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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2 (第1/4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物权法不是特别法,只是归类于普通法。基于不同凡响的立法目的意义,由于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融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内容,相对于其它的普通法也有许多特别之处。

    我们一直感觉自己的物权生活平静如止水,冷不防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我们曾经蛮以为自己对物权法了然于胸,实践中却总是遇到这样那样棘手的问题。我们问天问地问自己,所谓的做到老学到老、学到老做到老,究竟从什么做起,从何故做起,何去何从?物权法中究竟有多少秘籍需要我们揭示?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似乎是一部平淡无奇的物权法,那为什么对于一个几十字的条款能够牵动我们敏感的神经?为什么法学家们对于一个条款竟然动用几万字甚至于几十万字的文字来解读?每当我们掌握了物权法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要领,我们便可以豪放地破涕为笑!

    受网络文章篇幅限制,本文对物权法的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进行解析,目的在于抛砖引玉,让大家共同探讨问题,全面、正确、深入地理解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大力支持与积极推进物权法制建设,齐心协力开创和谐的物权法新局面。

    一、系统化

    系统化,是指整部物权法,形成了极其庞大、极其周密的物权系统和物权法纽带系统。

    各内部物权系统与各外部物权系统互为犄角又相互关联,各种物权琳琅满目,栩栩如生,摩肩接踵,前呼后应,左拥右携,鱼贯而入,各种物权关系在各种物权生态环境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各种物权法关系与各种财产权法关系保持联系,权利人中规中矩而尽情地享受各种权利,义务人中规中矩而尽情地履行义务。

    中国物权法中包括所有权系统、用益物权系统和担保物权系统,这是既独立存在、又相互联系的三大物权系统。

    三大系统中有本位系统与延伸系统、母本系统与子本系统、嫡系系统与旁系系统、主干系统与枝节系统、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还有强势物权系统与弱势物权系统、优质物权系统与劣质物权系统、优先物权系统与后进物权系统、长期物权系统与短期物权系统、先天物权系统与后生物权系统、公示物权系统与合同物权系统、制式物权系统与自由物权系统;还有公益物权系统、共益物权系统、私益物权系统、自益物权系统、他益物权系统、纯义务物权系统;还有纯物权系统、物债权系统、债物权系统,以及无物权系统、零物权系统等等。

    从超大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到超微型的物权,都包括在中国物权法的物权网络系统中,几乎构成了密布于整个中国物权社会的天罗地网,将各种物权人、物权关系和几乎各种物权一网打尽。

    1、普通物权系统

    所有权系统、用益物权系统以及其他的普通物权系统,均为普通物权系统,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须臾不可分离的大众化物权系统。

    所有权系统中,客观存在专属、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普通信托所有权,以及附所有制的所有权与自由体制所有权。

    用益物权系统中,客观存在一般、特殊、专有、国际专属用益物权和制度信托、普通信托用益物权。其中,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用益物权,是一般用益物权。由农村集体所有制派生出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既是特殊、专有的又是制度信托的用益物权。

    人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控制权,是每个人每天经常发生、必须发生的,社会化普通物权和个体化普通物权组成了极其庞大的普通物权系统,经常不断地维护普通物权的生态系统,进行良性循环,生生不息。

    普通物权系统中天王级的所有权,是天马行空式的自物权。可以从普通物权系统中进入担保物权系统、制度物权系统、政策物权系统、技术物权系统,也有一些残留在习惯物权系统、自然物权系统、道德物权系统或者逻辑物权系统,在不同的物权系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2、担保物权系统

    抵押权系统、质权系统、留置权系统,都是担保物权法的子系统,都是从普通物权系统演化升格起来的优化组合系统,全部无一例外。

    担保物权系统,既有担保物权体制、又有担保债权体制,统称为担保法锁体制。物保、人保、权利保以及转保、反担保等担保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与组合。采取反定限物权、反物权化方针和双向、双重信托责任的方式,以担保债权约束所有权,以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权系统、质权系统、留置权系统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既有个性,也有共性。抵押权系统是个基础系统,其他两个担保物权系统搞不掂的事情,还要向这个系统取经。

    担保物权系统有两个极端:

    一是等级森严,排他性权利铁面无情。当低一级担保物权遭遇高一级担保物权时,高一级的具有优先权,甚至于不能允许低一级的担保物权立足。如留置权设立后,其他的担保物权都不能设立。同一等级序列中的担保物权,登记生效的比未登记生效的具有排他性。

    二是在特定的情势下能够实现跨体系的大串联,甚至是大联合。根据需要和可能,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同时设立几种担保物权,可以是同系统同级别的,也可以是不同系统不同级别的。设立和行使最高额质权时特别奇怪,最高额质权除适用一般质权的规定外,还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而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又适用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3、制度物权系统

    制度物权系统,包括政策物权系统和物权法中大部分的技术物权系统,都是整部物权法中的关键系统。某些重要的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强制性规定融入物权法后,对普通物权系统、担保物权系统起统帅作用,约束力、执行力和威慑力是最威猛的。

    政策物权系统是制度物权系统的最大辅助系统,仅仅涉及土地类政策法规就多达200多部。政策物权法主要是对于制度物权法进行补充规定或者进行微调,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化解确认、保护、利用物权中的矛盾,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制度、政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干预与严厉打击。

    制度一旦确定就会保持很长的时间,而且很多内容是“大棒”;政策是可以不定期制订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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