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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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第6/8页)

打工赚钱来得容易,农业生产承包制到了崩溃的边缘。所谓三农的问题日益严重。

    2、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

    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是指除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普通物权关系。严格地说,这是指非流通领域广泛存在的义务性的物权关系,而不是权利性的物权关系。

    地役权关系中基于供役地与需役地形成的物权关系,基本上是义务性的物权关系。为了正确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了平整地役权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之间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于土地公有制的国家来说,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都会自觉地为需役地的地役权人提供免费或者象征性补偿的义务。地役权人得到供役地权利的土地便利权之后,也不能随意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之上谋取私利,需要认真履行维护该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这当然也是重要的义务项目。

    遗失物、无主物、地下文物的拾得占有关系,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野生动植物发现的占有关系,所有这些都是通用性的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所有这些意外性的占有关系,都不是经济活动范畴,只是自由活动范畴。从成文法和道德法等层面上统一要求,拾得人、发现人以及保管人等普通占有关系人,都得认真履行上交、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随意地将那些本来不属于自己所有之物归为已有。

    以上两种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并不是要求义务人一律不需要回报,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农村田野地役权人行使截水权、取水权或者排水权时,如果有利益分成,适当地给与供役地义务人以相应的报酬;遗失物拾得人也可以依法领取赏金,或者让遗失物的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等。

    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并不是物权法的重点对象,故而规定的内容较少。究竟其实,家庭、夫妻关系中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具有普遍意义。通常,法律关注的对外式的物权关系,对内式的物权关系会在继承法、婚姻法中集中规定。实践过程中,需要融会贯通,综合研究,力求透彻地掌握精神实质。

    第二类,纯粹的与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

    1、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

    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就是平民化、大众化的一般物权关系。完全由普通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对此可以不管不顾,让当事人自由自在地行使物权和成立普通物权关系。一般动产的交易只需要遵守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即可,既不需要公法的介入,也不需要公权力的干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收益租赁关系受普通法保护即可。

    总体上讲,普通物权关系比担保、制度、政策之类物权关系松驰、自由一些,主要体现在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方面。实践中适当减少行政干预、司法干预,赋予民事主体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主义的民主权利,更加有利于文明法制和法制文明的建设,有利于物尽其用和权衡利弊,开创民事权利人之自由幸福的新天地。

    2、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

    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实质上是普通物权与制度(政策)物权两者相交而形成的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许多不动产和特种动产物权关系的成立,外表上是普通物权关系,内容上免不了制度物权关系或者政策物权关系。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承包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农用地使用权,一些特许的自然资源占有权,以及登记生效的特种动产所有权,可以归纳为普通物权关系系列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制度(政策)物权法的限制。于是就产生了杂交的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

    具体地说,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就是限制性和半强制性的物权关系,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都会受到来自民法和公法两个方面的规范与调整,当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对较低。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并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除了以书面合同成立的物权关系以外,当事人要好的、双方信得过的,还可以通过口头合同成立这种物权关系,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仅仅来自于民法方面的规范与调整,当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对较高。

    (三)小结

    1.普通物权关系涵盖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物权关系,故可称为镜像全息式物权关系。其效力一般低于制度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故可称为低端或者低级的物权关系。

    2.普通物权关系来源于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社会关系,故可称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式物权关系。

    3.普通物权关系以意思自治主义为主要表征,刚性不足、柔性有余,故可称为相对自由式物权关系。

    4.普通物权关系一般长于担保物权关系,是相对稳定的物权关系,物权保护一般不受法定时限的缩短,有的人甚至于去世以后仍然享受殡葬财产的占有权,故可称为非法定时限的物权关系。

    5.普通物权关系广泛适用于各种单位与个人以及自然人,男女老少皆宜,故可称为社会化、大众化、广谱化、日常化、活泼化的物权关系。

    6.普通物权关系也是等级制物权关系,且存在多级物权关系,自物权优于普通他物权,高级普通他物权优于中下级普通他物权,故可称为等差数列式物权关系。

    7.普通物权关系既大量存在所有制和不动产制度信托关系,又普遍存在动产普通信托关系或者智慧物信托关系,故可称为立体式信托物权关系。

    8.普通物权关系不完全是趋利式物权关系,与担保物权关系形成鲜明的个性,公益类、共益类、私益类、自益类和他益类、非益类物权关系各得其所,故可称为百花齐放式物权关系。

    9.普通物权关系不完全是下里巴人式物权关系,也有阳春白雪式物权关系。与制度物权竞合而成的物权关系是阳春白雪式、加权式物权关系,否则是下里巴人式或者平权式、减权式甚至于除权式物权关系。

    10.普通物权关系注重一物一权主义、优先权主义、排他权主义,区分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故可称为目标管理式物权关系。

    11.普通物权关系不完全由成文法决定的物权关系,法无明文规定情势下或许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确定的物权关系,故分别称为正统式和非正统式物权关系。

    12、普通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顺时针的物权化方针,中心思想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与担保物权关系的“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刚好相反。

    二、基本划分

    普通物权关系,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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