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第6/8页)
色的制度物权法律关系。 2.制度物权关系,就是社会化、圈子化、格式化的社会利益关系。 往大处讲是涉及到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根本利益关系。往小处讲是涉及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优先权关系、自主权关系和信托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所有制的生存权发展权关系。 实际上,制度物权关系牵涉到一系列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甚至牵涉到国际关系。 3.制度物权关系是法定的最重要的关键性物权关系,可以统帅、指导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但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不能统帅、指导制度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可以为制度物权关系提供成功经验和事实依据,但不能从根本上推翻制度物权关系的法制基础和基本原理。 4.制度物权关系是法定的和基本强制性的物权关系,一般不认同意思自治主义的物权关系,即使是信托式的物权关系也不能偏离法制的轨道另搞一套意思自治主义,这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按照常理,制度物权关系有宪法、行政法和行政经济法、刑法的保驾护航,就一定很牢靠了。其实不然。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物权关系是最庞大、最复杂的信托式物权关系,尤其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掌控的资产极其庞大,其中一些腐化堕落的官员故意歪曲、篡改法定的制度物权关系,以各种手法掠夺公共财产,导致国家、集体的资产大量流失。 对比之下,私营企业的财产绝对不会造成这样长期的、大量的和风潮式的大量流失。虽然刑法是制度物权法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法律,然而仍然有一些亡命之徒胆大妄为,为了贪污受贿而铤而走险,不怕把牢底坐穿,不怕砍头、吃花生米、打毒针。 5.制度物权关系有数百部法律法规和上万部地方规章规范与控制,理应成为最规范最标准的物权关系。 关键在于,物权关系法制化应当与民主制度化相结合,不能让任何人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在这种意义上说,理顺各种制度物权关系,不能完全排除道德法、逻辑法的参与。中国几千年来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广泛应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时代并没有发生多少贪污腐化事件,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主要依靠的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广泛应用,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独到的建树。
6.制度物权关系,涵盖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特殊性的物权关系。 禁止流通领域的制度物权关系是封闭式或者非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不发生物权关系。 限制流通领域是基本封闭式或者基本非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不发生物权关系,或者有限度地对外发生物权关系。 一般流通领域的制度物权关系是开放式或者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发生物权关系,但要正确处理优先权与非优先权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公益权或共益权与自益权、他益权、非益权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物权关系。 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了自然资源等方面诸多的优先权,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能将全民所有的财产全部据为企业所有甚至于个人所有。 7.制度物权关系的消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随意消灭制度物权关系。 宪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明了特殊的公共财产是永远受宪法和其他特别法保护的。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性质是不能篡改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度、征收征用财产合理补偿制度等,应当是长期的一贯制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宏观控制,违法违规处分和消灭关键性的国有资产是最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这种严重的违法活动。 普通物权关系可以基于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主义原旨而消灭,担保物权关系中基本上也可以这么办。 而制度物权关系的消灭需要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和特定的法律程序,否则是无效的消灭,物权关系的双方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制度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法定的物权化方针,中心思想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对担保物权关系“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对普通物权关系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构成法定的控制。制度物权关系在重大项目问题上,可以干预担保物权关系和普通物权关系,并统帅、指导、协调与纠正其他的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全部对抗式担保物权关系。 二、物权与物权关系 1、物权 物权,一般是以占有物为原点、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合法权益。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于不动产、动产和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的权利,以及经济性财产权与非经济性权利,均称之为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典型的标志性物权,容易形成自物权与自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各自或者共同达到利用物的目的。 宏观的物权,涵盖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三大品种,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性意义。 普通物权,亦即一般性的物权。主要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这些常见的一般物权。其中大大小小的物权多达数百种之多,具有权源性、广泛性、广谱性、多样性、复杂性、群众性、开放性、流变性、混合性等特征。消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须的普通物权。 担保物权,亦即半强制性的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不常见的中级物权。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担保物权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半强制性的专门化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呈现粘连性、关联性、同一性、融会性、联通性、限期性等特征。担保物权能够依据自己的权力反债务人的所有权,有能力消灭债务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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