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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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第5/7页)

于微观物权法方面存在弱点;西方国家物权法于微观物权法方面有些建树,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方面的精细化程度,比中国物权法强一些。总之,中国物权法于宏观物权法和自然物所有权板块等方面比西方国家物权法的内容饱满一些,西方国家物权法于微观物权法和动产所有权板块等方面比中国物权法的内容饱满一些。

    比如,德国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分别规定的是:所有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转让,取得时效,附合、混合、加工,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先占,拾得,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共有。关于动产所有权,有专门的规定。

    中国物权法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分别规定的是: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国有的土地范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文物,国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国家所有权保护,国有资产监督,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其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公布集体财产状况,集体所有权保护,私人所有权范围,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私有财产保护,企业出资人,法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内容确实很丰富,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所有权部分,没有出现过专门的“动产所有权”章节。

    梳理一下中国物权法人造物所有权,不动产方面的规定仍然是多于动产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国有基础设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等。国家所有权部分、集体所有权部分、私人所有权部分,企业出资人部分,法人所有权部分,社会团体所有权部分等,里面夹杂着许多不动产、动产人造物所有权。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等,不完全是动产所有权,其间夹杂了动产所有权,主要是人造物所有权。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所有权,主要是金钱所有权,其次是权利所有权、利益所有权和物的所有权。

    储蓄,就是金钱的储蓄。需要说明的是,金钱,在物权法中是作为一种特别动产对待的,也是作为一种人造物对待的。尽管金钱是人世间用途最为广泛、使用最为便利的一种人造物,却是一种来源最为广谱、最为复杂的一种经济价值物、物权价值物,物权法对此只能作概括性规定,用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利益保护请求权等请求权和法律责任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造物所有权板块的划分方法,与传统的划分方法是不一样的。传统的划分方法,只是以不动产和动产“两分法”来进行定向划分,并没有对于自然物与人造物作出进一步的划分。通过简单解析,我们已经得知,人造物所有权板块中,既有动产的所有权,也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类似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之类的人造物不动产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最大宗、最重要的所有权之一。了解其中的财产来源及其物权、物权关系等个性关系与社会关系,需要从自然物与人造物几个方面来进行全面理解。

    3、是非变异所有权板块

    是非变异所有权板块,系指变异所有权板块和不变异所有权板块。

    出现变异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属性有所变化,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未出现变异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属性一般不会变化,个别情形除外,仍然适用于原来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1)变异所有权

    变异所有权,不是转移所有权,也不是简单的变更所有权,应当是杂交所有权、混合所有权或者是变种所有权,还有变质的所有权和腐化的所有权。其比单纯所有权更加复杂,在占有制度、所有权制度以及所有制制度等物权制度方面,适用于另外一套法律规定。

    变异所有权发生在一般流通领域,所有权载体是可交换物,以及可交换的所有权等。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导致物的物理属性被人为的变化,从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改变所有制的属性,即使是所有权性质不变,所有制的性质也会改变。

    一则,自然而然的变异所有权。

    就自然法而言,某些不动产可以变为动产,某些动产可以变为不动产,自然而然地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譬如,矿藏资源是不动产,矿石却是动产,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要登记公示,而矿石则不一定要登记公示。森林资源与树木是不动产,而木头却是动产,树上的果实是不动产,采摘下来的果实是动产,同样地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适用于另类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又如,水泥、石灰、碎石等建筑材料是动产,用这些材料建设成建筑物就是不动产。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必登记公示,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则需要登记公示。同样地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适用于另类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自然而然的变异所有权,当然也不是纯净的所有权,必须适用于客观标准。权源法方面,有的需要追究其所有权的来源,有的不需要追究其所有权的来源。不过,理论上都需要辨识所有权的来龙去脉。探矿权、采矿权是法定的特许物权,矿藏资源利用权不合法,连矿石所有权也不合法,当然需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则,突破所有制界限的变异所有权。

    所有的混合所有制,不是客体上的、而是主体的所有权变异与变异所有权。低端的交易是产品交易,无论是怎么混合交易,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高端的交易是股权交易,垂直交易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交叉交易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

    所有制和股权是一个所有权包裹,里面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所有权无论是公对私或者私对公,只要发生突破所有制界限的事情,就会发生变异的所有权,往往是从不动产、动产到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企业控制权和其他权利发生一连串的所有权变异。

    这种整体性的所有权变异,于物以致用、物尽其用方面是非常强大的。主要的副作用是贱卖公共资产,权利寻租,贪污受贿,或者以不公平的交易导致公共财产遭到大量的破坏。加强所有制及其股权、产权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控至关重要,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三则,隐晦曲折的变异所有权。

    隐晦、曲折的变异所有权,在违法犯罪现象中是屡见不鲜的。人世间有许多人不敢光明磊落地取得所有权,利用阴谋诡计和隐晦曲折的办法企图蒙混过关,花样翻新,不择手段。所有权于法律性质上的变异,才是祸害社会的根本变异。

    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偷工减料,假冒伪劣,洗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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