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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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2 (第3/4页)

,经营类公有制企业却是以一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与其他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者一样遵守同样的经济法则。

    但是,物权法则与经济法则是不一样的。任何所有制的人都可以从全民所有制中得到一份权利。如接受教育与免费教育、合作医疗的权利,享受市政设施、公共交通便利的权利,享受困难救济、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凡是从政府开支或者投资的方面,全部由全民所有制转移到个人所有制方面来了。

    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制中的劳动分配成果,全部由所有制的权利转移到个人所有权方面来了。

    三、广谱化

    广谱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形式与内容是广谱化的。洋为中用,洋为中用中的古为今用,兹将本土的各种重要财产权列入物权系列,博采众家之长,汇编成21世纪中国当代物权法的大家谱,从物权脸谱化到物权法脸谱化、物权关系脸谱化,构成中国物权化的广谱化特征,对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行为是极佳的模式化建设。

    谱,指物权脸谱和物权法的法理与应用家谱、族谱。广谱,指物权法所包含的多种家谱、族谱。广谱化,指物权法的家谱、族谱系统化,从古罗马法的物权概念、物权对象到现今社会的物权概念、物权对象应有尽有。普通物权法谱、担保物权法谱与制度(政策)物权法谱,所有制关系法谱与所有权关系法谱、用益物权关系法谱、担保物权关系法谱和占有关系法谱,刻画了各种重要财产、大宗财产的来龙去脉,是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的重要保障。

    从理论上讲,现行中国物权法的法谱,来自于两个体系。一是罗马法体系,二是中国现存民商合一、公私合一的民法体系。

    主要是洋为中用,不存在古为今用的问题,因为“物权法”这种概念所有制关系法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中国古代从来没有出现过。“物权法”这种泊来品,只是在清末民初出现,而真正制订成功的是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法编。

    新中国制订物权法,从起草、修改起草、研讨到颁布,舍近求远地学习德国物权法法例与理论架构,借鉴德国物权法的法谱,而不借鉴旧中国物权法的法谱,是基于两个基本点考量的。

    一则,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式,吸收了罗马法的优良传统和优良品种,经过近代资本主义的改良,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概念明确、体系完整、结构相当严谨和实用性较强的物权法,现存条款多达552条,俨然是一部民法典。德国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代表作,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非常独到之处,当然是新中国制订物权法首要参考对象。

    二则,旧中国物权法的法谱式,同样是参照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式来制订的,也有一些好的表现形式,但土地私有化等方面的内容是不适合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状和政治要求的。出于政治原因考量,新中国成立后很快就废除了包括民国政府在内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法令,当然不会参照旧中国的物权法法谱式行事。

    1、学习德国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起草讨论过程中,下意识地学习德国物权法的立法经验,双方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其中包括:

    第一次研讨普通物权法部分:

    应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的邀请,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团赴德国、匈牙利进行物权法考察。考察团走访了德国联邦司法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初级法院地产簿局、匈牙利司法部、匈牙利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匈牙利抵押银行等部门,与两国专家学者、法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研讨的课题有:

    德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匈牙利的土地登记制度。

    第二次研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

    中国政府出面于2004年邀请了德国专家来中国出谋划策。11月15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无锡召开了“中德物权法国际研讨会”。在会上,中德双方深入探讨了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关系、停车场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对建筑物的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诉权。添附后新物的权利归属、对丧失原有权利一方的赔偿、恶意这一因素对添附物归属的影响。关于征收、征用对用益物权人补偿、关于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居住权。

    关于担保物权法的种类和发展、关于让与担保和浮动抵押制度、关于约定担保期限、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既不专一规定所有制关系,也不专一规定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

    2、德国物权法广谱化

    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就是大陆法系即罗马法体系。以德国、法国、瑞士为首的民法系,均称之为“大陆法系”,全部的法谱根源于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是与英国、美国为首的“(海外)英美法系”相对立的概念。

    封建时代德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帝国法令、罗马法和地方法。其中的日耳曼法是习惯法,在成文法中被罗马法所取代。

    罗马国家大约诞生于公元前753年,自从王政时期开始,意大利长达2000多年一直是世界贸易中心,经济的繁荣同时也衍生了法律的繁荣。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大部分内容,至今却千古犹存,而且成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

    后世法学家们称赞罗马法有四大特点:法理精深,概括简赅,系统丰富,程序成熟灵活。

    同为罗马法,同为大陆法系的民法,德国物权法实为两个族谱,一是古代罗马法,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二是日耳曼法,这是德国自己的民法,一些成熟的习惯法加入了《德国民法典》(包括德国物权法)和《德国商法典》。

    1756年的《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其中第二编为物权法,包括所有权、时效、占用、抵押、地役权、用益权等,在整部民法典中显得尤为重要。1794年公布的《普鲁士普通邦法》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商法于一身,共有17000条。

    “德国物权法”毫无悬念地成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作,成为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最可靠的传承人,成为中国物权法刻意学习的榜样,固然原因多多,概括来说,就是“德国物权法广谱化”,直接影响到“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3、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得力于德国物权法广谱化,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但是,中国物权法批判地继承德国物权法的优良传统,并没有囫囵吞枣,也没有邯郸学步,完全是中国特色的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学习德国物权法,主要是学习其中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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