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第6/7页)

,走后门,当黑保护伞,放高利贷,强抢强夺,贪污受贿,行贿索贿,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权利寻租,以权谋私,公权私化,公物公款私用,瞒天过海,暗渡陈仓,官员经商,吃里爬外,采取阴谋手段侵害他人财产与合法权益,道德沦丧,无法无天。所有违法乱纪的变异所有权,到处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任何国家,任何时候,任何法律,都是统一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的,绝不保护非法的财产所有权的。所有带病毒、带血腥、带恐怖、带脏乱、带讹诈、带转基因的异型所有权,必须依法彻底隔离、消毒、清除、消灭,而且需要加强日常性的预防工作,禁止此类异化变质所有权的发生。

    第二板块:用益物权板块。

    用益物权板块,是仅次于所有权板块的特大型普通物权板块。粘连性、契约性、附从性、委身性、期限性、孳息收益性等,是其物权谱的主要特征。

    一则,粘连性。

    粘连性,指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有一种若即若离式的粘连性质。用益物权表面上是一种独立性的普通物权,而实际上没有所有权就没有用益物权,只有所有权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自物权”。用益物权没有所有权施舍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根本不能成立,而所有权可以根本不依靠任何物权就可以独立自主地存在,非常自由自在。

    用益物权的粘连性,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粘连性也是不一样的。这些担保物权的粘连性,是担保债权粘连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粘连担保债权,自身的两种权利相互粘连,本质上是一种法锁关系的粘连,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会有一定规律性的约束条件、约束方式与约束结果。

    然而,用益物权的粘连性,是普通物权式的粘连性,与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没有关系。用益物权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不是无偿占有的,并且没有处分所有权人之物的相关条件,只能利用所有权人之物争取一点收益。只有用益物权人欠所有权人债务时,才出现普通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这一点也跟担保物权人的占有条件、占有方式以及处分方式也是很不相同的。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产生的粘连关系,是法律关系,不是法锁关系。双方之间什么时候解除承租合同,什么时候解除粘连关系。一般而论,这种粘连关系往往比担保物权之粘连关系长久一些,如某些农用地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关系可以持续数十年之久。而担保物权的粘连性往往是短、平、快的,且法律规定是不能拖延长久的。

    二则,契约性。

    无论是传统的或者现代的用益物权,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用益物权,成立与行使的前提就是遵守收益租赁关系的契约。所谓的契约性,俨然就是契约化。

    传统的用益物权是没有法定的形态的,佃农租赁经营地主的土地全是民事主体之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没有契据就不能形成收益租赁关系,用益物权也就不能成立。

    现代的用益物权开始有了法定的形态,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和其他农用地等公共土地以法定的形式出租给私人使用与利用,从而形成了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是法定的收益租赁权,承租(承包)人仍然需要出租(发包)人签订农用地的租赁合同,否则,就不能成立用益物权。

    同样是收益租赁权,同样是用益物权,法定的与意定的显然是不一样的。法定的,体现为整体性、全局性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非常稳定而持久,不受所有权人的剥削与压迫,而且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意定的,首先是要看所有权人的眼色行事,只有出租人才有议价决定权,承租人没有议价决定权,契约关系的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有时候甚至于是随处可见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土地公共所有制以后,尤其是实行土地改革以后,土地产权的契约关系与用益物权关系得以相对的改善,但完全消灭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也是不可能的。如房价高企并持续走高,商铺高企并持续走高,承租人没有议价决定权,不得不忍受高房价、高铺价带来的伤害。

    三则,附从性。

    附从性,是一种如影随形的依附性。用益物权人依附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依附所有权,构成普通物权关系的生态环境,维持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物权关系。

    用益物权人利用的是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且是二等的普通物权人,自然而然地会附从于所有权人。无论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是否优惠,这种附从关系永远是客观存在的。

    有了附从性,就有了反附从性。所有权人不出租其物就不能相应的在不转让财产时谋取利益,反过来对于用益物权人有所顾忌、有所依赖。

    所有权人将自己之物出租给承租人以后,用益物权人从此取得他人之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使如此,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只是暂时的搁置了起来。这种问题一定要说清楚,不能搞混淆。否则,用益物权莫明其妙的代替了所有权,这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

    四则,委身性。

    委身性,指用益物权委身于所有权,并不是用益物权人委身于所有权人。奴隶社会的人权与物权都是委身制度,非奴隶社会只有物权上都有委身制度。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产生的物权关系,是高低不平的普通物权关系。这是一种等级物权制度,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客观事物。

    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表面上是当事人对于物的利用关系,实际上相当于物权上的卖身契式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人租赁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契约的约束,感到了精神压力,卖力地干活很多果实被所有权人拿走,似乎是委身于所有权人而生存。

    为了妥善解决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矛盾,缓和解除矛盾冲突,一些开明的法学家想出了减租减息的办法,限制所有权人的高租金与高收入。这种做法不能消灭物权关系中的委身制度,但是可以依据物权法进行相对地改良的。

    五则,期限性。

    期限性,是指用益物权的存续都有期限限制的特性。无论是法定的用益物权或者是意定的用益物权,都受所有权的限制或者管制,存续时间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用益物权人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所有权人的约定定期地行使用益物权,一般不得突破收益租赁的最高期限。

    法定的用益物权期限,是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期限,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非法定的用益物权期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法律对于划拨的和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作具体规定,其中,对于经营性用地比照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执行。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