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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2-2 (第2/6页)
太单薄,很多物权与物权关系规定得太过于简略,很多重要项目没有规定上去,很多方面与整个物权社会人们丰富多彩的物权生活不太适应,既影响到物权法本身的效力,又影响到物权法的联合效力。 制定物权法典后,可以由现行的247条增加到800条以上,法律的内容与结构更加完整、完美,社会主义基本的物权制度之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整体上迈进一个新台阶,对今世和后世的影响力、作用力是不可低估的。 其他的民法,如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财产权法等,都是专门性的民法,一般不宜将大量的公法与私法、民法、商法进行杂交,上述这些民法一般是纯民法。不能与物权法相提并论,而且不确定性、易变异性的事物相当的多。立法体例上,物权法中公法的成分太浓厚,不能跟上述的民法混合在一起加入民法典。 确切地说,制订民法典与否无关紧要。甚至可以说,不制订民法典更好一些。 那么民法单行本拼凑在一起成为民法典,唯一好处是大家在普法教育中和自觉学习上更加全面一些。但是一旦修改、补充规定起来就非常的麻烦,表面上的形式美会损害内在的形式美,更会损害内容之美,到头来得不偿失。 很多法学家认为民法法典化已经过时,直陈民法典体例格式过于僵化,弊端很多。民事法律是复杂化、多样化的,有些事物发生变化甚至反复变化也是常态的,很多民法项目的具体内容是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的,永远不调整的民法是行不通的。有时候仅仅调整其中一部民法几个条款,就变得凌乱不堪。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存在几个版本,而本版本中又存在几个修改版本,非常凌乱而劳民伤财。修改民法典时,远远比修改民法单行本麻烦得多,而且必然产生许多副作用。 日本曾经出现过两个版本,两个版本的命运各有差异,但都有法典化僵化的弊端。 第一个日本民法典历经10年,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公布,并决定于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施行。旧民法典共五编1762条,即财产编572条,财产取得编435条,债权担保编298条,证据编164条,人事编293条。 该法典公布前1年,由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成的法学士会,发表了《关于法典编纂的意见书》,揭开了“民法论争”的序幕。该意见书声称:“政府设法典编纂委员会,令其从事法律调查,非我等所非议者,惟望勿急于发布。因我国社会脱自封建旧制,又不能依欧美新制,故此事业委实艰难。若勉强完成,则恐有悖民俗,徒使人民受法律繁杂之苦。所以,不如以今日之必要为限,以单行法规规定之。法典应待民情风俗稳定时完成之。” 以这份意见书为导火线,引发了主张民法典延期施行和如期施行的激烈争论(史称“民法论争”或“法典论争”)。以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今中央大学)为核心的英国法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延期施行。以日法法律学校(今法政大学)和明治法律学校(今明治大学)为核心的法国法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如期施行。明治二十五年(1892年),这种争议由学界转到政界。在当年举行的第三次帝国议会上,贵族院和众议院都展开了激烈辩论。论争的结果,延期派获胜,第三次帝国议会决定无限期推迟民法典的施行。就一个法典的施行展开如此激烈的争论,恐怕是各国法制史上不多见的现象。 以上资料见于《日本民法典》第2页~第3页。 以上两派法典之争,不是对民法典彻底否定之争,而是针对民法典内容之争。不同的学术门派,不同的立场、观点、方法,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起草制订、颁布实施不同类型的民法典。说明了民法典结构既僵化,又可以随意。尤其是在新旧制度的交汇点上和非常时期,连统治阶级的意见也不能统一,反馈到民法典上必然是瘕瑜互见。 旧民法典在关键时刻流产后,明治政府决定编纂新的民法典。一不聘外国法学家而聘本国法学家为起草委员。二不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以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1888年发表)为蓝本。 新民法典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提交国会审议顺利通过,决定于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公布。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民法典后两编(亲属、继承)提交国会审议也顺利通过,决定于同年六月公布。新民法典自明治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日本民法典施行以来,经过了30多次修订,包括删除、增加、改动,重大修改有3次,前后有1947年、1971年、1987年这几次。诚然,修改归修改,对于单行法的修改与民法典的修改是不一样的。修改民法单行本并不受编制上生硬的约束,修改民法典却受编制上的约束,过程与效果显然是不相同的。 日本民法典施行以来,针对内容不全面、条款短少和民法典内容有些过时的缺点,另外增补施行了十几部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民法的类型,也有公法的类型,显得非常的杂乱无章。该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杂乱无章的民法典之一。说起来,都是民法典编制僵化惹的祸。 民法法典化,导致被动局面、混乱状态的例子很多。法律是最严肃、最工整的公文,而有的民法典竟然成了百衲衣,样子很难看。法国民法典于起草过程中,前后召开过102次会议,国王拿破仑亲任会议主席并参加会议的就有97次。尽管如此,整部民法典满是修改的痕迹,叫人看过后很不舒服。 如第一卷《人》、第一编《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权利》,起点条款是第7条(而不是第1条),至15条法律适用的说明有: 第一编民事权利(1994年7月29日第94—653号法律), 第7条(1889年6月26日法律), 第8条(1889年6月26日法律),(第2款及以下条款由1927年8月10日法律废止), 第9条(1970年7月17日第70—643号法律), 第9—1条(1993年1月4日第93—2号法律第47条),(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第47条), 第10条(1972年10月5日第72—626号法律), 第12条及第13条(由1927年8月10日法律第13条废止)。 总共才9个条款,修改、补充、修正、废止的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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