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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 (第8/8页)
(1)集体所有制的特种物权和先取特权。(2)专有物权。二级控制物权。(3)专控物权。三级控制物权。(4)一般物权。四级控制物权。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用于市场商品流通产品的一般所有权或者一般用益物权、一般用益权、一般占有权。(5)各种担保物权。(6)一级制度信托物权。(7)二级制度信托物权。(8)一级普通信托物权。(9)二级普通信托物权。(10)特别优先权与一般优先权。(11)特别排他权与一般排他权。(12)永久保护权与一般保护权。(13)集体成员的身份权、共有权、共管权与优先权。(14)集体财产的一次分配权与二次分配权。(15)其他各种物权与准物权。(16)相当部分制度物权可以融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并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4.低级制度物权 (1)集合所有制之制度物权法类特种物权和特许物权。(2)集体所有制中向集体成员私人倾斜的承包土地长期使用权。(3)依法分配的自留地与自留山、宅基地等农村土地的长期或者永久使用权。(4)集合所有制从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合作中取得的自然资源优先占有权。(5)集合所有制依法集资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6)全体股民的身份权、共有权、共管权与优先权。(7)集合所有制财产的一次分配权与二次分配权。(8)私人重要的财产权受刑法等制度物权法的保护。(9)单位、个人的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国家征收征用获得经济补偿等权利。(10)单位、个人的财产因开发商业利益需要被赎买获得加权经济补偿等权利。(11)慈善团体等其他所有制权利人的制度化物权。(12)集合所有制、私有制、其他所有制或者自然人的制度化准物权。(13)此项制度物权法准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并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5.数理物权 (1)有物权。(2)无物权。(3)零物权。(4)除物权。(5)加物权。(6)减物权。(7)正物权。(8)负物权。(9)集物权。(10)散物权。(11)进物权。(12)退物权。(13)有理数物权。(14)无理数物权。(15)整数物权。(16)分数物权。(17)倍数物权。(18)约数物权。(19)逻辑物权。(20)统筹物权。(21)若干项权能物权。(22)模糊权能物权。(23)成长物权。(24)裂变物权。(25)衰亡物权。(26)法定数理物权。(27)约定数理物权。(28)准物权。 6.其他制度物权 (1)排他权。(2)公示权。(3)普通追及权。(4)永远追及权。(5)物上请求权。(6)物上限制权。(7)人格物权。(8)物格人权。(9)人与物处分权。(10)征收权。(11)征用权。(12)赎买权。(13)优先购买权。(14)优先回购权。(15)统购统销权。(16)没收权。(17)充公权。(18)划拨权。(19)分配权。(20)保有保全权。(21)财产与人身剥夺权。(22)处罚权。(23)刑罚权。(24)其他特许物权。(25)其他特种物权。 注:本文因限制在2万字以内,省略了制度物权的特性。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立法意义概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重点与基本原则〗〖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与旧物权法的比较优势〗〖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物】〗〖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关系】〗〖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关系】〗 〖系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非成文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制度物权是社会化、模式化、强制化、大型化的特种物权,无论其在物权法中占有比重多少,均体现出高端物权的气势。一般而论,在大的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最通用性规则。 纵观各国的法制史,不难看出于绝大多数历史阶段是诸法合体、民刑合一的。现代以来的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分离或者适当分野,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却反过来对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进行重新组合,自然有一定的客观需求与法理支撑。至于谁是正统的物权法谱,谁不是正统的物权法谱,应当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进行正确判断,不能用唯心主义的方法论进行错误的评说。 很多公法并不是绝对的公法,很多私法并不是绝对的私法。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例子是很多的,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体系中有很多公法的内容,而且是资本主义的民法体系中也屡见不鲜。 但是,有的法学家打着公法牌、私法牌这两张王牌,极力反对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融入《物权法》中,对于现行的《物权法》大加斥责与抨击。甚至于堂而皇之地对中央领导人、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闻工作者公开自己的错误立场,与大多数人唱对台戏,这种胡说八道的负面影响很大,必须拨乱反正,肃清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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