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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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第4/7页)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之类的权利,或者享有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之类的权利。

    鉴于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等本质特征和职能要求,确认自然物、无主物、大宗物、重要物的所有权归属,均为第一要务。如此这般,中国物权法将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作为重点来抓紧抓好,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应当注意的是,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长远利益,非常重要,需要按照立法权限进行有序地立法。并不是完全由物权法作出规定,更不是首先由物权法首先作出规定,只有埋藏的自然物等少量自然物(天然物)、无主物所有权首先由物权法首先作出规定。最开始是由宪法作出规定,接着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作出规定,最后由物权法作出规定的。

    就是说,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不仅仅是物权法、民法通则这种普通法有明文规定,而且多项特别法的明文规定。申言之,现行中国当代物权法关于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名义上是列为普通物权法的对象,实际上具有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对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而言,普通物权就是纯粹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就是纯粹的普通物权法。对于土地公有制的国家而言,普通物权具有杂交物权的成分,普通物权法亦有杂交物权法的成分。

    这里不排除以主观标准强加于客观标准之上,对于自然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主要是从自然物所有权系列中开始的。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主要是指大宗自然物板块,以法定的所有权为主要标志。此类所有权的某些所有权往往具有两面性,于公法意义上是特别所有权,于民法意义上是普通所有权。

    物权法第五章对于主要的、重要的自然物所有权密集性地进行了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城郊与农村的部分土地,部分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主要的、重要的动植物资源和文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

    另外,宪法第10条规定了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大概是这三种地型归纳到“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去了。物权法谋篇布局中,却将集体所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列入了用益物权体例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形。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哪些可以归入普通物权板块,哪些不应当归入普通物权板块呢?

    具体办法是,首先要认清所有制主体,然后再分清所有权主体。

    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物类型,一般定义为公有制,这种定义对于经济学上和物权学上都没有异议。但是,物权学的所有制是需要进一步细分的,不能如经济学那样笼统的固定下来。

    物权学上可以这样认为,凡是全民所有制之物可以进入一般流通领域的,可以由原来的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变更为普通物权。事实上,全民所有制在经济领域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以“民事主体”的形象出现的。这种物权人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称之为“准民事主体的物权人”、“拟定普通物权人”、“准普通物权人”,包括“准普通所有权人”在内。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中,全民所有制占有很大的比例,品种比集体所有制为多。其中:(1)其专属所有权,属于禁止流通领域中的所有权,该项自然物所有权永远不属于普通物权。(2)专有所有权,该项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保留,自然物所有权是否保留不能一概而论。如土地所有权应当保留,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矿藏资源所有权应当保留,但矿产品所有权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森林资源所有权应当保留,但林产品所有权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以此类推。

    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的自然物所有权,可以推定为“准民事主体的转让”、“拟定普通物权”、“准普通物权”,包括“准普通所有权”在内。

    对于集体所有制,过去的政治经济学上也称为公有制。自从人民公社被撤销以后和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原公有制成分实际上已经弱化为共有制。无论是集体公有制或者是集体共有制,这种主体都是纯粹的民事主体,不能称之为公事主体,更不能称之为政事主体。由此可见,物权法意义的集体所有权,包括自然物所有权,包括法定的自然所有权有一定程度的上优先权,均可以直接定义为“普通所有权”。

    诚然,集体的自然物所有权,应当是普通所有权中的特别所有权,不是纯粹的普通所有权。一则,自然资源所有权本身并不是很普通;二则,集体所有制并不比私有制那么普通。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中的夹层所有制,有的物权向公有制倾斜,有的物权向私有制倾斜,是左右逢源式或者左右摇摆式的所有制。

    用物权法理学来解构公有制、共有制、私有制以及合有制、其他所有制及其所有权等,就能够得到精确的定义,这是政治经济学所无法做到的事情。因为物权法是权源法,有一整套科学、公正、精细的分析方法,更接近于客观标准,更具有普世价值观和特定的物权价值观。某种意义上说,比一些古板的政治经济学来得更加自然、逼真与客观。

    (2)人造物所有权板块

    人造物所有权板块,是指人工制造、人工合成产物的所有权板块,主要集中于动产方面的规定,当然还包括一些不动产方面的规定。其中,不动产人造物所有权板块,与土地资源类自然物所有权板块发生直接的关系,成为杂交式的人造物所有权板块。

    尽管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种类是自然物种类的数十万倍,然而,各国的物权法对于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多少专门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动产一般为有主物,专门规定所有权归属没有多大的利用空间。遗失物是有主物,有了专门的规定,叫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类似于这种规定,或者其他的特别规定,还有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地下文物、孳息物、共有物等方面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合同生效、交付生效或者登记生效,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包括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盖为概括性规定。

    中国物权法的体例与西方国家物权法的体例还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譬如:(1)中国物权法以所有制关系法来概括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的所有权归属,西方国家物权法中没有所有制关系法的规定;西方国家物权法有“动产所有权”的专门规定,中国物权法则是概括性规定。(2)中国物权法以所有制保护法来优待与建设动产所有权保护法,西方国家物权法仅仅囿于动产所有权保护法本身。(3)中国物权法注重于宏观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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