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第2/8页)

托物权享有独立于制度物权之上的特权,才有可能优先于制度物权,但是这种特殊情况是罕见的。制度物权是法定的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确定、更改与违反。如土地所有权制度,这是长期的一贯制的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确定、更改与违反。

    (2)广义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是指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发生的杂交物权关系,一般表现为制度物权法融入了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形成水rujiao融式的物权关系。以自由竞争为主、以指令性计划为辅,呈现相对开放的格局。物的利用水平得以提高,除了同一所有制发生的物权关系以外,集合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发生的物权关系也不例外。这种制度物权关系,相应的规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全民、集体所有制可以适当地向私有制放权让利,特种、特别、要式物、封闭式所有权与特定的一般、略式物、开放式所有权仍然有一定的交集。

    如农用地也可以由私人承包,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给私营企业等,物权的价值与经济的价值两者之间都能够协调起来,能够充分发挥物力资源为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服务,综合性地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

    理论上,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可以包含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然而,理论上的可以包含与实践上的不可以包含也是客观存在的。

    表达方式上,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中只要是涉及到内部的物权关系,应当以制度信托所有权确认之,遗憾的是,理论界和老百姓之间罕见有这种正确的表达式。语言习惯上,很多人言必称所有权,从来没有称呼什么“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中只要是涉及到经济关系,常常称之为所有权关系,另外还有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等,即使是如此,全民、集体所有制内部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3)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物权关系广泛、经常、铁定的存在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中,他们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等等,起杠杆作用的关键在于完整的、完备的、完善的制度信托关系。没有制度信托关系,公共所有制的制度物权关系就很容易虚设、悬空和落空,国有、集体的资产就会遭到经常性、大规模的甚至于毁灭性的破坏,一发而不可收拾。

    为什么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集体资产平均每年多达1万亿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物权关系遭到了严重破坏,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对于制度物权关系的帮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们常说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独裁专制等等,这只不过是一种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就必须认真理解制度物权关系和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所谓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主要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物权人的制度信托责任形成的制度物权关系。依法享有对全民所有的资产的信托支配权、信托管领权、信托控制权、信托统治权,包括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等等。采取民主管理、相互监督、合理利用、合理分配等有效措施来全面保护国有资产,严格禁止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哄抢、贪污、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公权私化、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盗窃和里通外国的违法犯罪分子。

    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实行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双层制度信托所有制、责任制。前者为第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后者为第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共同以及分别承担全体人民财产的信托责任,履行本职工作的义务与社会性的义务,带头模范地遵守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恪尽职守,克己奉公,勤勤恳恳競競业业地为人民服务,齐心协力努力奋斗,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现代化和谐新社会。

    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是指集体组织、集体企业等物权人的制度信托责任形成的制度物权关系。形式与架构与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基本相同,法定的身份权与财产权亦有一定的关系,民主自治、村民自治制度也非常重要,可以比全民所有制承担更少的社会责任,但比私有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实行集体组织与集体企业双层制度信托所有制、责任制(没有集体企业的除外)。前者为第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后者为第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共同以及分别承担集体财产的信托责任,履行本职工作的义务与相应的社会性的义务。

    集体所有制为物权共有制,更趋向于标准的民事主体,共有权与私有权存在很多交集,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普通信托物权关系并存是常态现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遵守耕地保护制度和民主选举监督制度、合理的分配制度、征地补偿制度等至关重要,在努力发展集体化的同时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干部独裁专制和贪污腐化,群策群力地保护自己的家园与共有的财产不受任何坏人的侵犯。

    制度信托关系是成建制的、相对固定的信托关系,无论有无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有无合同约定,制度信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于私有者之间的物权关系,可以成立普通信托关系,却难以成立制度信托关系。因为普通信托关系只是一般流通领域发生的自由式信托关系,不是法定的和特定的信托关系。

    2、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

    (1)要领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就是解决制度物权关系的瓶颈问题,高屋建瓴、触类旁通地一举平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的各种物权关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以及杂交的和其他的物权关系等等,需要一个桥梁式、杠杆式、中介式物权关系来加以规范与调整。——这种物权关系,称为“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不是空洞无物的、装腔作势的、吹吹拍拍的、故弄玄虚的理论,而是实事求是的、辩证施治的、有的放矢的、缜密科学的理论。其能够使得所有制、所有权等权利人不虚位,使得信托物权人不越位,也能够使得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平共处,以点带面式地统领物权关系的全局,许多老大难的疑难问题和历史问题均可以迎刃而解,让大家醍醐灌顶、破涕为笑。

    以全民所有制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