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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5-2 (第8/8页)
。(6)仓单质权。(7)提单质权。(8)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质权。(9)可以转让的股权质权。(10)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11)可以转让的专利权质权。(12)可以转让的著作权质权。(13)应收账款质权。(14)其他质权。(15)权利控制权。(16)票据保管权。(17)单据保管权。(18)票据处分权。(19)单据处分权。(20)权利质优先受偿权。(21)权利质完全受偿权。(22)法院强制执行权利质权。(23)受期限限制的权利质权。(24)准担保或反担保物权。(25)权利零质权。(26)保全权利质权。 4.低级担保物权,抵押权,限制所有权。 第一序列,动产抵押权。(1)动产抵押权。(2)最高额动产抵押权。(3)保全动产抵押权。(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5)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6)抵押控制权。(7)孳息权。(8)优先受偿权。(9)顺位受偿权。(10)约定抵押权。(11)法定抵押权。(12)法院保全抵押权。(13)法院浮动抵押权。(14)典当式动产抵押权。(15)按揭式动产抵押权。(16)变更动产抵押权。(17)受期限限制的动产抵押权(18)准担保或反担保物权。(19)动产零抵押权。 第二序列,不动产抵押权。(1)不动产抵押权。(2)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3)不动产保全抵押权。(4)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5)房地合一抵押权。(6)主辅合一抵押权。(7)业主专有或共有抵押权。(8)长久抵押权。(9)抵押控制权。(10)孳息权。(11)优先受偿权。(12)顺位受偿权。(13)约定抵押权。(14)法定抵押权。(15)法院保全抵押权。(16)法院浮动抵押权。(17)典当式不动产抵押权。(18)按揭式不动产抵押权。(19)变更不动产抵押权。(20)受期限限制的不动产抵押权。(21)准担保或反担保物权。(22)不动产零抵押权。 第三序列,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权组成联合抵押权,限制所有权。(1)联合抵押权。(2)最高额联合抵押权。(3)申请登记的联合抵押权。(4)完全或基本包容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模式。(5)受期限限制的联合抵押权。(7)准担保或反担保物权。(8)联合零抵押权。 5.中介担保物权,限制所有权。(1)中介留置权,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2)中介动产质权。(3)中介权利质权。(4)中介抵押权。(5)其他的中介担保物权。(6)准担保或反担保物权。(7)中介担保零物权。(8)反担保零物权。 6.数理物权。(1)有物权。(2)无物权。(3)零物权。(4)除物权。(5)加物权。(6)减物权。(7)正物权。(8)负物权。(9)集物权。(10)散物权。(11)进物权。(12)退物权。(13)有理数物权。(14)无理数物权。(15)整数物权。(16)分数物权。(17)倍数物权。(18)约数物权。(19)逻辑物权。(20)统筹物权。(21)若干项权能物权。(22)模糊权能物权。(23)成长物权。(24)裂变物权。(25)衰亡物权。(26)法定数理物权。(27)约定数理物权。(28)准物权。 7.其他担保物权。(1)排他权。(2)公示权。(3)普通追及权。(4)永久追及权。(5)物上请求权。(6)物上消灭权。(7)知识产权优先权。(8)担保登记优先权。(9)留置权成立优先权。 注意事项: 1、关于限制所有权。所谓限制所有权,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担保物权人有权限制、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所有权,以充分满足清偿债权债务的需要。 二是限制债权人随意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防止债权人以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债务人出让给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权利所有权,一般而论,于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得以公开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或者权利为主,实在没有办法时才以折价处理所有权给债权人。也不允许于担保合同中先行载明债权人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否则,是无效的清偿债权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关于公法、司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性质上,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是半强制性的,适用于民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物权法;公法、司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是强制性的,并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物权法,行政处罚法、刑事没收法、征收法等另类办法是特殊的担保物权法。 所有的担保物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立法意义概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重点与基本原则〗〖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与旧物权法的比较优势〗〖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物】〗〖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关系】〗〖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关系】〗 〖系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非成文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 〖本文要点〗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侵权之债和第三方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他项物权,以及担保法锁关系和优先受偿权之类的趋利性等级制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有的担保物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 诚然,担保物权只能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的普通所有权有效,对于非流通领域和享有特别优先权的所有权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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