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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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第5/8页)

关系,优选的物权对于非优选的物权,先进所有制的特定物权对于后进所有制的特定物权,高等级的普通物权对于低等级的普通物权,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权。

    从大体上划分,普通物权关系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类,趋利性与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

    1、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主要是指为了某种利益牵连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以及相互之间有利益牵连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这是物权法的重点介绍对象,主要是集中分布于一般流通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由于项目太多或者太复杂,总会遗漏一些项目未能加以明确规定,必要时可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加以补充。

    (1)所有制关系

    所有制关系,是指一种或者若干种所有制同其他所有制产生的普通物权关系。特定情势下体现出高低不平的物权关系,具有优先权的所有制可以优先取得某种、某类物的支配权,其他所有制于对方所有制放权让利的情势下取得财产的利用权。平凡情势下体现出扁平化的物权关系,各种所有制可以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法和公平竞争法能够保证不同物权主体的自由发展,均适用于同一游戏规则。

    所有制关系,是宏观物权法或者系统物权法的范畴,多见于社会主义物权法体例中,用于表示公共所有制的优先权地位与作用,目的在于依法重点保护公共财产、公共利益,相对地平衡各种所有制群体的利益关系。这种貌似不平等而实质上平等的做法,对于重点保护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是完全必要和完全正确的。诚然,西方一些福利社会主义国家,不在物权法中规定保护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也会在特别法以及公共利益促进法、慈善法方面作出规定。

    (2)所有权关系

    所有权关系,是指一种或者若干种所有权同其他所有权产生的普通物权关系。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或者是专有关系与共有关系。公司共有与合伙共有主要表现为按份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主要表现为共同共有关系。业主共有关系中,既有共同共有关系,又有专有关系。

    其中,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和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均为亚种所有权或者准所有权关系。前者是由所有制关系衍生的经常性、固定性和制度化的亚种所有权关系,后者是由所有权关系产生的随机性、临时性和习惯性的准所有权关系。

    各国物权法往往将不动产所有权关系法列为重点,不仅仅是因为不动产所有权非常重要,而且是因为不动产所有权关系非常复杂。

    对于动产所有权而言,很多是单项式所有权,最适合一物一所有权主义的物权化方针。尽管动产的品种数以百万计,品种数量上是不动产的无数万倍,因为物权关系相对简单,故而在普通物权法中却很少规定,其实也没有多少可以值得规定的。

    对于不动产所有权而言,往往是多项式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往往与土地使用权联系在一起,土地使用权往往与地上附着物、构建物联系在一起,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与地役权往往联系在一起。当一项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会发生变动。

    所谓房随地转,地随房转,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所有这些不仅仅表现在不动产所有权上,而且表现在不动产使用权上。

    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条件下,私人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会同时取得土地所有权,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就此终止。尽管个人取得这种复式所有权不对外产生物权关系,而所有权本身很有可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自然关系。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与地役权的具体用途,对于房屋所有权具有限制性意义。反之亦然。

    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关系不会因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终止。那么,即使是不发生物权变动行为,国家的或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永远存在自然的所有权关系和自然的使用权关系。

    物权法一般是对于已然的所有权关系作出规定,对于未然的、将然的、自然的所有权关系很少作具体规定。诚然,物权法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这几种所有权关系或者使用权关系,既有已然的所有权关系或者使用权关系,也有未然的、将然的、自然的所有权关系或者使用权关系。

    物权法的强项是所有权关系法与使用权关系法比较透明,弱项是利用权关系法和作用权关系法仍然不够透明。由一种土地用途变成另外一种土地用途,无论是土地所有权或者是土地使用权,最终决定作用的是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某种场合某种意义上比土地所有权更具有实际效果。

    譬如,物权法赋予集体以土地所有权,而事实上集体也无法自由买卖土地,每种土地的用途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种虚弱的甚至虚幻的土地所有权,还不如具体的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具有实际效力与实际意义。

    (3)用益物权关系

    用益物权关系,这里主要是指集体的或者群体的用益物权关系。一种或者若干种使用权同其他使用权产生的普通物权关系,就会形成用益物权关系。

    中国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之间均能发生用益物权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关系,第一层次是法定的用益物权关系,第二层次才是意定的用益物权关系。传统的用益物权关系,完全是意定的用益物权关系。

    同是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减免农业税意义也大不相同。不减免农业税的,应当是标准式的用益物权关系,相当于收益租赁权的普通物权关系。减免农业税的,应当是享用权式的用益物权关系,不但不向国家交纳农业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资料补贴费,这比旧社会的地主更加实惠,旧社会的地主也只不过是国家的信托土地所有权人,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所谓皇粮国税是永远免除不了的。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将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也列为用益物权,这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法理学概念是个严峻的挑战。究竟其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分配得来的农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才是真正的用益物权关系。尽管如此,前一个用益物权关系人是法定的权利人,后一个用益物权关系人是意定的权利人,两者之间的性质与权限也是区别很大的。

    既然法定的用益物权人享受了先取特权、免税特权和农业补贴,自然就会增加相应的义务。因可归责于承包权人的抛荒地,国家不但不给予承包权人以农业补贴,而且会倒扣经营补贴,相当于违约的罚款。对于许多从事种植业的承包权人而言,附加值仍然偏低,甚至于也有亏本的,不如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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