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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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4 (第2/5页)

基本内容和基本结构,这里面既有大规模“承上”的、也有大规模“启下”的结构。

    其中,普通物权上承基本原则和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等,“下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再“下启”占有、善意取得等。诚然,担保物权“承上”的对象更多些,“启下”的对象较少一些。

    三大物权属相,就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三大物权属相,每个物权属相中分布着许多大小不一的物权属相。如此这般,不但要在结构上、内容上要进行星罗棋布的承上启下,而且要在概念上、逻辑上需要进行星罗棋布的承上启下。

    所有权承接所有制,所有制承接基本原则,用益物权承接所有制和所有权,担保物权承接所有权;所有权下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下启普通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反过来下启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如此等等,内循环与外循环、纵切面与横切面、物权面与债权面、正物权化方针与反物权化方针的承上启下,总之是不一而足。

    制度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上承宪法规定,下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上承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启用益物权调和论和担保物权的反物权化方针。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反向调节的物权化方针,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上承所有权交换价值观,下启对所有权的限制与控制,甚至对于所有权进行法锁上变更。

    二、猪肚

    猪肚,系指物权法中间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各个部分内容非常饱满,一般规定后杂以其他的特别规定,新概念、新观点、新原则、新规则、新措施、新办法不断涌现。特别是所有权、不动产物权方面的分量很重,也非常突出。

    其中,担保物权法部分,既是中国物权法“猪肚”的形式,又是中国物权法的“豹尾”形式。

    所有制关系法布局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以及权利质权关系法、不动产抵押权关系法,所有权在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和当代物权、传统物权、宏观物权、微观物权、技术物权以及习惯物权、自然物权、道德物权、逻辑物权等方面的种种表现,所有这些都充实了中国物权法的内容。

    从物到物权,从有形物权到无形物权,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到担保物权,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到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从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到规范、调整、限制,从物权的设立到变更、转移、消灭,从合同生效主义到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从物权确认请求权到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利用请求权;

    从所有制关系法到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和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从先取特权制度到登记取得制度、合同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再到占有制度,从支配权到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再到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对世权;

    从正向物权化方针到反向物权化方针,从定限物权到反定限物权,从正物权到反物权,从正物权关系到反物权关系,从正物权法到偏物权法。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物权法的专有概念奇多无比,相关概念可达数千个之多。任何法律的概念也没有中国物权法的概念丰富。

    如此说来,中国物权法这“猪肚”里面包裹着许多奇珍异宝,而且极其丰富多彩。

    中国物权法这“猪肚”里面包裹着许多丰富的内容。

    1、第五章将各类所有制和所有权一一展示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社会团体所有权共25个条款,将所有制关系法与所有权关系法融合在一起,将公法与共法、私法融合在一起,将所有权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与一般保护融合在一起……,结构严谨,主次分明,层层递进,逐步深入,张驰有度。

    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制,都是客观存在的常态化所有制,他们各自都有相对范围内与范围外的所有权,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用大量笔墨来浓笔重彩,勾勒出了一幅波澜壮阔的“中华山河图”。

    分层次、分大小、分阶段、分过程、分对象、分优先地确认、保护、利用所有权,利用自然资源和天然资源,既是尊重社会规律、自然规律的表现,又是尊重经济规律、物权规律的表现。

    所有权,是全部物权法、全部财产权法中出现频率、次数最多的明星级权利类型。中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列为三大序列中的第一序列,把各种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一一展示在人们面前,为以后逐步了解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打下了坚实基础。

    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是一个重点项目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13个条款,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业主,这是一个古为今用的词汇。中国宋代的律法中已经区分了不动产和动产。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着于土地上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之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称物主权。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业,所有权人为业主(据《中国法制史》)。

    中国当代物权法中的业主及其业主权,所谓的区分所有权,既不同西方国家的、也不同中国古代的区分方法,有两重含义:

    第一重,区分建筑物中的共有权与专有权。

    区分建筑物中的共有权与专有权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大致相同,但古代中国法律没有“区分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与专有权”这种具体规定。中国物权法沿袭了中国古代“业主”并加以改进,西方国家没有“业主”这种概念,只有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重,区分建筑物周边的建设用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

    中国当代物权法承认私人的建筑物所有权,但不承认私人拥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属于公有或者国家专有的。私人拥有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二级不动产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才是一级不动产物权。

    (1)这种规定与西方国家也是完全不同的,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私人也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故其地产权与房产权的物权等级是一致的。另外,西方国家也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与农用地统称“土地使用权”。话又说回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是中国当代物权法的专用词汇,其他法律如《土地登记办法》出现这样的概念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才出现的。

    (2)这种规定与中国古代和现代也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古代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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