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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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第5/8页)

通过股份化进行私有化,哄抢、私分、破坏国有企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某些经济学和居心叵测的人来说,《物权法》的条文越是松懈,物权法理论越是有漏洞,国家财产保护的环节越是薄弱,他们就越是有机会浑水摸鱼。

    他们极力反对在《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写上国家法人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更反对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司马昭之心,人人皆知。

    2005年至2007年《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有作者专门提出了增补“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一篇,计有103条,26000字,篇幅上相当于现行《物权法》的约75%。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这就是当时起草物权法的一个秘而不宣的内幕!

    其实,什么物权法,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什么物权法理论,也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历史、时间和事实可以证明一切。

    3、概论

    相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往往以规模化、社会化、格式化的方式称雄于各种物权关系的运动场,并有相当出色的业绩表现。并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或大或小地影响其他品种的物权关系的走向,引领物权关系的新潮流,迈向物权关系的新征程。

    制度物权关系,涵盖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产权关系,涵盖全社会主要的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的各种产权关系,社会公共品的建设、供给与保障关系,旨在建立健全以公益权或共益权为主、自益权为辅的统筹兼顾式特种物权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平衡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在惩治腐败和违法犯罪等不法行为方面,物权关系人双方均有监督义务。

    制度物权关系,是高级形态、社会形态、重大物权形态、强制性形态的特种物权关系。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都有特定的物权关系属相,物权的来龙去脉清晰可见,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严谨而充实,广泛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权质量控制,使得内部的与外部的物权关系趋向于功德圆满。

    制度物权关系部分的融入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后,能够形成杂交的、改良的和相对开放式物权关系,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甚至于立体化、网络化。物尽其用、人尽其力的效果更加给力,此时不但不能削弱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效能,而且需要增强强制性的效能,需要将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进行整合,化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

    制度物权关系,以限制物权自由的办法重塑物权关系的构造,特别注重物权关系的形象设计与制度建设,力求在不确定性中找到确定性,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在等级制度中适当地进行扁平化处理。无论是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或者是个别的物权关系,均以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扁平化建设为契机,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纠纷,利用各种法定的强制性手段来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力求做到稳、准、狠地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制度物权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制度物权关系,是具有一定优越感、成就感和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的特别物权关系。

    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依法取得一些特别物权,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生动体现,物权关系人不得随意改变所有制性质和土地所有权性质。一些单位与个人取得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珍惜,不得随意荒废与抛弃土地使用权。即使是依法竞争取得的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依法按照开工建设,在两年时间内不按照开工建设会被当地政府没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利用权,没收定金并进行行政处罚。农民免费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后,有意无意地搁荒和抛荒地的,不但不能取得政府提供的粮食与农资补助金,而且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执法时以此类推。

    物权关系人首先要面对制度物权的现实,面对制度物权法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不能降低物权身份和法律标准,不能篡改物权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格式,必须中规中矩地依法办事。处理物权关系矛盾时,既不能简单粗暴,又不能姑息迁就。

    物权法有个普遍性原则,就是一般均衡原则,亦即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物权人依法取得了制度物权这种非常重要的特别物权,享受了制度物权的很大益处后,标志着需要履行更大的义务,承担更加重要的法律责任。

    制度物权关系的一大特性,就是动静结合、内练外修、志高存远、恩威兼施。

    一则,动静结合。

    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只有物权“动”起来才形成物权关系。

    然而,制度物权在主观能动性作用下固然形成物权关系,很多时候在静止的状态下也能够形成物权关系。

    如公共、公益性制度物权方面,许多不动产、动产及其设施免费提供给广大民众享用,继而构成“所有权—享用权”式的公益制度物权关系,标志着这是纯义务性、保守性的制度物权关系,表现最为消极。

    二则,内练外修。

    制度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人,如国家法人、集体法人均为抽象的所有权人,称之为制度信托所有权人。这种制度物权人,一要练习内功,在保护公共财产方面,需要十八般武艺件件精通;二要修身养性,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与自律性,要比一般物权关系人做得更好,履行更多的社会义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则,志高存远。

    制度物权人必须着眼于长远的规划与打算,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实事,办好事。不能老是局限于眼前的一时一事,不能杀鸡取卵,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大家的利益、因为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的利益。

    四则,恩威兼施。

    制度物权法并不掩饰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其给予特定的物权人以很大的利益与权力,获得了很大的便利条件,同时需要设置高压线与防火墙,严格限制权利人的权力,有效地禁止失职、渎职、侵权、越权、专权、霸权等恶劣行为,将全面保护国有、集体财产的责任落到实处,多管齐下地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

    (二)几个特点

    制度物权关系的外延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

    1.制度物权关系,系指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宏观物权关系。

    这种物权关系可以是独立自主的特殊物权关系,也可以融合到各种所有制关系、各种所有权关系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可以是独立自主的特殊法律关系,也可以融合到各种普通物权法律关系、各种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形成不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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