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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8-2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8-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关系】

    【提要】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关系】,体例上包含普通物权关系谱、担保物权关系谱两大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权关系谱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物权关系谱,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物权关系谱。现兹将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分三个部分来分别介绍,以便于将三种性质的物权关系谱区分开来,提高认识水平。

    担保物权关系,是商贸经济活动中的产物,故完全是趋利性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实践活动,总结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制订与完善了一整套正规化、规范化、条理化的担保物权关系法,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自觉地遵守,形成了优良的传统作风,对于当代和后世的影响力非常巨大。实践证明,担保物权关系是民事关系中最有公信力、最有魅力、最有成就和最有发展前途的一类物权关系,为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将普通物权关系比作下里巴人,那么,担保物权关系就是阳春白雪。担保物权关系的适用范围确实比较小,却显得雍容华贵,鹤立鸡群,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观

    1、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

    (1)定义

    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本文简称担保物权关系。是担保法、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通常讲的担保物权关系,就是这种通用性的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系指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规范与控制的法锁物权关系,主要包括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留置权关系和反担保关系。

    担保物权法涵盖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和反担保关系法,亦称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和第三人担保关系法,以及准担保关系法。

    反担保物权法或者第三人担保关系法,先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替代担保关系法,并形成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再度担保关系法,总之为双重性或者三角债式担保物权关系。

    准担保关系法,为非常规性担保关系法。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抑或侵权之债,以及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列入担保关系法,准用担保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就会大大扩大担保物权法范围,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融资活动也是很有益处的。

    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基于担保物权而顺势发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有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就有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关系。由于担保物权专业性强的缘故,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制度物权除了原始联系以外,一般较少发生瓜葛,故实为相对纯正、相对独立的一类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系指基于担保物权而生成的中级物权关系,实为担保债权关系与担保物权关系链接、粘连、关联、同一、共谐、并进和限期完成之法锁关系,一般优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债权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普遍存在双重性信托责任,普遍存在反所有权中心论和反所有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新方针,建立健全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新方针,以半强制性手段清偿债权债务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并有非常出色的表现。各种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留置权关系,均能产生担保物权关系,亦即各个分支性质的担保物权关系,并有各自的功能、形态与法律效力。

    所谓半强制性手段,是指民事主体担保物权关系中客观存在的半自由、半强制性手段。

    半自由,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仍然保留着的契约自由,债权人不得强迫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亦不得在担保合同中附加霸王条款,更不得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随意强取强夺。

    半强制性,就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共同形成的法锁关系的强制性,于担保期间锁定了债权与债务的清偿方式与时间,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全受偿权等,都是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即使是债权人也感到一刻也不能轻松。

    担保物权关系成立后,需要将普通物权关系相对地隔离起来,以免于发生物权关系的错乱现象。譬如,担保物权关系中的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与普通物权关系中的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之目的意义与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两种物权关系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实际应用中该区分的就要区分,该切割的就要切割。否则,把担保物权关系当成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把普通物权关系当成担保物权关系,降低或者拔高物权关系的行为,就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法律关系,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担保物权关系还有一种普遍性现象:因为都是经济领域中产生的专门性、趋利性和扁平性物权关系,各物权主体之间很少涉及到身份权,所以与所有制关系法很少发生关系,各权利人主体适用于同一游戏规则,不能允许任何人搞特权、搞特殊化。平等机会,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规则,是担保物权关系公平合理的基本保障,任何单位与个人违反公平正义原则,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

    担保物权关系中,不动产抵押权关系、权利质权关系和特别留置权关系本身比较特别,故而形成特别格式的担保物权关系。

    以不动产抵押权关系而言,抵押的不动产来源正当,不能在一级市场上流通的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也不得抵押,该登记的已经登记。统一实行房地合一、主从合一规则:房随地押、地随房押,房随地转、地随房转;房屋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业主权与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地役权及其附属设施一并抵押与转让,正确处理业主、家庭、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等等。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权关系,是最复杂和多样化的一种担保物权关系,前面与普通物权关系、后面与制度物权关系或多或少地产生瓜葛,不能简单地对待与处理这种特别形态的担保物权关系。

    以权利质权关系而言,不以担保物为担保物权关系的对象,却以担保权为担保物权关系的对象,这本身是非常特别的了。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债券质权、基金质权、存款单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质权,都是非常特别的质权—权上权,都会构成特别形态的担保物权关系。尤其是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都是极其重要、极其特别的权利质权—权上权,都会构成极其特别形态的担保物权关系。

    有的是一对一的担保物权关系,有的是一对多的担保物权关系。一对一的好理解、好办,一对多的不好理解、不好办。

    一种权利由多个支配权人共有的,或者由多个质权人享有的,可以于直接的担保物权关系之上构建了间接的或者连带的、信托的担保物权关系,于是就具有一连串的担保物权关系。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商标质权是针对整个单位的权利而设立的,集体专利质权、集体著作质权也是针对整个单位的权利而设立的,这种复杂的担保物权关系不能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理,而是需要运用各种统筹兼顾的办法进行统合处理。

    担保物权之登记生效问题,也远远不止于普通物权登记生效那么单调,除了不动产、动产登记生效之规定外,还有大量的权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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