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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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第3/8页)

物权关系,更要关注智力劳动中发生的派生性物权关系。

    诚然,不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活动中相对特殊的物权关系。如果将这两种物权关系归纳入普通物权关系,至少是普通物权关系中的一类特别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中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电力资源、文物资源等资源的归属,这些都是由智力开发派生出的体力劳动关系,由无形资产派生出的有形资产的财产关系,派生性物权关系的始端是特别的,终端产品却是一般的。因此,我们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将派生性物权关系,或列入特别物权关系,或列入普通物权关系,需要认真地区别对待。

    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商标质权、专利质权和著作质权之类的物权关系。于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需要按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平整物权关系,其次是仍然需要按照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平整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进行时,普通物权关系并没有因此而消灭,需要两套物权关系同时运作。除非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过期,担保物权关系消灭后,普通物权关系依然如故。对于一般性的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关系消灭后,往往会导致原有的所有权关系消灭。两者之间的差别可见一斑。

    物权法的原理、原则与规则,与财产权法的原理、原则与规则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财产权法关注的是财产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中的动态平衡关系,毕竟财产权法还不是基本的权源法。然而,物权法关注的不仅仅在此方面,一些静态的平衡关系也是需要密切联系。毕竟物权法是基本的权源法,物从何处来到何方去,某些自然物、人造物和无主物的归属,其中发生过什么样的物权关系,这些物权关系是怎样生成、变更、转移与消灭的,都要从物权关系中得到印证与找出答案。

    物权法理学上证明,每个人每天都享受着各种各样的物权,从呱呱落地到坟墓都要享受物权。每天享受穿衣权、食饭权、居住权、通行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就祭祀文化权来说,许多人去世后仍然享有被安葬权,享有墓地、墓xue或骨灰盒的所有权等等。由此可见,物权法理学上的普通物权关系几乎是包罗万象的。物权法不会把任何物权关系写在纸上,以概括法、归纳法规定各种普通物权关系,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3、占有关系

    占有关系,亦即有权占有关系和无权占有关系的总称。占有关系原理不完全属于成文法的,其中有些是来源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原则上,一切无权占有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然而,就特定的情势、时态、阶段和某种目的意义上,有可能发生临时性保护的特殊措施,为过渡到有权占有关系作好准备。

    如果说普通物权关系是担保物权关系的基础关系,那么占有关系就是普通物权关系的基本关系。早期的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法律,重点在于规范占有关系。现在看来,各国物权法和财产权法对于所有权的概念不统一,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四项权能说、综合权能说和支配权说、管领权说、控制权说、统治权说的,应有尽有,理论基础上也是五花八门的。对于用益物权的概念定义,大多数民法和物权法没有下定义,所下的定义也是不完全正确的。

    对于占有关系的理论,则不会出现太大的分歧。对于物的占有,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依据不同条件实施占有。依据合同关系的占有,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占有,以及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按照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占有,就形成了占有关系。

    以占有关系论普通物权关系,可以绕过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等复杂的物权关系氛围,单刀直入地说明这是一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恶意的或者善意的占有关系,用化整为零、化繁为简的办法平整普通物权关系。对于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集中于物权保护请求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内容;对于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仅仅限于物上保护请求权,而且这种物上保护请求权只能是为回应、回复有权占有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临时行使。

    有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当然是物权关系,只是两者之间的侧重点不同而已。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就是纯粹的占有关系,称不上物权关系。

    至于无权占有关系中的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制度,也不是正统、正宗的占有制度,顶多只能算作准占有制度或临时占有制度。设置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所保护的是善意占有人的债权,而不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物权。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方面,一贯是主张排斥无权占有尤其是恶意占有关系的。然而,占有关系法里面,就是有条件、有限度、有期限地承认无权占有包括恶意占有的相互关系的。

    盗贼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自然不存在占有的权利,却存在占有的事实。毕竟占有权与占有事毕竟是两码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对象。当盗贼恶意占有的财物面临着被侵占、被抢夺、被破坏之虞,可以准用有权占有人的办法保护自己的占有事实。当盗贼恶意占有的财物被侵占、被抢夺、被破坏之后,为了回应、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该恶意占有人同样地可以向侵物的恶意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只不过是性质、内容和目的意义不同而已。

    倘若法律不允许恶意占有人于特定条件下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那么事态就会变得更加严重与复杂,也无助于通过中间人和间接方式来落实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从总体上来说,任何的非法财产、非法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法当然不会公然地保护无权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占有人的非法财产的。但是,不同的占有关系环境条件决定了适用于不同的战略战术方式。

    制度(政策)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完全排斥无权占有关系的,普通物权法并不是完全排斥无权占有关系的。立法的目的意义不同,精细化程度的要求也就不同。

    比如说,遗失物占有人本身是无权占有人,拾得人于交付遗失物之前应当有个缓冲期,于占有期限之内是善意占有行为,于占有期限以外是恶意占有行为,占有性质不同决定了是否可以享受必要的保管费用和赏金,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问题在于,无原则地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无理由地一概否定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都是不正确的态度。过左过右、极左极右的作法,肯定会将好事变成坏事。毕竟占有保护与物权保护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的。好的占有保护可以为好的物权保护开辟通道,坏的占有保护也会阻碍好的物权保护的。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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