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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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8-2 (第2/5页)

记生效方面的规定。

    譬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股权出质的,质权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成立;以商标专用权出质的,须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办理登记;以专利权出质的,须到专利权的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以著作权出质的,须到著作权的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须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办理登记。以上这些权利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方针规则,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

    (2)与担保债权之间的因果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俗称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简称担保关系,雅称担保法锁关系,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清偿债权债务而共同努力的物保关系与人保关系。

    其实,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是链接、粘连、牵连、并联、同一、共振、并进式和限期式的法锁关系,而担保物权关系具有主动性、约束性的一面,担保债权关系具有被动性、自由性的一面,因此,虽然在同一体制之内,担保物权关系比担保债权关系更有意义,更能体现出自身建设的主动性与效力的优越性。

    应当注意的是,担保物权法的主要目的意义在于理顺担保物权关系,至于理顺担保债权关系是在其次的。担保法的主要目的意义在于理顺担保债权关系,至于担保物权关系则没有体现出来。由此可见,学习担保物权法比学习担保法能够懂得更多更好的法学原理,能够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法律效力。

    殊不知,同样是债权人的权利,其中的担保物权一般优于担保债权,除了主观能动性不一样之外,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期间往往长于担保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尤其是登记生效的担保物权,往往是长效的和可以拓展的权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原物的物权的诉讼时效可达二十年之久。所有这些,在“物权法”中能够反映出来,而在“担保法”中没有体现出来。

    担保物权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大大开拓了人们的视野,实现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巨大飞跃。这里有一分为二的法律因素,也有合二而一的法锁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就能掌握担保物权运动的规律性,运用担保物权关系法解剖麻雀就能迎刃而解了。

    从表面上看,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看法当然没有错。事实上,除了外在的关系之外,还有内在的关系,外在的关系是通过内在的关系而起作用。

    担保物权关系是很关键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成立担保物权关系之前,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各自为政,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缺乏约束力,对于欠债、逃债和毁约等行为无能为力。担保物权关系一旦成立,债权人就可以由被动变主动,通过直接占有控制或者间接占有控制债务人担保物基础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运作,日益紧张地控制担保物与债务人的行为,甚至于可以消灭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为清偿债务服务,直到债务人完全就范、认输时为止。

    外在的关系是大张旗鼓地进行的,然而内在的关系是不动声色、静悄悄地进行的。担保物权是主动的,担保债权是被动的,担保债权的清偿需要借助于担保物权的主动进攻才能完成任务。

    换言之,担保物权是内因,担保债权是外因,外因需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这就是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诚然,在这里容易将内因与外因弄反,需要认真辨别。事物的发展进程,均会体现主原因与从原因。事实上,真正能够实现担保债权的,不是担保债权本身,而是担保物权这种权利的杠杆作用。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自然会对于担保债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产生影响。担保物权功效之递进、提高或者停滞、减弱和担保价值保全、清偿程序的执行、多退少补等,一定要参考担保债权的额度。担保物权功效越高则消弥债权额度就越多,反之则越少。这就是担保物权价值之所在。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之间的关系,就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之类的关系。主要是看担保物权能够发挥的作用与效力如何,而担保物权“成也消灭”和“败也消灭”的属性必然影响到担保债权的结局。

    担保物权成立后,由担保物权占领主阵地,逐渐地缩小包围圈,压缩债务的生存空间,等到担保债权得以优先清偿以后一同归于消灭。

    对于动产的担保而言,多数情势下是以消灭担保物所有权的方式清偿债权的,少数情势下以债务人自己的金钱或者第三人的保证金清偿债权。

    对于不动产的担保而言,多数情势下是以保留担保物所有权、并以债务人自己的金钱或者第三人的保证金清偿债权的。

    无论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担保,无论是否以消灭担保物所有权的方式清偿债权,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清偿债权,担保物权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2、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

    (1)定义

    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是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和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刑法以及相关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关系,实为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关系。通常讲的担保物权关系,未包括这种特定的特殊性的担保物权关系。

    这种担保物权关系,有本原式的和引伸式的两种形式。

    本原式担保物权关系,是纯粹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财产扣押权、留置权、独立处分权、处罚权、没收权,以及人身拘留权、监视权、收监权、取保候审权等,既可单项处理,也可以合并处理,完全是强制性和威权化的担保物权关系。

    由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介入的公事公办式担保物权关系,其实是制度信托式的担保物权关系。公法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的担保物权,是代表国家意志和人民权利行使的,因此称之为准担保物权、制度信托担保物权。这种担保物权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义务是天职,不能以本单位和本人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否则,失职渎职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引伸式担保物权关系,是将民事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升格成的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有些民事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因民事主体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于是变更为公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院判决抵押权、保全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法院判决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保全质权,法院判决留置权与保全留置权等,虽然担保物权是民事性质的,而法律程序与执行过程是公事性质的。

    由人民法院介入的民事公办的担保物权关系,公权部门也是准担保物权人、信托担保物权人,相当于第三方的担保物权关系人,依法代表担保物权人行使和实现担保物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业。同样地,这种担保物权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义务是天职,不能以本单位和本人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否则,失职渎职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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