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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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第3/8页)

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例。当全民所有权确定以后,一般而论,就构成了全民所有权与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

    通用公式是:

    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对外的物权关系,仍然称之为国家法人所有权,或者称之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

    至于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之间如何集权,如何放权,如何投资、分红、分配和消费,如何管理,如何监督,如何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等,是要通过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协调机制来加以正确处理的。

    对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物权法而言,主要内容是“一致对外”的物权关系,很少涉及到“一致对内”的物权关系,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则没有专门的规定。因为理论基础的薄弱导致了法律内容的浅薄,法律内容的浅薄反过来加深加固了理论基础的薄弱。于是乎恶性循环下来,连锁反应式地落后于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权法”。

    《物权法》第6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不提国有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第55条规定的〖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不提国家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此后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所有这些,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物权法理学方面的理论存在严重的空白点,加之一些反对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经济学家从中作梗,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法律的圆满程度。

    本来,物权法资源是极其重要的法律资源,物权法基础理论是非常科学、非常深奥的科学理论,现实情况下遭到了很大的、无情的浪费,不禁令人扼腕长叹。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完全可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从此找出制度物权关系的规律性,用以正确指导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物权法制建设,从理顺内部的物权关系入手,继而理顺其他相关的物权关系,达到提纲挈领、举一反三的良好目的。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中核心的物权关系。一旦这种物权关系遭到破坏、崩溃,其他有关联的物权关系定会跟着破坏、崩溃。即使是其他的物权关系未受到破坏、崩溃,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破坏、崩溃已经是威力很大的了。

    以前苏联、东欧为例,因为长期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化,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庞大无比。国营企业管领、支配、控制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各级政府支配、控制、统治的资产是谁的?过分的强调国营企业的自主权和法人所有权,过分的强调中央集权制和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使得真正所有权人—全体人民的财产所有权变成了虚权,结果是:虽然国家没有跟美国那样的破产,却是导致整个国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崩溃与破产,一个个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的倒了一下,亡党亡国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这样完蛋了!

    (2)理论动态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很多专家学者立马对该法律评头品足,其中谈到“国有企业财产权归属问题”争论不休之“死胡同”问题。现在全文录上一段。奇文共欣赏,疑义共与析吧!

    该文长篇大论,不分段落,现试分开抄录。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里是否可以与“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有关?

    文章说,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立法者无法达成共识,是基于传统固有观念的影响。这里比较典型的是有关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文章说,起草物权法时,立法者要回答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出现了巨大的分歧。一个企业作为民法的主体能不能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本来是个法律技术问题。根据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团体人格的基础就是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因此,这个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实际生活也是这样cao作的。

    文章说,但到了立法上真要去确认这个事实时,人们的认识不得不受到观念上的深刻影响。一般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比较好办,没有人会认为把私营企业的财产规定为法人所有是有任何问题的。

    文章说,但一遇到国有企业,“企业财产究竟是谁的?”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出现了不可逾越的观念障碍:按照固有观念,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经过投资而形成的这些国有企业,它们的财产你能说不是国家财产吗?人们长期(以)来都认为并且确信它们就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当然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文章说,现在,如果说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企业法人的话,那就不可以再说它是国家财产了,不可以再说它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了。因为人们固有的观念就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一定要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而马克思早就说过: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这个论断似乎是不可动摇的。有全民所有制就必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而国有企业财产如果不是国家所有的财产,那这些财产就不再是全民所有,就不再是公有。如果不再是公有,那么公有制何以存在?

    文章后面更加严重地说,这种关于所有制和所有权关系的观念已经深入到民法理论体系之中,而一旦依照这种观念来解释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时,就会碰到巨大的障碍,实际上,这个障碍横亘在我们面前已经几十年了!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学界就开始讨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性质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讨论,后来一度不再进行,因为那是个死胡同。但到了物权立法,我们竟然又不得不回过头来进行讨论,这时我们才发现,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这一重大问题的立法困难显然是受到所有制观念的影响。

    看至此,笔者的脑筋彻底崩溃,彻底无语了!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为什么这样愚蠢无能?是先天性愚蠢无能,还是后天性愚蠢无能?是真正的愚蠢无能,还是故意卖关子?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中国有多如牛毛似的经济学家和法理学家,竟然反反复复地讨论来讨论去,激烈讨论了30多年来毫无结果,毫无进展!!!

    怪不得,主流媒体上广泛流行“中国合格的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怪不得,08世界金融危机后,英国前首相“铁娘子”撒切尔夫人大骂经济学家们都是酒囊饭袋!怪不得,中国物权法起草13年来争论不休,还差一点就流产了!

    关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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