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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第2/8页)
端的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式的逻辑。他们仅仅承认绝对私有制的“小民”,决不承认全民所有制的“大民”,也不承认集体所有制的“中民”,也不承认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边民”。正如某些经济学家发明而张扬的所谓“国退民进”之类荒唐的理论,为某些游离于法律与正义事业的特权利益集团——主要是为一些贪官污吏和中外资本家鸣锣开道。全民所有制中的全体人民不是“民”吗?集体所有制中的工人、农民不是“民”吗?啊,只有资本家才是“民”,工人、农民却不是“民”了吗?简直是混账逻辑!简直是混账东西! 也有的法学家认为中国物权法就是一部“物权法典”,这也是言过其实的,顶多也只能称之为物权法典的雏形。人家的德国物权法,只有一种所有制的物权人,法律条文达552条,也没有自称为物权法典。中国物权法,有4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另外暗含混合所有制),法律条文才247条,还好意思称之为物权法典?倘若现行的物权法真正是物权法典模式、不跟未来的民法典掺和在一起就好多啦,最起码的就有600条,那才称得上经典式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平整和协调物权关系。从不确定到确定,从不平衡到平衡,以至于循环往复,力求做到综合平衡和实现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 物权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的合理利用原则,以及遵纪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都是平整物权关系的精髓。违背、破坏任何一项原则,就有可能破坏物权关系而发生侵权行为。因此,规范、调整、限制物权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是相辅相成的,需要正确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 担保物权关系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关系,这一点没有错。倘若普通物权关系有瘕疵或者不合格,反过来又势必导致担保物权关系的效力不周济。唯有合法有效的财产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担保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中的适用规则,普通物权关系中不一定会有;普通物权关系中的适用原则,担保物权关系中就应当有。 别以为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少之又少,就觉得这种物权关系是最简单不过的。担保物权关系都是一环套一环的,仿佛如数学领域一样,从初等数学到中等数学、高等数学,从加法到减法、乘法、除法等,前面的基础没有打好,后面学习起来就会遇到许多拦路虎。就是说,没有学习好普通物权关系的章法,跳跃式学习担保物权关系的章法就很容易失败。 普通物权关系不能越俎代庖,却可以在特定的情势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担保物权关系的改善。反之,普通物权关系中出现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由担保物权关系为此进行修正。利用半强制性的担保物权关系规范与调整自由性的普通物权关系,使得两种物权关系都“动”起来,标志着进入复合式物权关系的新世界。倘若以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粗陋地对待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为数众多的形形色色的普通物权关系,一旦发生裂痕或者瘕疵,就会发生明显的或者隐晦曲折的侵权行为。普通物权关系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法律杠杆,关键在于以各种预防法、限制法、禁止法全面而深入地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联合执法,就会收到理想的效果。 现实情况下,或者说长期以来,学术界过分宠信经济学,一直冷落物权法理学。经济学在揭示社会上的经济现象、探讨经济规律方面有独到之处,对于整个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却束手无策,有的经济学家甚至鼓吹两极分化,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物权法理学既要揭示社会上的物权现象、探讨物权规律方面的问题,又要致力于消灭两极分化,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两种学术的价值观是大有差别的。 回顾大陆法系的物权法,那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制订的重要民法。理论上,从所有权绝对论过渡到所有权相对论,用益物权人同样地可以限制所有权人,地役权人可以合理地侵入并利用所有权人的土地,以法律的形式保证租赁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于规定了“永佃权”这种特权等等。其所作所为的目的意义,就在于限制富人、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救济穷人、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字里行间都有消灭两极分化的中心思想。 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物权法基础上的进一步改善。以更优美的文字、更加平等的物权关系法公布于众,公开表示大众利益优于个别人的利益,公开表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着眼于通力合作抑制两极分化的社会现象,消除利益关系上的种种弊端。 实行土地改革和耕者有其田政策,实行土地承包权制度,8亿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以保障。这是一种扁平化的普通物权关系,新社会新制度不允许再有大地主存在,现在的大地主就是农村集体。城市、农村的土地公共所有制,当然比西方国家改良式的土地物权关系更加具有更大程度上的优越性。 我们阅读物权法的条文,看到每个条款都是一个又一个的片断。综合解析其中的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以及穿插其中的制度物权关系、政策物权关系等,觉得物权法理学的原理确实有一些是与经济学原理是不一样的。 普通物权法关系很独特。一方面,它是基础性的物权关系,是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关系的可靠保证;另一方面,它是权源性的物权关系,一些重点的普通物权关系会与制度、政策物权关系发生连锁反应。所有这些活泼的性质是最灵活的,是其他物权关系中较难发现的。 2、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 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是由相对特别的物权关系派生出的普通物权关系。主要原因在于,人的智力劳动可以派生出体力劳动的关系,智慧物可以派生出普通物,由智慧所有权可以派生出普通所有权,由一级所有权可以派生出多级所有权。各种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无形资产,都有条件形成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于法律适用范围方面,首先是适用于特别的民商法,其次是适用于一般性的民商法。 所谓普通物权关系,传统物权法方面,是指不动产的一般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一般性物权关系。相对于派生性物权关系而言,所有这些传统的普通物权关系,均可以定义为单项式物权关系。除此之外,派生性物权关系就是多项式物权关系。 对于当代物权法而言,除了以上两种最基本的一般性物权关系以外,可能发生不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后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化社会以来,既要关注体力劳动中发生的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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