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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第7/8页)
债权人以价金清偿债权为目的,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全受偿权。 制度物权,包含政策物权,实指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性物权和最优先的高端特种物权,一般是指附所有制身份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对世权。广泛分布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扎根于文化领域以及其他的几大重要领域,是门类比较齐全、影响面特别大、强制性程度很高和社会化管理、民主化监督的一类法定的物权。 制度物权,一般是涉及公共性质或者公众利益的特种物权,是社会化、模式化、强制化、大型化、多样化和威权化的高端特种物权。无论其在物权法中占有比重多少,均体现出高端物权的气势与气魄。一般而论,在大的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在大的法律关系中,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而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最通用性规则。 2、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物权人与物权人之间或者两个以上物权之间发生的利益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从个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到整个社会纵横交错的物权关系,周而复始地推动每个物权圈子中的物权运动,自觉地维护物权生态环境,平衡各个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普通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普通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普通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自由式、开放性的物权关系,于日常的物权生活中活跃指数相当的高,所产生的物权矛盾纠纷相应的增多。由于物权关系太复杂的缘故,以至于物权法不能全面规定这种物权关系的规范化问题,或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需要借助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辅助治疗法”。 以担保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担保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担保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半自由式、半强制性的物权关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互有限制,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非常透明,以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和安全地消灭担保物权为圆满成功的结局。法锁关系是维系担保物权关系的重要保证,即使是整个担保期间未完全清偿债权,仍然可以依据法锁的链接变更为普通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时为止。 以制度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制度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制度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法定式、强制性的物权关系,内部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和外部的制度物权关系协调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科学安排,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更加严厉手段予以强制性制裁,多管齐下地规范和平整制度物权关系,彰显制度物权法的巨大威力。 3、辩证关系 物权与物权关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而论,当某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完全呈现封闭式状态或者睡眠式状态时,物权本身是完全独立行使的,不会产生物权关系。 如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不限制流通却没有流通的财产所有权,从头到尾为所有权人所密封,就无法或者不会发生物权关系。又如中国政府或者中国企业从国际公海中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只要不发生物权变更现象,也不会发生国际特许物权的物权关系。 一般而论,当某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呈现出开放状态时,物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或者利用权人、作用权人、担保物权人等,肯定会产生物权关系。而且,所有的物权关系,分别存在对内的与对外的物权关系两种形态。 对内的物权关系,就是同一界别或同一体制、同一利益链条上发生的物权关系。有的是指同一所有制中的物权关系,有的是同一所有权、同一用益物权、同一担保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或者能够实现不同等级物权上构成共有、信托性质的物权关系。鉴于内部管理的现实问题,较多的以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协调本圈子里的物权关系,故物权法对此鲜有明确规定。 如共有权、普通信托物权、制度信托物权等都可以产生内部的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有平和型的、内耗型的、内斗型的和内部破坏型的,处理这样的物权矛盾纠纷并不轻松。某种意义上说,比处理对外的物权关系会遭遇更多、更棘手的法律瓶颈与办法瓶颈。所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说明了内部人员的造反作用起到很大的破坏性作用,尤其是内部的管理人员带头破坏内部的物权关系,往往能够对内部的其他权利人产生最致命的伤害, 对外的物权关系,就是不同界别或者不同体制上的物权关系。这是物权法规定得最多的物权关系品种。当一物权人对另一物权人产生物权关系时,构成的是不同界别的物权关系,即开放式的物权关系。处理这种物权关系时,需要依据另类物权关系法进行规范与调整,消除不同利益群体中的物权隔阂。 对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来说,给人们的印象是,往往只有对外的物权关系,没有对内的物权关系。其实不然。倘若是共有人对于个人的、个人对共有人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人的,或者附加普通信托物权的或者附加制度信托物权的,既有对内的、又有对外的物权关系。 对于制度物权关系来说,对内的与对外的、普通信托的与制度信托的物权关系;除了明显的、本位的物权关系,还有隐含的、附加的物权关系。 譬如,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法定的制度物权是固化的所有权,对内的与对外的、普通信托的与制度信托的物权关系,明显的、本位的和隐含的、附加的物权关系,都有可能产生。由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分离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产生了明显的物权关系。即使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人,其中也隐含了物权关系。同理,国家法人从土地使用权人手上回租或者回购土地使用权,也会产生物权关系。 由于制度物权具有社会化功能,全民所有制具有社会化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在动态或者静止的物权关系中自然而然地附加了一层新的物权关系。前一种是趋利性、收益性的物权关系,后一种是公益性、散财性的物权关系,一前一后,一明一暗,一长一消,一进一退,往往体现出双重性的物权关系。 三、一般分析 制度物权关系,是指全社会主要的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关系中所产生的宏观性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和社会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生产式、经营式、流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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