,从立项上、构思上、结构上到内容上、方法上、规则上进行了很多方面的改进工作。不仅仅是突出了“担保物权”的特殊需要、特殊作用,而且与时俱进地对于担保法中过时了的内容进行了翻新改造,增补了一些新内容。 中国物权法,首先是极其重要、非常奇特的法律资源,此类法律资源是其他任何法律资源也无法替代的。从物、物权、物权法到物权关系,从物权关系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采取层层递进、步步为营、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浅入深、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等方法,逐一安排法律的结构与内容。 既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又以简繁转换的办法来合理利用法律资源。这种相反相成的做法,结构调整又重点突出的办法,从难从严而不失水准地制订中国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部分,体现出非常独特的结构形式。 担保物权法部分是《物权法》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源,制订中国物权法当然不能轻易错过。况且,每个传统物权法国家与地区都有这样的立法例。 担保物权法部分,并不是简单重复《担保法》的规定,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法律质量,为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的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2、第十六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由下而上”演绎至更高级别的担保物权打下基础 第十六章共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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