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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2 (第2/4页)
的,而且很多内容是“胡萝卜”。因此,很多人平时在享受制度物权而熟视无睹,或者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很多人一旦享受到政策物权现时的好处就念念不忘,或者把制度物权长远的好处忘记了。多年来,很多主流媒体连“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不提了,宣传“制度物权”的人非常罕见。 本质上,中国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合一、民法与商法合一的混合式物权法。国家、集体这两个巨型的物权主体的存在,必然发生所有制关系、特别优先权关系和特别排他权关系,必然牵涉到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民地产权特别保护制度、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制度,以及金融、证券、基金、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并与此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等。 物权法中分量最大而且非常重要的是不动产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格外突出。土地的专地专用制度、节约用地制度、集约利用制度、不动产统一规划与登记管理制度、耕地特殊保护政策、不动产征收补偿政策等,是针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包括各级政府在内。 这是当代物权法的统一规定,不是传统物权法的个别规定。传统物权法的弊端在于,不关心制度物权和政策物权,不动产物权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产权关系。 事实上,无论是土地公有制或者是土地私有制社会,或多或少地存在土地制度物权和土地政策物权,而微观物权法上不规定这些重要的物权规定,容易对当事人造成误解甚至于犯错误。 中国物权法,基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的客观要求,革除了传统物权法的弊端,在弹性物权体系中加入了刚性物权的要素,构成了富有特色、富有成效的制度物权法系统。 制度物权系统,融入普通物权系统和担保物权系统,不是将整部物权法的体例搞乱了,而是搞顺了。不可预见,倘若中国物权法中没有制度物权系统的加入,必然会大规模持续性地发生物权混战与sao乱,一害国家,二害社会,三害个人,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立体化 立体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立体化内容真正无与伦比,真正令人叹为观止,即使是宪法也没有这样的立体化感。 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主体是全面的,客体是几乎包罗万象的。我们看外国物权法好像是看平面图,看中国物权法好像是看立体图。物的系统、物权的系统、物权人的系统、物权关系的系统和物权法的系统应有尽有,好像几根挈天大柱一般地支撑着物权法的天地。 说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天、地、江、河、湖、海、山、地、滩、涂和水流、森林、草原、矿产资源方方面面的物权归属样样都有,应有尽有,完全是天人合一的物权法,丝毫也不过分。 1、天上的物权立体化 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归属明确规定了。当然,太空上翱翔的本国人造卫星,与无线电频谱所有权密切相关。中国政府宣布划定航空识别区,那也是中国的天空利用权,这也是很特殊很重要的一类物权。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什么航空识别区的管制权,不难看出这是基于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中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之上的利用权,在这里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和法理根据。 2、土地物权立体化 直系的土地物权立体化。(1)国家领土主权。(2)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地役权,地上权、地下权、地表权,登记公示与排他权。(3)各种形式的占有权,地上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处分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继承权,登记公示与排他权。(4)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5)地上、地下环境污染防治权。 旁系的土地物权立体化。(1)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文物所有权。(2)从地上到空间,上至天空、太空的综合利用权。空间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不可称量物污染防治权,日照权、采光权、观光权、通风权、地面与建筑物空间通行权,无线电频谱接收与发送基地权,人造卫星地面站保护权,航空、航天地面站保护权。(3)从地面到地下,下至海域、水域、滩涂、沼泽的连带支配权,深至地面深处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4)其他的,如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或无主物、文物、野生动植物所有权,土地上其他无主物所有权。 3、海域物权立体化 海域的物权。中国物权法第46条特别规定了海域归国家所有,这不是单一性的物权,而是立体化的物权。 本位物权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海域中的海洋矿产资源、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水域资源、海洋旅游资源、海洋港湾港口资源、海洋岛屿岛礁资源、海洋科研资源、海底利用资源、海洋野生动植物或者文物保护权等等,所有这些资源的专属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控制权都是国家法人专属的。这种权利绝对是立体化的,海洋底土地所有权,海域上空的支配权,同样国家法人专属的。 第一层延伸物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第二层延伸物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第三层延伸物权是本沿海国向他沿海国之船舶、航空器和人员无害化通过的利用权。第四层延伸物权是最自由的,在国际公海上,中国船舶、航空器可以在公海上自由自在地捕鱼、旅行和军事演习。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立体化的,其各种延伸物权也是相当立体化的。 4、水流物权立体化 尽管中国物权法对于水流物权的规定也是很简略的,而水流物权立体化也是不争的事实。 直系的水流物权立体化。水流所有权、利用权、使用权、作用权、通航权、通行权、污水防治权;蓄水权、引水权、用水权、排水权、防洪防涝权。 旁系的水流物权立体化。水流两岸以及河流底土的土地所有权、、利用权、使用权、作用权、保护权,植被绿化与保护权,水中野生动植物或者文物保护权。 中国物权法的立体化内容,源于中国物权法的系统化内容。如果没有系统化就没有立体化,反之,没有立体化就没有系统化。 5、物权主体与权利立体化 以上是从物权的客体来简述其立体化的,从物权主体及其相应权利方面分析同样存在物权立体化的普遍现象。 中国物权法将物权主体全面规定,指出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共四种物权主体。这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方面来定位的,具体到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这四种物权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此说来,肯定存在变相后的物权主体与权利立体化。 以全民所有制为例,所有制关系法上,尤其是制度物权法上,完全是一种公事的主体,为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承担主要的公益性义务。 具体到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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