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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第2/7页)
与维护土地所有权的情势都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学家们描写土地谱,满纸战争与暴力,关键词汇是国家领土主权和对人的统治权。物权法学家描写土地谱,满纸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法,关键词汇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所有权谱系,主要分为土地公有制谱、土地私有制谱,这是最主流、最通用性的谱法。除此之外,还有共有制谱,往往为一些法理学家们所忽略。远古时期的土地村社制,应当是土地共有制。无论是公有的土地或者是私有的土地,无论是土地所有权或者是土地使用权,都可以成立土地共有制。最科学、最合理、最公平的才是合法的,最合法的不一定是最科学、最合理、最公平的。统治阶级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制的看法是因人而异的,产生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土地是一种天然的资源,具有两面性。人们不加以利用,会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改善。人们过度的利用土地,会破坏自然的生态平衡,到头来终归得不偿失。土地是个死的东西,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行为科学却是活的灵魂,人类要改造自然、改造土地,首先得改造思想、改造自己。 土地的两面性是随处可见的。土地是最普通之物,又是最特别之物。土地使用权是最普通的物权,又是最特别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是最普通的物权人,又是最特别的物权人。土地是最广袤、最大宗的自然资源,又是最要紧、最紧缺的自然资源。整个地球村放眼世界都是土地,而毁损、破坏、污染、糟蹋、浪费土地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土地似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人们只是在土地之上生活,而不是在土地之下生活。 各国民法是以物权法为核心的,各国物权法又是以土地法为中心的。物权法是民法中的皇冠,而土地所有权是民法中的重中之重,亦即皇冠上的明珠。物权法基本是民法,土地法基本是公法。粗看起来,土地物权是最普通的物权,却是最特别的物权,不但普通物权法处处管它,而且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处处管它。这么说来,土地使用权不是绝对的普通物权,而是制度(含政策)物权与普通物权一并构成的杂交物权。就是说,在物权法中确实是普通物权,在土地法中确实是制度物权。 面对形形色色错综复杂的土地物权,物权谱上光写姓公、姓私、姓共什么的还不行,还要在利用权、作用权上作文章。 土地的利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发生物权关系,也可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物权关系。然而,物权法当然是规定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关系的那个部分,忽略了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关系的那个部分。这么说来,物权法上是一个物权谱,非物权法是一个物权谱,非成文法又是一个物权谱。譬如,荒地怎么利用,空闲地怎么利用,物权法和其他成文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也不好勉强地作出明文规定。 土地的作用权,就是土地的用途权。其与土地利用权有一定的关系,有时候甚至于是根本一致性的。然而土地利用权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而土地作用权是没有多少弹性空间的。譬如,农用地、工用地、商用地的用途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而利用农用地、工用地、商用地的方式方法却是多种多样的。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列出全国土地的类型有168种,标示出各种各样的土地用途,提供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参考,所有这些属于技术物权法范畴,有着特定的指导意义。 确切地说,每个人与生俱来一定需要享有、行使和实现物权,没有物权就不能享受生活,会被一律开除人籍和球籍。 确切地说,人类社会最初是先有物权、后有物权法。物权是本原的,物权法是人为的。 确切地说,人类社会最初是先有普通物权、后有其他物权,是先有普通物权谱、后有其他物权谱;是先有普通物权法、后有其他物权法,是先有普通物权法谱、后有其他物权法谱。 微观物权法即古典物权法的普通物权,仅仅考量私有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并不注重公共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更不重视非财产权和特殊的优先权,普通物权与制度物权法和所有制制度没有多少关联。宏观物权法即当代物权法的普通物权,涵盖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各种公有、共有、合有、私有和其他种类的公物权、共物权、合物权、私物权和其他人的物权,以及公益物权、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和非益物权,涵盖有形物、无形物和有形无形混合物等各种物权,在区分特殊优先权基础上再区分一般优先权,从而做到整个物权社会的各个物权圈子、物权关系条分缕析,普通物权与制度物权法和所有制制度有相当程度上的关联,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关联程度最大。 2、普通物权的原则 普通物权,是比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更加自由灵活的一类常规性物权,这是普通物权的最大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过程,不完全依赖于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有的通过人事关系、社会关系、自然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完成。 普通物权一般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准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的规范与调整。中国几千年来的法治文化传统是刚柔相济的,刚的是重典重刑法,柔的是道德法。中国古代没有多少民法,主要是通过道德法来替代了民法包括普通物权法。普通物权中规律性的事物不多,而民事活动中的弹性事件相当多,客观上确实有一些比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更加自由灵活。面对有限的成文法和无限的物权客体及其事件,客观上确实需要利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来加以补充。 面对形形色色的普通物权,普通民法和普通物权法总有力不从心的地方。于是就采取一些归纳法或者折中法来解决一些棘手的普通物权关系,这就为利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提供了有机时机。 普通物权中有许多规则,如普通物权限制包括所有权限制、用益物权或者其他普通物权定限与限制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邻友好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以及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各项原则。 (二)两大板块 具体地说,普通物权,就是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分为所有权板块和用益物权板块,分别由所有权关系法与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某种意义上说,板块就是模块。然而,板块有固定的和相对灵活的结构,模块都是固定的结构。法定的所有权板块可以说是所有权模块,此外意定的所有权板块就是纯粹的所有权板块。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集中于普通物权法。由此可见,普通物权在物权法中的份量与重要程度。 中国物权法划分为所有权板块、用益物权板块和担保物权板块,体例上、结构上和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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