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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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第7/7页)

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物权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现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只是个“暂行办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才不作具体规定。

    物权法还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考虑到居民的居住权和房屋的实际使用年限、建造购置房屋费用很高等实际问题,故特别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自动地进入到下一个使用期上,打消了购房人的后顾之忧。

    物权法和其他法律集中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使用期限则不作具体规定。因为土地是最耐用的自然物,可以使用和利用几十亿年,物理性质极其稳定,用途非常广泛,还有一些土地具有社会化功能,而且必须需要作出规定进行期限上的适当控制。

    至于其他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期限限制,最高期限或者最低期限等,则是由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商定。但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和“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是保障用益物权人在合同期限内应当享有的收益承租权,是一种保障性的期限。

    六、孳息收益性

    孳息收益性,是指用益物权以孳息收益为主要标志的性能特征。

    用益物权之收益权,是用益物权人核心的权利。这种直接的收益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租金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承租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后,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上的的产出物或者收益归用益物权人所有,所有权人只能从用益物权人那里取得租金收益。

    所谓用益物权,核心作用全在于一个“益”字,没有收益权和收益,用益物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当然,农用地式的用益物权会产生天然孳息,物权法对此予以特别保护,在一定的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优先取得。物权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收益权,可以由此转化为所有权,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按照合格的条件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又有担保物权人的,由一般由担保物权人取得。

    用益物权体系中,因为同为普通物权大板块,与所有权体系一样,也客观存在是非成文法板块、自然物板块与人造物板块和是非变异用益物权板块。因为与所有权的小板块有相似的一面,本文不再一一介绍。

    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性质不是很稳定的普通物权。经过一段历史时期后,一些新兴的用益物权成长起来,一些旧式的用益物权衰落或者自然消亡。

    中国物权法中主要是一些新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条件下的新式用益物权,只有地役权才是旧式用益物权。

    同样是土地私有制,大陆法系的用益物权是不完全一致的。如德国物权法,用益物权是与役权划等号的,仅仅包括地役权、用益权(物上、权利、财产)和限制人役权,财产权法中包括使用租赁权、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等,是分散规定的。日本物权法仅仅规定了永佃权、地役权两个部分。其中永佃权是农业社会的产物,这种用益物权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死亡条文,不再有什么应用意义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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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谱系图,简称物权法谱或者物权谱。是以公物权为主导、私物权为辅助、共物权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权、共有物权、合有物权、私有物权和其他之物权均有相应的规定。物权的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普通物权,系指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基础性物权,标志着有权占有人对物的某种管领力、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奉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由普通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组成的普通物权关系,构成人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性的一般财产关系和特殊的财产关系,以及纯物权而无金钱价值的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是基础性、代表性、广泛性、权源性和总体上富有相当一定弹性的物权。主要涵盖所有权板块和用益物权板块,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多个、多层、多级的普通物权板块。

    如果仔细分析,普通物权可能多达数百种之多,而且广泛分布在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呈立体化、网络化、经常化定局,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深远。了解物权法需从了解普通物权起步,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稳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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