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2-2 (第3/6页)
多达9个。时间跨度共7个时间段、整整一个世纪,从1889年6月26日,到1927年8月10日、1970年7月17日、1972年10月5日、1993年1月4日,再到1993年8月24日、1994年7月29日。其中,1993年发生了两次修正。 在条款排序上,该法典同样地体现为很自寻烦恼,也很僵化。如第9条后面出现个“第9条—1”;第12条及第13条废止后,第14条仍然是岿然不动。 章节排列上更是奇怪。如第二章尊重人之身体,是第16条开始,增补了第16条—1~第16条—9,这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半条款。第三章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后续增补的是第16条—10~第16条—12,这实际上相当于半个条款。章名“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长达25个字,实在是太奇葩了。 第一编民事权利共3章,第1章还凑合,第2章和第3章完全是凑数。 以上资料,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2002年7月北京第3次印刷的《法国民法典》第3页至第4页,此后的“法律补丁”资料就不得而知了。 提议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人,应当好好地阅读一下《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当然这种例子很多,恕不赘述。 我们不是讥笑日本人、法国人不会制定民法典,而是民法典讥笑立法人胡乱的“拉郎配”,吵架的、斗殴的、离婚的条款很多。 倘若是民法单行本,哪怕每年修正,哪怕每年修正100次,也不会出现修正民法典那样的乱象环生。 3、制定物权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制定物权法典的时机是否成熟,概括地说,需要的是天时、地利、人和。这几个条件成熟了,着手规划与起草、讨论、制定物权法典就有可行性了。 天时,就是制定物权法典的好时机。地利,就是制定物权法典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人和,就是广大的物权法爱好者会团结一致地拥护制定物权法典。 物权法颁布实施多年来,每个物权人,都从中领略了一番物权法的真谛与风采,都从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与坐标值,都感受到面临着各种机遇与挑战,在物权法的汪洋大海中击浪、击楫、击鼓,好一派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经过几年来的洗礼,人们顿悟了许多,也从物权法中得到了很多的实惠,渴望物权法能够更加完善,以便于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力地全面禁止与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过去有一些曾经反对过制定物权法的,现在也站在拥护物权法的队伍中来,其中也不乏许多后起之秀。 现在,中国有许多人成了物权迷,画以物权,钩以物权,写以物权,话以物权,用以物权,深深地感到物权生活是如此的丰富多彩。有一些知识精英是物权法的宣传队、播种机,他们拥有的物权知识几乎是车载斗量,撰写的物权法著作和发表的网络美文是汗牛充栋,研讨物权法的热情有增无减。中国现在的物权法原理研究有了突破性进展,有些学术水平已经居于世界前列,令全世界的物权法爱好者们刮目相看。这里面蕴含着巨大的正能量,将是拥护制订物权法典的主力军和先锋队。 现在,全国的大学生、研究生满街都是,其中有很多人很快成为“物权粉丝”,他们对于物权法的大道理能够讲出一套又一套的。倘若向他们征求制订物权法典的意见,都能够提出一大堆一大堆的。什么问题也难不倒他们,什么困难也吓不倒他们。物权法典的世界、的未来、的辉煌都是属于他们的。 想当初,制订物权法单行本时那么困难也挺过来了。现在,制订物权法典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根本不需要经过13年、也根本不需要经过8稿定谳,就可以做到“水到渠成”、“落地生根”。只要立法机关一声号令,众人就会闻风而动,多少个立法方案也不愁拿不出来。 (二)整合法律资源是可行的 客观条件满足以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整合法律资源是可行的。不整合法律资源才是不可行的。可行的与不可行的,是完全相反的价值判断。 好比长江三峡,千百年来,人们感慨万端的是那些壮丽的景色、滔滔不绝的江水横流。当人们感到必需充分利用这里巨大的水力资源,用于水力发电,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全国人民提供源源不断的洁净电力,改善几亿人的生产生活条件。这就叫“客观条件满足以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整合水流资源是可行的”。 制定物权法典,到底相当于几个长江三峡,还是相当于几十个长江三峡?这不是吹牛皮,说大话。 物权法典,一可以管天,二可以管地,三可以管人,四可以管物,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宽。——比物权法管得更宽。物权法管得到的,物权法典也可管得到;物权法典能够管到的,物权法还不一定能够管得到。倘若物权法规定了“水流资源归国家所有”,物权法典还可以进一步规定“水流资源归国家所有,长江三峡大坝和电力枢纽也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三峡大坝和电力枢纽的国有资产。” 民法中有个所谓的执行规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有些投机取巧分子,正是抓住民法规定中的空白大做文章,钻法律的空子。有时候还真的叫这种投机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从头到尾一直逍遥法外,好不痛快淋漓。 充分利用物权法典的立法资源,加固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有财产防火墙,一律没收投机分子“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所谓“尚方宝剑”、“护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所谓物权法典,就是充分整合、利用物权法法律资源的一个大容量的大载体。通过我们几年来的认真分析研究,感悟到物权法理论是个巨大的理论宝库,物权法立法资源是个极其重要、极其宝贵的法律资源。将那些林林总总方方面面的物权法法律资源组合起来,就形成了物权法典。充分整合、利用物权法法律资源制定物权法典是可行的,白白浪费大好的物权法法律资源是不可行的。 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关键在于,一定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步调一致地积极推进物权法典的立法进程,集结广大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确保物权法典的立法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物权法颁布实施前,从酝酿到立法规划、起草、修改、8稿定谳,共经历了13年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