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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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第8/8页)

、交换式、分配式、消费式等社会活动中以及信托管理式制度物权关系。

    1.制度物权关系的物权化方针

    (1)实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优先保护公共财产和公益财产。

    (2)制度物权的基础制度是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重点延伸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重点保护制度,重点规范公共所有制的优先权制度和信托所有权制度。

    (3)宪法是制度物权的根本保障,行政法是制度物权的基本保障,行政经济法和刑法是制度物权的技术保障或者专门保障。

    (4)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2.制度物权关系的重点项目

    (1)最大最重要项目是以最广泛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物权关系。

    (2)重要项目是以广泛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集体所有的物权关系。

    (3)次重要项目是以较广泛的专业性手段来保护集合所有的物权关系。

    (4)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特殊的物权关系亦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5)全民所有的专属、专有和专控物权关系优先。

    (6)集体所有的专有和专控物权关系优先。

    (7)公共利益物权关系优先。

    (8)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重点经济、科技经济、海洋经济物权关系优先。

    (9)社会关系物权法是重点制度物权法。

    (10)其他的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的重点项目。

    3.制度物权关系的主要功能

    (1)以社会宏观物权关系带动社会微观物权关系。

    (2)以制度化物权关系启动民主化物权关系。

    (3)以强制性威慑性物权关系为主线和以协调性物权关系为干线发挥合力作用。

    (4)同时规范与调整各种对外物权关系和各种对内物权关系。

    (5)同时明确规定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

    (6)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与集体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7)在调节非流通财产物权关系基础上再调节流通财产物权关系。

    (8)在调节重点物权关系基础上再调节一般物权关系。

    (9)实现整个社会物权关系的良性循环。

    (10)采取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严厉惩处破坏物权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

    4.制度物权关系的牵连关联

    (1)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关系。

    (2)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下集团与本外集团的物权关系。

    (3)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公益物权、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与私益物权的物权关系。

    (4)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级与下级的制度信托关系。

    (5)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普通信托关系或担保信托关系。

    (6)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关系。

    (7)由物权关系牵连到点线面及至全社会物质文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8)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大法锁关系与小法锁关系。

    (9)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制度法锁关系与普通法锁关系。

    (10)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对世关系与人事关系。

    5.制度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由宪法规定的物权关系优于各种下位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物权法优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

    (3)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优于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制定的物权法。

    (4)刑事物权法效力优于行政物权法效力。

    (5)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6)社会关系制度物权法整体效力优于单一制度物权法整体效力。

    (7)担保物权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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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为什么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集体资产平均每年多达1万亿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物权关系遭到了严重破坏,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对于制度物权关系的帮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们常说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独裁专制等等,这只不过是一种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就必须认真理解制度物权关系和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关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这种问题,为什么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复讨论了无数次没有结果?为什么只提所有权关系而不提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既不提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法人(全体公民)所有权,也不提全民所有制的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直没有谱!

    本文填补了国内空白了吗?这叫一个物权法的初学者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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