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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5-2 (第7/8页)
大量的明文规定,应用起来能够有根有据、得心应手。 所谓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出力、为债权人提供的偏担保,是来路不正统和应用范围相对狭窄的担保形态。等到第三人与债权人的担保关系完成以后,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进行担保形式的清算,进行第二轮担保关系的处理工作。对于偏担保,担保法和物权法只有准用担保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亦称之为“准担保”。 担保与反担保双轨制,是法律规定的两种担保制度,是一种三角债式的复合担保制度。尽管反担保制用途并不广泛,而对于融资的作用不可低估。 第四,均为反所有权制。 担保物权的物权化方针,就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从抵押权到质权、留置权,实行的是反物权化方针,债务人的所有权是被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严格控制之对象,消灭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是家常便饭,一点也不心慈手软。为了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有权主张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担保标的物,以及处理权利中的财产权。 无论是控制或者消灭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所有权,都是反所有权制,所有权对此无抗辩权。除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新的担保,以金钱清偿了债务,才有可能解除反所有权制。 关于所有权,于普通物权法体系中一直是王牌物权,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限制性条件,几乎是手心通天,无孔不入,无所不能。到了担保物权法体系中,所有权从王位上跌落下来,甚至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成俘虏,最后成为投降者。 第五,基本是短促突击制。 对于大多数担保物权而言,表现为短、平、快式的短促突击制。债务关系是束缚债务人自由的法律锁链,同时又是债权人的一个心结,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当然是越快越好。只有在不动产抵押权、应收账款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质权之类的担保物权表现得冗长一些,即使是如此,于实现和消灭担保物权时亦表现出短促突击制的特点。 大多数情势下,实现和消灭担保物权几乎是在同时一瞬间完成任务的。担保债权得以清偿,或者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等权利跟着得以实现,担保物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这种情势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担保物权就必须自然而然地进行消灭。诚然,因可归责于担保物权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担保物权亦必须自然而然地进行消灭。 一般而论,越是高级、越是效能高的担保物权,所存续的寿命就越短促。留置权往往比质权、抵押权的寿命短,质权的寿命往往比抵押权的寿命短;权利质权的寿命往往比动产质权的寿命短,一般质权的寿命往往比最高额质权的寿命短;动产抵押权的寿命往往比不动产抵押权的寿命短,一般抵押权的寿命往往比最高额抵押权的寿命短。 对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物之类的不动产抵押权,于抵押期间抵押人仍然可以使用和利用已经抵押的该项不动产,对于正常的生产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故这种抵押权可以持续几年至几十年。房屋抵押、按揭、典当等,经登记而生效,登记机构起监督作用,房屋产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全在登记机构的掌握之中。进行信息化管理之后,还可以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分子的线索,打击贪污受贿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有效。 第六,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对于担保物权,成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消灭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无论是哪种担保物权,都摆脱不了物权法的魔法与魔咒:“成也消灭,败也消灭”,反正得自我消灭或者自然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得消灭:一是担保债权清偿而消灭;二是担保物权实现;三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是担保物权遭到破坏而不能恢复;五是担保物权被物上代位权所取代;六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一、第二、第五种是成功的消灭,其他三种是失败的消灭。 对于失败的消灭,担保物权有可补救措施的与不可补救措施的两种情形。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已经没有补救的可能性,而且需要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基于债务人的原因而破坏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据此行使恢复物权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事后补救。 二、基本划分 担保物权,是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体制中升格而成的比较规范化、格式化的等级制物权,其中某些不动产或者动产担保物权与制度物权法的零物权制度牵连。 1.质量物权。(1)一般物权。多级控制物权。(2)限制物权。(3)半限制物权。(4)不限制物权。(5)主从合一物权。(6)主从分离物权。(7)房地合一物权。(8)房地分离物权。(9)有限期物权。(10)成长物权。(11)裂变物权。(12)衰亡物权。(13)法定物权。(14)约定物权。(15)准物权。 2.高级担保物权,留置权,限制所有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专项留置权,一般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以及法院扣押权,均为高级担保物权。 第一序列,同一法律关系的普通留置权。(1)留置占有权;(2)留置控制权;(3)留置保管权;(4)留置孳息权;(5)留置处分权;(6)留置最优先受偿权;(7)留置完全受偿权。(8)受期限限制的普通留置权。(9)同一法律关系的普通零留置权。(10)保全普通留置权。 第二序列,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限制所有权。(1)扩展留置占有权;(2)扩展留置控制权;(3)扩展留置保管权;(4)扩展留置孳息权;(5)扩展留置处分权;(6)扩展留置最优先受偿权;(7)扩展留置完全受偿权。(8)受期限限制的特殊留置权。(9)准担保或反担保物权。(10)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扩展或特殊零留置权。(11)保全特别留置权。 3.中级担保物权,质权,限制所有权。 第一序列,动产质权。(1)动产质占有权;(2)动产质控制权;(3)动产质保管权;(4)动产质孳息权;(5)动产质处分权;(6)动产质优先受偿权;(7)动产质完全受偿权。(8)单一动产质权;(9)拟定集合动产质权;(10)最高额动产质权;(11)法院强制执行动产质权。(11)受期限限制的动产质权。(12)准担保或反担保物权。(13)动产零质权。(14)保全动产质权。 第二序列,权利质权。(1)汇票质权。(2)支票质权。(3)本票质权。(4)债券质权。(5)存款单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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